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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反垄断法律的适用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 : 2025-03-05 点击量:

互联网时代下反垄断法律的适用研究



                             摘

在互联网时代反垄断法律的适用遭遇众多挑战。本篇论文立足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及推动互联网行业良性发展,深入探讨了互联网时代反垄断法律适用的状况及问题,并提出完善之策。运用分析互联网行业特点、梳理国内相关法规、研究具体适用情况等方法,明确了相关市场界定缺乏明晰的经济学分析方法与多维度市场考量,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存在不确定性、未纳入数据和技术创新及缺乏动态评估机制,垄断行为认定面临多边市场界定困难、商业模式复杂致使行为形式多样及法律滞后等问题。结论指出,完善我国互联网反垄断法律体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契合行业特点与发展趋向,创新优化反垄断法律制度,改进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明确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并细化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规范,从而更优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与消费者权益,为经济持续增长增添新动力。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法律;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


   一、反垄断法律的基本理论

   (一) 垄断的法律定义和类型

  在互联网时代,反垄断法律的适用愈发重要,而理解垄断的法律定义和类型是研究反垄断法律的基础。垄断在法律上通常被定义为一种市场结构,其中一个或少数几个企业控制了市场的大部分份额,从而能够对价格、产量或其他市场条件施加显著影响。这种市场控制力使得垄断者能够在缺乏有效竞争的情况下获取超额利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市场效率。市场份额的占比呈现多样化,例如,2024年中国综合电商市场份额占线上电商业态的73.3%,其中天猫占46.0%,拼多多份额26.8%逼近京东27.2% ;直播电商占23.1%,抖音份额保持第一,快手第二

  垄断的法律定义通常涉及两个核心要素: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占据了足够的市场份额,使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独立于竞争对手、客户和最终消费者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是指企业利用其市场力量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排除或限制竞争对手进入市场,或以不公平的方式对待消费者。

  垄断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多种类型。根据垄断形成的原因,可以分为自然垄断和人为垄断。自然垄断是由于行业特性或技术条件导致的,例如电力、天然气等行业,由于规模经济效应显著,单一企业生产能够降低成本,从而形成垄断。而人为垄断则是通过企业合并、联盟或其他反竞争行为人为造成的市场控制。根据垄断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横向垄断、纵向垄断和混合垄断。横向垄断是指同一产业链中处于相同生产或销售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垄断行为,例如价格同盟或市场分割。纵向垄断则涉及产业链不同阶段的企业之间的垄断行为,例如供应商与零售商之间的独家协议。混合垄断则是横向和纵向垄断的结合,涉及复杂的市场控制策略。根据垄断的法律后果,可以分为合法垄断和非法垄断。合法垄断通常是由于企业通过创新、提高效率等正当手段获得市场支配地位,而非法垄断则是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或维持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反垄断法律的规定。

  (二)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及其对反垄断法律适用的影响

互联网行业的特点对反垄断法律的适用产生了深远影响。首先,互联网行业的网络效应显著,用户数量的增加能够提升平台的价值,从而导致市场集中度提高,形成垄断风险[1]。其次,互联网行业普遍存在双边市场特性,即平台同时服务于两类用户群体,这种特性使得传统的市场界定和竞争分析方法难以适用[2]。此外,互联网平台的动态竞争和创新驱动特征也对反垄断法律提出了新的挑战,传统的反垄断分析框架难以有效应对这些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这些特点要求反垄断法律在适用时,需要考虑互联网行业的独特性,调整分析方法,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3]

    二、 互联网时代反垄断法律适用的现状

   (一)国内相关法律法规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核心。自2008年实施以来,该法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进一步加强了反垄断执法力度。2021年,《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布,针对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是针对互联网行业的专项指导文件。该指南于2021年2月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旨在明确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执法的具体标准和程序[4]。这一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互联网反垄断领域的法律适用进入了一个更加细化和专业化的阶段。近年来,我国在互联网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力度不断加大,相关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2021年,我国对阿里巴巴和美团等互联网巨头进行了巨额罚款,并发布了《行政指导书》,要求企业加强内控与合规管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5]

