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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对构建我国轻罪治理模式的启示作用
来源: 发布时间 : 2025-03-05 点击量:

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对构建我国轻罪治理模式的启示作用



近些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的结构和犯罪形态正悄然改变,刑事立法与司法的重心,由以往的重罪及重罪案件转变为轻罪及轻罪案件。在以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为代表的轻罪案件,逐步跃升为我国刑事犯罪前列的高发罪名的当下,如何转变执法司法理念,提高轻罪治理水平,探索适合我国当下轻罪治理的新模式,成为我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一项重要课题。20231213日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总结理论和实践经验,为我国轻罪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借鉴。

本文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轻罪治理的概述,厘清轻罪与重罪的界定,介绍我国轻罪化趋势。第二部分通过对实践中醉驾案件的现状整理,找到我国轻罪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以上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阐述醉驾治理对我国轻罪治理的示范作用


关键词:轻罪;醉酒型危险驾驶罪;轻罪治理



一、轻罪治理概述

(一)轻罪与重罪的界定

我国刑法对轻罪与重罪并没有进行明确的划分,严格来说,轻罪与重罪的概念来源于美国、日本、法国、德国等普通法法系和大陆法法系国家。比如法国和德国刑法的规定,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违警罪,但两国关于重罪与轻罪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法国刑法典规定的轻罪是指最高刑为十年监禁或罚金至少25000法郎的矫正刑的犯罪,重罪是指应判处终身监禁或者三十年、二十年或十五年监禁的犯罪。德国刑法典规定的轻罪是指最高刑为一年以下自由刑或者处罚金刑的犯罪,重罪是最低刑为一年或者一年以上自由刑的犯罪。这种差异体现了各国国情的不同,同时也体现了各国对轻罪与重罪不同的法律评价。

在理论上对轻罪与重罪进行区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理解犯罪等级,同时也是差异化执法的关键。我国学界在轻罪与重罪的区分上,也存在多种不同观点,主要有法定刑说、宣告刑说等。宣告刑说是以法院实际宣判的刑期长短作为判断轻重罪的标准,优点是全面真实地反映我国司法中轻罪的情况;缺点是个案属性明显,轻重罪的标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法定刑说是以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作为判断轻重罪的标准,优点是判断标准明确,可操作性强;缺点是无法涵盖法院实际判处轻罪的案件。

陈兴良教授提出将轻罪区分为纯正的轻罪和不纯正的轻罪。纯正的轻罪是指,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犯罪。不纯正的轻罪是指,法定刑中包含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以下的量刑幅度的犯罪

笔者认为,在法定刑说的基础上,区分纯正的轻罪和不纯正的轻罪,既可以保证形式标准的可操作性,也有利于对轻罪治理分情况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刑事政策。

(二)我国轻刑化趋势明显

从立法层面看,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一共有483个,其中最高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罪名(即纯正的轻罪),数量为99个,占刑事罪名20.5%;法定刑中包含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以下量刑的罪名(即不纯正的轻罪),数量为309个,占刑事罪名63.98%。即我国轻罪罪名达到410个,占刑事罪名总数的84.88% 。可以看出,我国轻罪立法呈现明显的扩张趋势。

我国刑法从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条文进行修正,从1999年颁布《刑法修正案(一)》开始到目前为止,已颁布了十一个刑法修正案。通过对十一个刑法修正案的内容进行梳理(见表1),可以发现刑法修正案一共涉及了27个轻罪罪名(不计算重复和之后重新归为重罪的罪名),刑法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趋势越发明显。

1:刑法修正案中轻罪的增设情况

刑法修正案

(数量)轻罪的增设情况

《刑法修正案(一)》

0)未增设新的轻罪

《刑法修正案(二)》

0)未增设新的轻罪

《刑法修正案(三)》

0)未增设新的轻罪

《刑法修正案(四)》

0)未增设新的轻罪

《刑法修正案(五)》

0)未增设新的轻罪

《刑法修正案(六)》

1)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七)》

1)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刑法修正案(八)》

1)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九)》

16)危险驾驶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偷越国(边)境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代替考试罪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刑法修正案(十)》

1)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

9)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冒名顶替罪高空抛物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妨害兴奋剂管理罪(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增设五年以上量刑区间)

