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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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开放大学章程
来源:党政办公室、宣传部 发布时间 :2024-09-25 点击量:


 

青海开放大学前身为青海广播电视大学,成立于1978年12月,1979年2月正式开学。2020年12月经青海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更名为青海开放大学。

青海开放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秉承“创新协调、多元优质、绿色灵活、开放共享的办学理念,遵循“网纳百川、育达江源”的校训,倡导信念坚定、狠抓落实、担当有为、攻坚克难、精诚团结、严格自律的奋进文化,致力于建设高质量有特色的开放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治学,完善治理体系,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青海省人民政府,学校的主管部门是青海省教育厅。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以及终止,须经举办者批准。

第三条  举办者为学校发展提供必要办学经费,保障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支持学校统筹全省开放教育体系建设,指导全省开放教育办学业务,探索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融合发展。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领导、监督和考核。

第四条  学校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以“互联网+”为特征,主要面向社会成员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新型高等学校。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学校的名称为青海开放大学,简称“青海开大”;英文译名为Qinghai Open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QHOU。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7号。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八条  学校主要以培养具备良好政治素质、职业素养、自主学习和终身发展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

第九条  学校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学校实施老年教育、社区教育、社会培训等非学历教育,依规颁发非学历教育证书。

第十条  学校承担国家开放大学在青海地区的人才培养任务。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自主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二)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辅等机构,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三)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招生工作,并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管理教职工,确定内部收入分配方案。

(五)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经费。

(六)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需求,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行业企业之间的教育教学交流与合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加强全省开放教育体系建设,履行对办学体系进行业务指导、管理与服务职责。

(四)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依法保护学校的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六)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公开收费项目。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和社会的监督。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体系与治理结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青海开放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等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决策与监督机制

第十七条  学校应按期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委员职数须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委员中除校级领导干部外,还可有学院和党政工作部门负责人代表。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研究讨论学校党委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第十九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校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学校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学校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干部任免建议方案,在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在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青海开放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委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纪委书记主持学校纪委全面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纪委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全体会议,传达学习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工作部署,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研究讨论学校纪律检查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按照权限讨论或者决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党员处理、处分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委按照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工作制度,注重发挥纪委委员在监督执纪、议事决策方面的作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织纪委委员参与监督执纪有关事项。

第三节  学术组织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照《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其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方案。

(三)审议学科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九)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十)评定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十一)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十二)对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咨询意见。

(十三)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评定、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审议、评估以及提供咨询的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组建、运行、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教学过程、教学环节、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进行评议、指导及检查监督。

(二)组织开展学校教师教学能力提升培训、学术研讨和经验交流。

(三)开展学校专业设置评议与咨询。

(四)指导开展课堂教学改革,推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开放共享,推广优秀教学成果,推动学校形成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推进学校人才培养标准体系建设,加强学校质量文化建设。

(六)受学校委托,对拟报上级部门的教学改革项目及教学成果奖进行质量评估,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教师职称晋升进行教学评价。

(八)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审核委员会。学位审核委员会是全省开放教育体系学位授予工作的审议、评议与咨询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和其章程开展学位事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位审核委员会章程。

(二)组织开展全省开放教育体系学位论文答辩及评议工作。

(三)组织开展学位论文审核及学位申请材料审核。

(四)统筹协调学位审核管理工作。

(五)受理、调查和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申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审核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分别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审核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日常工作由各自的秘书处负责。

第四节  内部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由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教辅机构等组成。各机构根据学校规定履行管理、协调、保障、服务等职能。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有关党内法规设置党的支部委员会。党支部设置与教学、管理、教辅机构相对应。

第三十五条  学院(部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执行党支部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其议事规则研究决定本学院(部门)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部门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主持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到会代表应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是上级团组织和学校党委领导下的联系团员青年的群团组织,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妇联(女职工委员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妇联领导的群团组织,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履行职责,代表和维护女性教职工和学生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和女性师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等校内其他组织,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监督学校各项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对学校在办学过程中签署的协议及校内制定的章程草案和规章制度草案,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并接受学校委托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参加学校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学习人员。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学校教学支持服务,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的评价,公平获得各种荣誉,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按规定申请奖学金。