  (二)当前互联网反垄断法律适用的具体情况

1.相关市场界定的现状分析

  互联网市场的无边界性使得产品和服务的替代性难以界定。在传统行业中,产品的替代性通常通过价格、功能和消费者偏好来判断[6]。然而,在互联网行业,产品和服务的替代性往往受到技术创新的驱动。例如,社交媒体平台和即时通讯工具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相似的服务[7]。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相关市场成为一个难题。

  互联网市场的动态性增加了市场界定的困难。互联网行业的技术更新速度极快,新产品和新服务不断涌现,市场结构也随之变化。传统的市场界定方法往往基于静态分析,而互联网市场需要动态的视角。例如,短视频平台的兴起对传统视频平台构成了竞争压力,这种动态变化要求反垄断机构在界定市场时考虑未来的市场趋势和技术发展。

  互联网市场的跨地域性挑战了地理市场的界定。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可以通过网络轻松获取全球范围内的产品和服务,地理界限变得模糊[8]。传统的地理市场界定方法可能不再适用,因为互联网企业的竞争往往是全球性的。例如,跨国电商平台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同时运营,其市场影响力不受地理限制。因此,反垄断机构在界定地理市场时需要考虑互联网企业的全球竞争力和市场影响。

2.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实际情况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反垄断法律适用中的一个关键环节。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如网络效应、规模经济和数据的重要性,传统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方法在实际操作中面临诸多挑战。

  市场界定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基础。在互联网行业,市场界定往往涉及复杂的产品和服务分类[9]。例如,在某些案例中,法院需要判断在线平台是否构成一个独立的市场,还是应与线下市场结合考虑。以某知名电商平台案为例,法院在界定市场时,不仅考虑了平台自身的商品销售,还分析了其广告服务、支付服务等多种业务形态。这种综合考量的方式,反映了互联网市场的多维特性。

  市场份额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标。在传统行业中,市场份额的高低通常直接影响支配地位的判断。然而,在互联网行业,由于市场的动态性和竞争的激烈性,单纯依靠市场份额可能无法全面反映企业的市场力量。例如,在某搜索引擎案中,尽管该企业的市场份额超过70%,但法院还考虑了其他因素,如市场进入壁垒、用户转换成本等,以全面评估其市场支配地位。

  网络效应和数据控制也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重点考虑的因素。互联网企业往往通过网络效应迅速扩大用户规模,从而增强市场支配力。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联合问卷网的调查显示,51.3%的受访者遇到过互联网企业利用大数据“杀熟”的情况。在某社交媒体平台案中,法院特别关注该平台的网络效应如何影响竞争对手的进入和扩张能力。同时,数据作为互联网企业的重要资产,其控制和使用也成为评估市场支配地位的关键[10]。在某在线广告案中,法院分析了企业对用户数据的收集和利用,认为其在数据方面的优势构成了市场进入的重大障碍。

3.垄断行为认定的现状分析

 垄断行为的认定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难。《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23)》显示:2023年整体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27件,罚没21.63亿元,医药领域占罚没额八成多。在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执法动作频频,例如针对互联网平台“二选一”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径保持严管态势,虽未公布单独量化的罚没总额,但过往典型互联网巨头因垄断受罚案例震慑犹在,像此前某头部电商平台曾因“二选一”被重罚上百亿元,持续规范行业竞争秩序。新立垄断协议案16件,涉及多行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11件,罚没18.69亿元。收到经营者集中申报843件,审结797件,实体经济制造业居多,其中互联网企业相关经营者集中申报也占有一定比例,反映行业整合、并购等资本运作活跃度。还办结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39件,民生领域占比92%,开展执法约谈17次,为互联网与各行业融合发展筑牢公平竞争根基。传统的垄断行为多集中于实体经济领域,而互联网行业由于其独特的市场结构和竞争特点,使得垄断行为的认定变得更加复杂。  

市场界定的多样性增加。在互联网行业中,市场界定不仅涉及产品市场,还涉及到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由于互联网企业通常提供多元化的服务,界定其市场边界变得困难。例如,在某些案件中,法院需要考虑搜索引擎市场、社交媒体市场和电子商务市场之间的交叉影响。这种多维度的市场界定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具备更高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支持。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发生变化。在传统行业中,市场份额是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指标。然而,在互联网行业,市场份额并不能完全反映企业的市场力量。许多互联网企业通过网络效应、数据控制和平台锁定等方式增强其市场支配地位。例如,大型互联网平台虽然在某一细分市场的份额不高,但由于其拥有大量用户数据和强大的平台效应,仍然能够对市场竞争产生显著影响。因此,反垄断执法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而不仅仅依赖于市场份额。