从司法层面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24年1月至6月发布的,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2024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各类犯罪109.6万人;同期审结案件中,因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占比超85%;严重暴力犯罪人数占比3.7% 。通过这组数据可以发现,轻罪治理已然成为刑事犯罪治理领域的重点。

根据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统计,起诉人数排在第一名的罪名是危险驾驶罪,有322041人,占17.7%,已超过盗窃罪,成为我国第一高发犯罪。作为典型的轻罪,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从立法之初就备受关注,一是因为醉驾行为与我们的生活联系十分密切,二是因为醉驾行为从《刑法修正案(八)》被正式认定为犯罪,经过十几年司法实践不断摸索,再到《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出台,对醉驾治理体系进行完善,整个过程对我国轻罪治理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二、我国轻罪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刑法中轻罪罪名的扩张是积极刑法观下的必然趋势,一方面回应了人民群众对于社会发展过程中影响公共安全、财产安全、人身安全的行为,希望得到法律有效治理的期盼,但另一方面也带来一些必须解决的新问题。轻罪罪名的增加引发最突出的问题,一是刑事犯罪数量激增,司法资源紧张,二是轻罪犯罪人犯罪附随效果难以消除。但理论上一直存在刑法轻罪化是否违背刑法谦抑性的争议,笔者认为,只关注刑法大量增设轻罪罪名,并不能说明刑事立法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刑法谦抑性的本质是,刑事立法是否对人民群众的行为过度干涉,或者惩戒过严。刑法大量新增轻罪罪名后,导致实践中出现诸多问题,并非是刑事立法违背谦抑性导致,而是因为立法对罪与非罪的界定不够完善、量刑规则不够明确、办案程序不够严谨、综合治理力度不足导致。

笔者将以典型轻罪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为例,梳理分析我国轻罪治理的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入罪因素不够清晰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规定为危险驾驶行为,但并未附加情节严重等额外条件。两高一部2013年意见虽然细化了办理醉驾案件的标准和程序,明确了“道路”“机动车”的含义,以及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其中第二项是“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醉酒驾驶”的入罪标准仅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法律条文极其简单,难以应对现实中复杂多变的实际情况。

醉酒驾车的危险性本身并不来自于酒精,而是饮酒后人体反应速度下降,对道路突发情况的应变能力减弱。也就是说,比起关注人体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数值,判断醉酒驾驶的危险程度,侧重点应该回到行为人意识清醒程度、应急反应速度的指标上。而且衡量机动车驾驶人饮酒影响驾驶安全的因素还有很多方面,单以血液中酒精含量论罪难免偏颇,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的判例也常常额外考虑其他因素,将小区挪车、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等情形不认定为犯罪,得到了大众的认可。

所以可见,轻罪入罪标准不明确,根源在于轻罪立法本身就是为了适应社会快速发展,解决人民群众对于高发危险行为希望得到有效治理的强烈的期盼。轻罪客体的抽象性也导致了司法实务中认定法益侵害程度上存在一定困难,这也是其他轻罪在法律适用时面临的难题。由于轻罪立法将抽象危险性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就必然导致如果法律规定不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就会很难界定。比如高空抛物罪,《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中提及关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拋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但上述规定只是笼统表述,没有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导致具体适用时罪刑失衡。再比如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帮信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对于“主观明知”司法实践中并没有统一的认识,进而出现扩张适用的情形因此,只有避免定罪标准的一刀切,才能解决执法行为僵化问题。

(二)量刑规则不够明确

量刑规则规定不明,可能导致实践中对于轻罪的打击力度过严或过松的不公平现象,从而导致同类案件量刑和处理结果却不同的情况。以青海法院危险驾驶罪案件为例,检索法院司法大数据统计网(法院内网),选择“刑事一审”“危险驾驶罪”“判决书”项,时间为“2020年至2021年上半年”,通过对检索出的判决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在整体刑事处罚方面,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不同法院及同一法院之间均存在“同案不同判”问题。如西宁市B区法院(2021)青0105刑初137号和(2021)青0105刑初13号两个案件案情形基本相同,但是判决结果分别是拘役2个月、缓刑3三个月、处罚罚金5000元,拘役2个月、处罚罚金2000元。在适用实刑和缓刑方面,有的法院适用实刑较多、缓刑较少,有的法院适用缓刑较多、实刑较少。如海东市L区法院2021年上半年共受理90件危险驾驶罪案件,其中有1件缓刑;海西州D市法院2021年上半年共受理77件危险驾驶罪案件,其中有61件缓刑。在处罚罚金方面,有些法院处罚罚金较高,有些法院处罚罚金较低。如海西州G市法院2021年上半年受理的69件案件中,处罚罚金金额3000-10000元不等;海北州Q县法院、果洛州M县法院受理的33件案件中,处罚罚金为1000—2000元不等。

