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历教育 > 学生论文 > 法学 > 正文

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来源: 发布时间 : 2025-03-05 点击量:

论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



          摘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对社会稳定和公众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然而我国现行刑法中仍存在罪名设置不齐全刑罚配置合理、刑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畅等问题,本文通过探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建议通过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罪名、完善刑法设置、加强刑法与相关法规之间衔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体系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威慑力,降低我国的食品犯罪率,有效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


关键词: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概述

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与类型

1.食品安全犯罪的概念

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中,一些食品行业从业人员毫无职业道德底线,忽视食品安全,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故意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甚至是有毒有害食品危害公众健康和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食品安全犯罪的类型

目前,我国的刑法典中没有单独规定食品安全犯罪这一罪名,而是将以食品安全为犯罪对象的这一类犯罪统称为食品安全犯罪。广义上的食品安全犯罪涉及范围较为宽泛,有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及非法经营罪等从狭义上来说,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第143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与危害

1.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

1)隐蔽性。主要体现在其作案手法的隐蔽和危害后果的潜伏性,犯罪行为通常发生在生产和加工环节,消费者在购买和食用时难以察觉。犯罪分子可能通过伪造标签、篡改生产日期、添加非法添加剂等手段,使不合格食品在外观上与合格产品无异,普通消费者难以辨别,并且具有潜伏期,消费者在食用问题食品后,健康问题可能在数日、数月甚至数年后才显现,目前此类案件线索自主发现率仅达60%,仍有大量犯罪行为未被及时发现。

2)复杂性。主要体现在其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且往往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交织在一起。食品从生产到消费涉及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出现问题。例如,在生产环节可能存在非法添加有害物质,在流通环节可能存在不当储存导致食品变质,而在销售环节则可能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1]。此外,食品安全犯罪常与商业贿赂、虚假广告、税务欺诈等其他违法行为相伴而生,增加了案件的复杂性  

3)广泛性。主要体现在其影响范围广泛,涉及面广。截止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共立案5126起公益诉讼案件,其中食品安全类案件4235起,占比超80%,主要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由此可以看出,食品是人们日常必需品,食品安全问题一旦发生,受影响的人群往往数量庞大,波及范围可能从一个社区扩展到一个城市,甚至跨越国界,成为国际性问题。尤其是在全球化背景下,食品贸易的国际化使得食品安全问题的影响更加广泛和复杂。

2.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

1)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食品安全犯罪直接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甚至可能导致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或慢性疾病的发生。例如,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引发急性中毒,而长期食用含有违禁添加剂的食品则可能导致慢性病变。

2)破坏社会经济秩序。食品安全犯罪背后是巨大的经济利益驱动,严重影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对经济发展有着深远的负面影响。首先,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导致企业声誉受损,市场份额下降,甚至面临破产风险。其次,频繁的食品安全问题会增加政府的监管成本,影响国家的经济运行效率。

3)影响社会公共安全。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会导致公众对食品行业和监管部门失去信任。消费者在面对琳琅满目的食品时,往往感到无所适从,甚至对整个市场产生怀疑,这种信任危机不仅影响消费信心,也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构成威胁。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犯罪的隐蔽性、复杂性和广泛性使其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其危害不仅限于公众健康,还涉及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等多个方面,因此,亟需通过完善刑法规制和加强社会监督来加以遏制和治理。

二、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现状

(一)现行刑法中相关罪名与刑罚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和刑罚规定较为全面,涵盖了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主要有以下罪名: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

  《刑法》143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于此类犯罪,刑法规定的刑罚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法》144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此类犯罪的刑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此类犯罪的刑罚为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其他相关罪名

除了上述主要罪名外,食品安全犯罪还可能涉及其他罪名,如非法经营罪、走私罪等。非法经营罪适用于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罪则适用于非法进口、出口食品的行为。这些罪名的刑罚根据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而有所不同。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现行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和刑罚规定较为全面,然而,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复杂化,现行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仍面临诸多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更有效地保护公众的食品安全。

(二)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

相关司法解释在食品安全犯罪的规制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先后发布《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文件,这些司法解释通过细化法律条文,明确了不同罪名之间的适用关系和界限,对刑法条文的适用提供了具体指导,帮助司法机关在处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更好地把握法律的适用范围和标准[2]。例如,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要求以现行司法解释为基本依据,避免将无证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一概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综上所述,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在罪名设置和量刑标准上已具备一定的完整性,但在具体适用和司法解释的更新上仍需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应对不断变化的食品安全犯罪形势。