  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化。在互联网行业,垄断行为不仅表现为传统的价格操控和市场分割,还包括数据垄断、算法操控和平台排他性等新型行为。例如,企业通过不合理的数据收集和使用策略,限制竞争对手获取必要的数据资源,从而形成数据垄断。算法操控也成为一种新的垄断手段,企业通过调整算法来操控市场结果,排挤竞争对手。

   三、互联网反垄断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市场界定问题

反垄断法律适用中,相关市场的界定成为一项极具挑战性的任务。传统的市场界定方法主要依赖于产品的替代性和地理范围。然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技术的不断革新,使得这些传统方法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面临诸多困难。互联网市场的动态性和多样性使得没有明确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可以适用于所有情况。互联网企业往往跨越多个市场领域,其产品和服务的边界模糊。例如,社交媒体平台不仅提供社交服务,还可能涉及广告、电子商务等多种业务。这种多元化的业务模式使得单一的经济学分析方法难以准确界定其市场范围。互联网市场的多维度特性增加了市场界定的多样性。据第5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24年6月,中国网民规模达10.9967亿,互联网普及率78.0% ,手机上网比例99.7%。传统市场界定通常考虑价格和产品特性,但在互联网环境中,用户体验、数据控制、网络效应等因素同样重要。这些因素往往无法通过简单的价格和产品分析来衡量。例如,某些互联网服务可能是免费的,但通过数据收集和广告收入实现盈利,这种商业模式在传统市场分析中难以被准确评估。互联网市场的快速变化也对市场界定产生了影响。技术的快速迭代和用户需求的不断变化,使得市场结构和竞争态势可能在短时间内发生显著变化。这种快速变化要求反垄断分析具备高度的灵活性和前瞻性,但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分析工具往往难以跟上这种变化的步伐。互联网时代的反垄断法律在界定相关市场时面临着没有明确经济学分析方法和无法综合考量多维度市场因素的困难。这需要法律和经济学界共同努力,发展出更为灵活和综合的分析工具,以适应互联网市场的独特性和多样性

  (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不确定性问题

  在互联网时代,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传统的反垄断法律通常依赖于市场份额、价格控制能力等静态指标来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这些传统指标已不足以全面反映市场的真实动态。首先,数据和技术创新在互联网企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目前的法律框架并未将其纳入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量范畴。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生产要素,其获取和使用能力直接影响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市场地位。忽视数据因素可能导致对企业市场力量的误判。技术创新的快速迭代使得市场结构和竞争态势不断变化,传统的静态评估方法难以捕捉这些动态变化。互联网企业常常通过技术创新迅速改变市场格局,甚至在短时间内颠覆整个行业。这种情况下,缺乏动态评估机制的法律框架无法及时反映市场的实际动态,导致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滞后性和不准确性。互联网市场的多边性和网络效应也增加了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多样性。多边市场中,企业不仅需要在单一市场中竞争,还需在多个相关市场中协调发展。网络效应则使得企业在用户数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其市场影响力呈指数级增长,这种非线性增长模式给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产生了新的难点

为了更准确地认定互联网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应将数据和技术创新纳入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量因素,建立一套能够动态评估市场变化的机制。

  (三)垄断行为认定的多样性问题

  垄断行为的认定面临着多样性和困难。这主要源于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其独特的市场特性,使得传统的反垄断法律框架在适用时显得捉襟见肘。首先,互联网企业通常具有多边市场的特征,即一个平台同时服务于多个用户群体,这使得市场界定变得更加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市场份额和价格标准难以有效评估企业的市场力量和竞争行为。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多样化,创新速度快,导致垄断行为的形式也变得更加复杂。例如,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成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但现有法律对数据垄断的界定尚不明确。此外,互联网企业常通过算法和大数据分析来优化其市场策略,这种技术手段的使用可能导致隐性垄断行为的发生,而现有法律难以有效识别和规制。互联网行业的网络效应和规模经济使得市场集中度高,少数企业可能通过并购等方式迅速扩大市场份额,形成事实上的垄断。然而,现有法律在评估并购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时,往往缺乏对互联网特性的充分考量,导致监管滞后。

