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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任用条例》(13-16)
来源:教育信息技术与资源建设中心 发布时间 : 2019-04-22 点击量:

13.地方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监委领导成员;


(四)法院、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主要领导成员;


(六)下一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成员;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参加。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14.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以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15.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