对于其他类型的轻罪而言,量刑不明的问题也是影响案件处理的症结所在。根据江苏南京六合区人民检察院徐晓明等人对帮信罪案例的数据,帮信罪在司法实务中对“支付结算”的理解并不统一;缓刑适用标准掌握从严,以选取案例为基础研究发现,缓刑的适用仅为34.85%;量刑缺乏明确具体的参考标准,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6。高厦门同安区人民法院陈祖瀚对高空抛物罪代表性案例进行对比汇总,该罪部分判决在阐述完案件事实之后,径直认定行为人情节严重或是直接入罪,忽略了认定情节严重的要素,有将仅实施高空抛物行为即等同情节严重之嫌

量刑标准不明导致的判决结果差异,不仅有违公平公正原则,也会导致使公众对于司法公信力产生质疑,影响执法司法机关的权威。

(三)办案程序不够严谨

轻罪案件的案情一般较其他刑事案件来说简单,加之轻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按照一般刑事案件程序办理这类案件,不仅拖延办案时间,造成司法机关办案压力增加,司法资源浪费,还会让当事人疲于应付,增加诉累。

从诉讼程序的角度看,《刑事诉讼法》中有关于速裁程序的规定,针对的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该程序的案件,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例,轻罪一般符合上述使用条件。但速裁程序主要针对法院审理阶段,对于公安侦查没有相关要求,因此无法保证从案发到结案整个过程的高效办理。

从证据的角度看,轻罪案件的证据收集相对不复杂,但关键性证据的收集也需要严格的证据收集规则对其完整性和客观性进行保证。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中血液酒精浓度是入罪的关键因素,因此对于血液的抽样检查,常常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2013年意见中对血样证据只规定了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有证人的要收集证人证言,并没有详细规定血液收集后如何保证该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这也导致实践中常出现公安鉴定过程中操作不规范,比如血样检材未注明嫌疑人详细信息、血样封存缺少提取人签字、血样运送中被污染等情况,以至于案件到法院审理阶段,因为证据问题无法作出公正客观的裁判。

(四)综合治理力度不足

法律天然的滞后属性导致了它预防犯罪的作用较弱,重打击犯罪而轻预防犯罪是我国现阶段治理刑事犯罪面临的问题,对于如何预防犯罪发生办法还不多。对于醉驾案件的治理,主要依靠的还是公安、检察院、法院,治理的主体单一,司法机关和地方的配合不够,无法在事前预防和事后教育中发力。另外,在追求办案效率的情况下,案件办理时长短、程序机械化,犯罪行为人“赔钱了事”的心态让法律原本的教育惩戒作用减弱,认罪认罚只停留在表面,这也是导致醉驾案件屡禁不止的原因。

三、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对轻罪治理的示范作用

随着刑事轻罪扩大化的趋势愈发明显,我国刑事犯罪构成中将出现越来越多的轻罪,如何完善轻罪治理体系,优化刑法对轻罪的治理手段和效果,是我们必须思考研究的问题。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发展过程,能够看出我国未来轻罪治理的路径方向,两高两部2023年意见也为轻罪治理模式提供了一个可以借鉴的模板。

(一)明确入罪因素

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例,两高一部2013意见中将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作为醉驾行为的入刑标准,从实际操作层面明确了定罪依据,对醉驾案件的办理起到了积极效果。但前文也提到,这样的入刑标准过于单一和机械,实际办理案件时常出现“一刀切”式的定罪情形,难以适应复杂的现实情况。经过多年司法实践,司法工作人员、学界、普通大众等越来越多的人要求在个案中考虑道路情况、行为人醉酒程度、行为潜在危险程度等多种因素作为定罪依据,其本质在于避免机械化执法,限缩行为人醉驾抽象危险性的范围。