  互联网行业的快速变化和技术更新使得法律制定和监管难以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现有法律体系往往滞后于市场变化,导致在面对新型垄断行为时缺乏有效的法律工具和监管手段。这种滞后性不仅影响了法律的适用性,也削弱了反垄断法律的威慑力。

  四、完善我国互联网反垄断法律适用的建议

  (一)改进相关市场界定的方法

1. 引入新的经济学分析方法

  当前,传统的市场界定方法面临诸多挑战,主要体现在互联网市场的动态性和多样性上。传统的市场界定通常依赖于产品替代性和地理范围的分析,但在互联网环境中,这些因素往往难以准确界定。引入新的经济学分析方法,不仅能够更准确地界定互联网市场,还能为反垄断执法提供更科学的依据,从而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引入新的经济学分析方法成为完善我国互联网反垄断法律适用的关键。

  需求侧替代性分析需要更加精细化。在互联网市场中,消费者的选择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平台的用户体验、网络效应以及数据隐私保护等。因此,传统的价格弹性分析可能不足以全面反映市场竞争状况。引入行为经济学和大数据分析,可以更准确地捕捉消费者的偏好和行为模式,从而更好地界定相关市场。

  供给侧替代性分析也需更新。在互联网行业,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的快速变化使得新进入者能够迅速改变市场格局。传统的进入壁垒分析可能无法及时反映这些变化。因此,可以借鉴动态竞争分析方法,关注市场进入和退出的速度、创新周期以及技术替代的可能性,以更动态的视角界定市场。

  重新审视市场力量的衡量标准。传统的市场份额分析可能无法准确反映平台企业的市场力量,因为网络效应可能导致市场份额与市场力量之间的不对称。通过引入复杂网络分析和博弈论模型,可以更全面评估平台企业的市场影响力。

2. 综合考量多维度市场因素

  互联网时代,市场的动态性和多样性使得传统的市场界定方法存在一定难题。因此,完善我国互联网反垄断法律适用,需要综合考量多维度市场因素,以更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

  互联网市场的界定应考虑技术创新的速度和频率。技术的快速迭代可能导致市场边界的迅速变化,因此在界定市场时,需动态评估技术发展对市场结构的影响。用户行为和偏好的变化也是市场界定的重要因素。互联网用户的需求和使用习惯可能因新产品或服务的出现而迅速改变,这要求在市场分析中纳入用户行为的动态变化。

  平台经济的特性要求在市场界定中考虑网络效应和跨市场竞争。网络效应使得平台的用户数量直接影响其市场力量,而跨市场竞争则意味着一个平台可能在多个相关市场中同时发挥作用。因此,市场界定应超越传统的产品和地域界限,考虑平台在不同市场中的综合影响力。

  数据的获取和使用在互联网市场中扮演着关键角色。数据不仅是企业竞争力的重要来源,也是市场界定的重要依据。对数据的控制和使用能力可能显著影响市场竞争格局,因此在界定市场时,需充分考虑数据因素。

综合考量多维度市场因素是改进互联网反垄断法律适用的关键步骤。通过动态评估技术创新、用户行为、网络效应、跨市场竞争和数据因素,可以更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从而提高反垄断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二)明确市场支配地位认定

1.把数据和技术创新纳入认定考量范畴

  互联网时代,数据和技术创新已成为企业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将数据和技术创新纳入考量范畴显得尤为重要。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其重要性不亚于传统的土地、劳动力和资本。拥有大量数据的企业能够更准确地分析市场趋势、预测消费者需求,从而在竞争中占据优势。因此,反垄断法律在评估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数据积累和使用能力。技术创新是推动互联网行业发展的核心动力。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可以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降低成本,并创造新的市场需求。然而,技术创新也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的提高,特别是在某些关键技术领域,少数企业可能通过专利、技术壁垒等手段形成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反垄断法律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关注企业在技术创新方面的投入和成果,以及这些技术创新对市场竞争格局的影响。