三、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

  (一)罪名设置不齐全

  现行法律中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设置存在不齐全的问题,未能充分涵盖食品安全犯罪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适用效果,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型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缺失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食品产业链的延伸,新型食品安全犯罪问题不断涌现。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及时增设相应的罪名来应对这些新型犯罪。例如,近年来,基因编辑技术在食品生产中的应用引发了广泛关注,但相关法律条款中并未明确规定此类行为的法律责任。如,某些科研机构或企业私自研发并销售基因编辑的农作物种子,这些种子所培育出的农作物最终流入食品市场,但因罪名不明确,难以从食品安全犯罪角度对其进行有力制裁。再如,随着3D打印技术的发展,其在食品制造领域逐渐得到应用,但是使用未经安全评估的新型食品材料或添加剂,可能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但目前对于此类行为尚无明确的罪名进行精准规制。如,一些小型食品加工坊使用3D打印技术制作蛋糕等食品时,添加了来源不明的彩色打印材料,而这些材料可能并非专门用于食品的添加剂,却因相关罪名缺失难以有效监管和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面临法律适用困难,无法有效惩治和预防此类犯罪[3]

2.食品存储、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缺失

现行刑法中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主要规制生产和销售行为,但是食品安全不仅涉及生产环节,在储存、运输过程中也可能产生犯罪行为[4],然而,现行法律对食品储存和运输环节的犯罪行为缺乏明确的罪名规定。例如,2021年青岛某大型超市,一批冷冻海鲜冷库设备故障未能及时修复,在较长时间内处于高于规定温度的状态,导致冷冻海鲜发生变质。此外运输过程中冷藏车设备老化,无法有效维持低温进一步加剧了海鲜的变质风险,最终导致多名消费者食物中毒。因缺少食品存储、运输环节的食品安全犯罪罪名,商家以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像上述案件,因储存不当导致食品变质或因运输不当导致食品污染的情况时有发生,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条款,这些行为往往难以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进而影响了法律的威慑力和执行力。

综上所述,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设置是当前我国刑法规制亟需解决的问题只有通过及时更新和补充相关罪名,才能更有效地打击和预防食品安全犯罪,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二)刑罚设置不合理

  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中,刑罚设置的不合理性主要体现在罚金刑规制不明确和资格刑的缺失两个方面。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法律的威慑力,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有效打击。

1.罚金刑规制不明确

根据现行法律,罚金刑作为一种经济制裁手段,理应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罚金刑的适用标准和额度缺乏明确的规定,导致裁量权过大,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例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等关键词,显示共检索到12884篇文书,经过整理总结,大多数案件的争议焦点是“法院判决的财产刑轻重”,在一些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罚金的判决存在较大差异。证明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中“罚金数额的判定”中的相关规定有些模糊,导致同样性质和情节的案件,罚金数额却相差悬殊,这不仅不利于震慑犯罪,也容易引发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2.资格刑缺失

资格刑剥夺犯罪人享有或行使一定权利的资格,具有不同于其他刑罚特有的惩治效果,对于食品安全犯罪而言十分重要。因为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涉及生产、销售等环节,若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资格限制,可能导致其在刑满释放后继续从事相关行业,增加再次犯罪的风险。然而,现行法律中对资格刑的规定较少,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预防和惩戒作用[5]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需要在罚金刑和资格刑的设置上进行合理调整。明确罚金刑的适用标准和数额,确保其在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形成有效的制裁和威慑;同时,增加资格刑的适用范围,剥夺食品安全犯罪分子在相关行业的从业资格,以此来提高法律的执行效果,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三)刑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畅

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规制中,刑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不畅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法规定义标准不统一和法律规制不成体系两个方面。

1.法规定义标准不统一

法规定义标准不统一导致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混乱。食品安全领域涉及多个法律法规,如《食品安全法》《刑法》《产品质量法》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在定义食品安全犯罪的标准上存在差异。例如,《食品安全法》侧重于行政责任,而《刑法》则关注刑事责任,两者在具体条款上并未完全对接。这种不统一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执法人员和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时标准不一,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执行力。

2.法律规制不成体系

使得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适用缺乏连贯性。由于缺乏系统的法律框架,各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在处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法律适用的连贯性和一致性受到影响。以裁判文书网的一则案例为例,在某地的一起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法院在判决时引用了《食品安全法》和《刑法》的相关条款,但由于两者在具体责任认定上的差异,最终判决结果引发了争议。此类案例反映出法律规制的不成体系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困扰。

综上所述,刑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畅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规制效果。为此,有必要通过立法修订和法律解释,统一各法律法规中关于食品安全犯罪的定义标准,并建立一个系统、连贯的法律规制体系,以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权威性。

四、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建议

  (一)完善罪名体系

  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过程中,完善罪名体系是提升法律适用性和有效性的关键步骤,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体系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罪名设置不够全面,难以涵盖复杂多变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因此增设新罪名显得尤为重要。

1.增设新型食品安全犯罪罪名

新型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传统的法律条款难以有效规制,为了有效填补现有新型食品安全犯罪法律体系的空白,进一步提升法律对新型食品安全犯罪的预防和惩治能力,建议增设新型食品安全犯罪罪名,更好地适应食品安全领域不断变化的形势,有效应对新型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例如增设基因编辑食品、纳米技术食品等方面相关罪名,以便更有效地打击和预防此类犯罪[6]