两高两部2023年意见采纳了各地法院在意见起草时的建议,除了考虑血液中酒精含量外,增加了醉驾行为和其他应当考虑情节两个重要因素作为入刑标准。对于醉驾行为是否入罪,2023年意见将血液中酒精含量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0mg/100ml的情况,根据绝大多数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在这个数值以上时,会处于深度醉酒状态,驾车危险系数非常高,极容易发生事故。因此,此种情况不再考虑其他因素,可以直接认定为危险驾驶罪。二是血液中酒精含量未达到150mg/100ml但超过80mg/100ml的情况,此时如不具备该意见第10条规定的十五种从重处理情节的,按照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此时规定新增了“从重处理情节”的要素,将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纳入到入罪标准中。三是其他显著轻微情形。实务中常常出现的急救伤病人员、小区或停车场挪车、短途接替驾驶等情形,意见考虑到这些情形下,行为人驾车危险系数相对较低,且有不得已为之的因素,因此不宜认定为犯罪。

优化轻罪行为的入罪标准,将实践中不具有或只具有轻微危险性的行为排除在了犯罪行列之外,更加明确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通过列举出具体的显著轻微情形,能让执法司法更具操作性。

(二)完善量刑规则

量刑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也是轻罪普遍存在的问题。与入罪标准相同,量刑规则是否合理也是轻罪治理能否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关键。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例,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执法司法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2013年意见中没有明确规定从宽处理的情形,2023年意见对从宽和从严标准进行优化,能够更好地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意见第2条规定处理醉驾案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区别对待,不论从宽还是从严,都要做到罚当其罪。意味着除了要考虑道路情况、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等更多的综合因素,还要对从宽从严情形进行合理的扩充与限缩。在从重情节方面,2023年意见第十条第五、七、九、十和十二项新增了包括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等五项从重处理情形,主要衡量的是这些行为存在的高危性和行为人较大的主观恶性。删除了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情形,也是考虑到城市快速路相较于高速公路而言,危险性相较而言不大,不必要作为从重处罚情形。在从轻情节方面,2023年意见规定了自首、坦白、立功、自愿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后赔偿或取得谅解以及其他需要从宽处理的情形,这些从轻情节的设定都旨在鼓励行为人主动承担责任、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取得被害人谅解、修复社会关系,符合刑法惩罚只是手段,挽救教育才是目的的初衷。

轻罪量刑不是“从宽到底”或“从严到底”两个极端,制定更合理的量刑标准,明确从宽和从严的考量因素,才能更准确地适用法律,达到罪责刑相适应的实际效果。

(三)优化办案程序

既然轻罪案件具有案情简单且案件量大的特点,那么如何在简化相关程序、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保证案件办理质量,是优化轻罪案件办理程序的重点。醉驾案件、高空抛物案件、帮信罪案件等轻罪案件较于其他刑事犯罪,案情复杂程度相对较低,但实践中依旧存在很多需要注意的环节,这些环节是否公正透明,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以及行为人是否接受处理结果。

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为例,在诉讼程序上,2023年意见制定了快速办理机制,有别于速裁程序,快速办理机制更全面地覆盖到侦察、诉讼、审判全过程,可以有效缓解近年来醉驾案件数量增多、办案压力大的困境。

对于证据的采集方面,2023年意见则对证据收集中最容易出现争议的血样提取、运送到鉴定的全过程,都进行了规定,要求有录音录像和相关人员签字。这样规定确保了实务中容易引起争议的环节的公正透明,有利于纠纷解决。

对于拟判缓刑的案件,2023年意见也规定了一般可以不做调查评估。这样规定,考虑到了轻罪案件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一般较低,对社会和他人的影响不大,简化程序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可以避免当事人被调查时的身心压力,减轻诉累。