(四)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努力学习,自觉完成规定学业,恪守学术规范,坚守学业诚信。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在学期间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规、违纪处分决定不服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成立相关内设机构为学生提供服务,依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九条  学校依据发展规划,根据国家人事政策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任制度,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行定期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依规引进事业发展急需的、国际国内有影响力的学科领军人物,培养兼具专业教学能力与远程教育教学能力的优秀中青年教师、善于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深度融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者,选聘有经验的学科教师和行业专家担任兼职教师,建立以专职教师为骨干,兼职教师为重要补充的教师队伍。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的第一标准,突出品德、能力、业绩评价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帽子、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的评价方式。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与工作需要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依法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和青海省规定的福利待遇。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各种荣誉。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涉及本人的职称职务评聘、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社会保障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良好师德师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三)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公共财产,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七)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八)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或者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各类学历和非学历进修培训。

第五十五条  学校根据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政策要求,努力改善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与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建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制度,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和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后勤与安全

第五十七条  学校的办学经费由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财务审批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资金运行安全。接受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科学配置资源,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零基预算、讲求绩效、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实行绩效管理。

第六十条  学校对所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无形资产。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依法依规接受捐赠并进行管理。学校坚持后勤工作为教学科研、教职工工作生活和学生学习服务的宗旨,建立健全后勤管理和服务体制,为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六十三条  学校保障校园安全与稳定,维护信息与网络安全,倡导校园文明,建设平安校园、绿色校园、智慧校园。


第七章  学校、办学系统和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依法依规与各类教育机构、科研院所、政府部门、行业(企业)及社会各方力量合作,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实施符合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和教务业务流程的质量管理制度,保障人才培养质量。

第六十六条  学校在青海省教育厅的具体指导下,积极建设青海省社区教育服务指导中心,为青海省建设学习型城市、构建学习服务网络、开展社区教育和老年教育、服务全民终身学习提供支持服务。

第六十七条  学校努力构建服务青海省全民终身学习的办学体系,发展学历教育办学体系和非学历教育办学体系。学历教育办学体系由青海开放大学,市(州)、县(市、区)开放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开放教育中心等构成。非学历教育办学体系由青海省社区教育服务指导中心,国家老年大学青海分部,开放教育机构(中心)、城乡社区教育机构以及其他社会教育机构等构成。

第六十八条  学校接受国家开放大学的教育资源和业务指导,指导市(州)、县(市、区)开放教育机构,行业(企业)开放教育中心的教学业务。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根据教学管理实际需要,分别设立不同类型教学单位的准入与退出机制,确定相应业务、管理、合作与绩效评估机制,形成权利与义务明晰的合作办学和业务指导关系。

第七十条  学校实行分级运行、一体化办学。坚持共同的办学理念,采用统一的人才培养目标、教学质量标准,利用一体化学习服务平台以及个性化的学习组织方式开展教育教学服务。

市(州)、县(市、区)开放教育机构由当地人民政府举办、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接受青海开放大学业务指导,服务当地全民终身学习,丰富办学内涵,拓展办学功能,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行业(企业)开放教育中心由行业企业主办,接受青海开放大学业务指导,服务行业(企业)职工知识更新、技能提升、终身学习。

第七十一条  学校成立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校友是指在学校学习或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学校通过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社会力量,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  标识和校庆日

第七十三条  学校的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包括“青海开放大学”中英文和学校视觉标识。学校视觉标识“青海开放大学”英文首字母中简约流畅的活力元素进行一体化设计,标识主色调为蓝色、绿色,代表学校创新协调、多元优质、绿色灵活、开放共享的办学理念。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或圆形证章,长方形证章教师为红底白字,学生为白底红字,圆形证章为学校徽志。

学校徽志图示: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旗为蓝色(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白色校徽和规定字体的中英文校名“青海开放大学”,校旗尺寸为240×160cm。

学校蓝色校旗图示:



学校红色校旗图示: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网纳百川 育达江源”。

第七十六条  学校网址为https://www.qhou.edu.cn/或https://www.ouqh.cn。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2月28日。


第九章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党委会审定,报青海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应以本章程为依据,不得与之相抵触。

第八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章程应当予以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更替;

(三)学校发生合并、更名等变化;

(四)学校发展目标、办学性质、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

(五)其他应当修订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青海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