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上级党组织对受理的紧急请示事项应当尽快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应当主动向下级党组织说明情况。
11.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报告的综合分析利用。对于有推广价值的典型经验做法,可以通过适当形式进行宣传;对于共性问题,应当予以重视并研究解决;对于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当认真研究吸收、推动改进工作。
12.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办理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13. 党组织应当根据重大事项类型和缓急程度采用口头、书面方式进行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