(四)注重综合治理

打击轻罪行为,绝对不是以惩罚为目的,不能只罚不治。应当从事前预防、事中警示、事后教育三方面入手,充分利用不止司法机关资源,还有社会资源,协同合力进行治理。

首先,轻罪行为属于社会高发行为,与大部分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因此要注重早期预防和干预。2023年意见要求了司法机关应当积极落实普法责任,让道路安全思想深入人心,养成遵守交通规则的习惯。轻罪相比重罪通常具有普遍、高发的特征,但行为人人身危险性较低,是能够通过合理的引导教育,减少行为人再犯可能性的。可以加强交通文明劝导,在易出现醉驾行为的酒吧、KTV等场所张贴醒目的警示标志,或利用商业街广告大屏投放禁止醉酒驾车宣传内容,潜移默化地让“酒后不开车”的观念深入人心。对于其他轻罪,事前预防也是有效的治理手段。比如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可以加强宣传,提高公民个人素质;发挥社区调节疏导功能,防止因家庭矛盾引发的高空抛物行为;在高空抛物易发生区域安装监控,起到震慑作用。事前预防是成本最低的治理犯罪手段,也是需要耐心的一项工作,要长期坚持。

其次,为了让犯罪行为人真正得到教训,借由附体条件不起诉等机制的特点,充分调动轻罪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的能动性,配合合理的矫正方式,比如将参与公益活动纳入定罪量刑考量因素是非常明智的选择。2023年意见第十八条规定了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情况为考量因素。其他轻罪也可以引入社会公益服务作为惩戒手段,通过让犯罪行为人亲自参与到自己实施的危险行为的管理和教育中,解决了犯罪行为人认罪认罚浮于表面、“拿钱了事”等问题,让罪责考量因素真正落地。志愿服务也是一次教育犯罪行为人的机会,能够通过让行为人亲历,认识到遵纪守法的重要性,防止再犯可能性。

最后,要发挥好社区、单位等的治理作用。大部分轻罪的犯罪后果并不严重,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大,但犯罪附随效果难以消除,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性的重要因素。理论上提出的轻罪犯罪记录封存或前科消灭制度都不是当下能够立刻建立起来的,因此要发挥社区、民间组织的作用,为轻罪行为人提供回归社会的工作机会,帮助解决融入社会难的困境。

四、结语

轻罪治理是我国刑事司法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如何在发挥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同时保证刑法应有的谦抑性,防止轻罪治理走向轻罪重刑、罪责刑不匹配等错误的道路,需要我们总结经验,把握好刑事惩罚力度,做到刑罚处罚宽严相济。执法司法要从实际出发,避免僵化的惩处标准,既能对轻罪进行有效地管控治理,又能使轻罪行为人得到合理的惩罚并有机会改过自新。还要利用好社会公众力量,让每个人都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群防群治,将法律手段和非法律手段结合运用,加强多元治理、综合治理,从而真正实现轻罪治理目标。


参考文献

[1]余沁.轻罪案件的司法治理模式及其选择——以醉驾案件为切入点[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04):133-148+207.

[2] 张建博.法律解释与实践探析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问题[J].法制博览,2023,(30):157-159.

[3]张晓立,张国滨.从抽象到具体:轻罪治理中如何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醉驾治理为分析范例[C]//《法律研究》集刊2024年第2卷——制度型开放的实现路径研究文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2024:10.DOI:10.26914/c.cnkihy.2024.026552.

[4]苗生明.醉酒型危险驾驶的治罪与治理——兼论我国轻罪治理体系的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01):3-16.DOI:10.19430/j.cnki.3891.20240207.004.

[5]王雪,袁慧芳,范晓琴,.探寻轻罪治理“最优解”[N].山西法治报,2024-07-04(001).DOI:10.28752/n.cnki.nsxfz.2024.000674.

[6]史立梅.论醉驾案件的程序出罪[J].中国法学,2022,(04):250-269.DOI:10.14111/j.cnki.zgfx.20220721.012.

[7] 曾赟.轻罪善治的中国方案[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4,42(05):129-139.DOI:10.16290/j.cnki.1674-5205.2024.05.013.

[8] “醉驾入刑”司法适用十周年白皮书.京都律师事务所公众号[OL].2021.

[9] 大咖说|陈兴良:我国刑法中的轻罪可以分为纯正的轻罪和不纯正的轻罪. 京都刑辩研究中心[OL].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