2.增设食品存储、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犯罪罪名

食品存储环节的安全问题不容忽视,食品在存储过程中,若因管理不当导致变质或污染,将直接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因此,应增设“食品存储安全犯罪”罪名,对在存储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食品安全隐患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具体而言,可以规定在存储过程中未按规定条件存放食品、使用不合格的存储设备或设施、未及时处理过期或变质食品等行为为犯罪行为,并设定相应的刑罚。其次,食品运输环节同样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一环。运输过程中,若因不当操作或管理疏漏导致食品污染或变质,同样会对消费者构成威胁。因此,建议增设“食品运输安全犯罪”罪名,明确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未按规定条件运输食品、使用不合格的运输工具、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等行为为犯罪行为。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严厉惩罚,促使相关责任主体在运输过程中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标准。

综上所述,为了有效填补法律空白,更好适应食品安全领域新变化,可以通过增设增设新型食品安全犯罪罪名和建议增设食品存储、运输环节食品安全犯罪罪名的构成要件进一步完善罪名体系。同时,食品安全犯罪涉及食品生产、流通、销售等各个环节和多个主体,应加强罪名之间的逻辑关联,强化协调性和系统性,确保法律体系的内在一致性和协调性,避免出现法律空白或重复处罚的情况,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

  (二)完善刑罚设置

  在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过程中,完善食品安全犯罪的刑罚设置是提升法律可操作性的重要环节,针对罚金刑不合理以及资格刑的缺失等问题,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1.科学设置罚金刑

罚金刑作为一种经济制裁手段,能够直接打击犯罪分子的经济利益,从而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在食品安全犯罪中的罚金刑设置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罚金数额不够合理,难以对违法者形成足够的经济压力。因此,有必要对罚金刑进行科学设置。首先,应根据食品安全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合理确定罚金的数额。对于情节严重、危害广泛的案件,应加大罚金力度,以增强震慑效果。其次,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调整罚金标准,以保持其现实性和有效性。此外,还可以考虑引入比例罚金制度,即根据违法所得或企业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罚金数额,从而更具针对性和公平性[7]

2.增设资格刑

资格刑是指剥夺或限制犯罪分子从事特定职业或活动的权利,以防止其再次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在食品安全领域,增设资格刑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犯罪往往涉及专业知识和行业背景,犯罪分子利用其职业身份和行业资源实施犯罪。因此,通过资格刑的设置,可以有效阻止其再次从事相关职业,从源头上预防犯罪的再发生[8]。具体而言,可以考虑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企业负责人、技术人员等,依法剥夺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职业的资格。同时,还可以设立行业禁入制度,对多次违法或造成重大危害的个人和企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食品行业[9]。此外,应加强对资格刑执行的监督,确保其落实到位,真正发挥预防和惩戒的作用。

  综上所述,科学设置罚金刑和增设资格刑是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罚配置的重要措施。通过科学设置刑罚,可以有效提高法律的威慑力,增强对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从而更好地维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三)加强刑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在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的过程中,加强刑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当前,我国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存在定义标准不统一、法律规制不成体系的问题,这不仅影响了法律的执行效果,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因此,建立一个系统化、协调一致的法律框架显得尤为重要。

1.刑法与行政法形成有效衔接

行政法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通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监督等手段,确保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然而,行政法的执行力度和效果直接影响刑法的适用。因此,应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能够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完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避免出现处罚不当或重复处罚的情况[10]

2.刑法与商法形成有效衔接

商法涉及企业的经营活动和市场行为,食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遵循商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加强商法与刑法的衔接,可以有效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防止因商业利益驱动而导致的食品安全犯罪。例如,可以通过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增强企业的法律责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3.刑法与国际法律形成有效衔接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食品安全问题已不再局限于一国之内,跨国食品贸易和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对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应积极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法律的制定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确保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与国际接轨。

  综上所述,加强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规制与其他法律的衔接,是构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机制,可以形成更加严密和高效的法律体系,为保障公众的食品安全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 李永升,杨攀. 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缺陷与优化路径[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4, 24:1-10

[2] 胡胜友,陈广计.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实证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43:55

[3] 王嘉. 食品安全犯罪类型化治理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426

[4] 刘昊月,齐思雨,孙茜沄,等. 20172023年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特征剖析及侦查对策研究[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24:122-129

[5] 张伟珂,周晓为.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刑法评价的三个维度[J].人民检察, 2024:53-56

[6] 宋睿,郝志学,吕学泽. 特殊食品刑法保障体系研究与探析[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 2024:72-77

[7] 张卫. 京都食品药品法律研究中心在京成立[J].中国食品, 2024:50

[8] 陈天一. 我国食品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J].法制博览,202335

[9] 侯博 , 刘强 , 王志威.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治理研究的时空分布与热点研判[J]. 食品科学 ,2022,4313):237-245

[10] 杨会新,王富世. 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体系定位[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 45:7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