将数据和技术创新纳入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考量,还可以鼓励企业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进行创新和数据利用,避免因垄断行为而抑制创新活力。通过对数据和技术创新的合理评估,反垄断法律可以更准确地识别和规制那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将数据和技术创新纳入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考量范畴,不仅符合互联网时代的经济特征,也有助于完善我国互联网反垄断法律的适用,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2.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及时反映出来市场动态

  互联网时代,市场环境变化迅速,传统的反垄断法律评估机制往往难以适应这种快速变化的市场动态。因此,建立一个动态评估机制显得尤为重要,以便及时捕捉和反映市场的最新变化,从而更有效地识别和应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动态评估机制应当具备实时数据收集和分析的能力。互联网企业的市场行为和竞争态势往往通过在线平台和数字化渠道进行,因此,利用大数据技术和人工智能算法,可以实时监测市场份额、用户行为和竞争对手动态。这种实时的数据分析不仅可以帮助监管机构更快地识别潜在的垄断行为,还可以为决策提供更为准确的依据。需要建立灵活的法律框架,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传统的法律条款可能无法涵盖互联网市场中的新型商业模式和竞争策略,因此,法律框架需要具备一定的弹性,以便根据市场变化进行及时调整。这可以通过引入试点项目或临时性法规来实现,以便在不影响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快速响应市场变化。

需要加强跨部门和跨行业的合作。互联网市场的多样性和跨界特性要求反垄断监管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如信息技术、通信和消费者保护等部门,进行密切合作。这种合作不仅可以提高信息共享的效率,还可以通过多角度的分析和评估,形成更为全面的市场动态图景。

  建立动态评估机制是完善我国互联网反垄断法律适用的重要一步。通过实时数据分析、灵活法律框架和跨部门合作,可以更好地反映市场动态,确保反垄断法律的有效实施。

  (三)细化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规范

1. 针对新型垄断行为制定专门规定填补法规漏洞

  互联网时代,传统的反垄断法律框架在面对新型垄断行为时显得力不从心。随着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互联网企业通过大数据、算法和平台效应等手段形成的新型垄断行为层出不穷。这些行为往往不符合传统垄断行为的特征,导致现有法律在适用时存在漏洞。因此,制定针对新型垄断行为的专门规定显得尤为必要。

  针对大数据垄断行为,应明确数据收集、处理和使用的合法边界。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和利用用户数据,可能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公平和消费者权益的受损。因此,法律应规定企业在数据使用上的透明度和公平性,防止数据垄断对市场竞争的扭曲。算法垄断也是互联网时代的一大挑战。企业通过算法操控市场价格、限制竞争对手,甚至影响消费者选择,这些行为都需要法律的有效规制。应要求企业在算法设计和应用上保持公开透明,并设立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算法进行监督和审查,以防止算法被滥用。平台经济中的垄断行为也需要特别关注。大型互联网平台通过“赢家通吃”的模式,可能形成对市场的垄断。法律应对平台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进行严格审查,并规定其在市场竞争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市场的开放性和公平性。

  针对新型垄断行为制定专门规定,不仅是填补法律漏洞的必要措施,也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细化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和规范,能够更好地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市场变化,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2.加强对算法和数据驱动行为的监管

  互联网时代,算法和数据已成为企业竞争的重要工具,然而其滥用也可能导致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加强对算法和数据驱动行为的监管是完善我国互联网反垄断法律适用的重要一环。

  应明确算法和数据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和作用。算法可以通过复杂的计算和分析,帮助企业优化决策和提高效率,但同时也可能被用于操控市场、限制竞争。例如,企业可能利用算法进行价格歧视、操纵搜索结果或实现隐性合谋。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算法使用的合规标准,防止其成为垄断行为的工具。

  建立健全的数据监管机制。数据作为算法运行的基础,其获取和使用的合法性直接影响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应加强对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和共享的监管,确保企业在获取数据时遵循合法、透明和公平的原则。同时,需防止企业通过不当手段获取竞争对手的数据,或通过数据优势排挤竞争对手。监管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以识别和分析算法和数据驱动的垄断行为。可以考虑引入专业技术团队,利用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技术,对企业的算法和数据使用进行监测和评估。通过技术手段,监管机构能够更有效地发现潜在的垄断行为,并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加强对算法和数据驱动行为的监管,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我国互联网反垄断法律适用的关键环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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