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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刑罚执行相关问题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 : 2023-09-25 点击量:

我国监狱刑罚执行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

当前中国正在全面进行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监狱行刑改革也是其中一个有机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由于受历史及现实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监狱行刑呈现低效运行的态势,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有一定差距,必须加快其改革步伐。本文就我国目前的监狱刑罚执行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

论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刑罚执行相关理论及其发展趋势,主要包括刑罚执行的概念及基本理论、刑罚执行的意义和地位、刑罚执行的发展趋势等。

第二部分:论文对当前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进行了梳理和评述。包括减刑、假释制度、监外执行、教育改造、监狱实践工作等几方面。

第三部分:从中外监狱设置、收押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申诉与控告处理等几方面系统的开展了中外监狱行刑制度的比较。

第四部分:笔者认为完善监狱刑罚执行机制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确立现代刑罚执行理念、健全刑罚执行法律规范、完善刑罚执行运行机制、注重专业化培训、提高刑罚执行队伍专业素质、强化罪犯人权保障、借鉴西方国家有效的监狱行刑制度,实现本土化。



关键词:监狱;刑罚执行;问题;完善




一、刑罚执行相关理论及其发展趋势

(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及基本理论

从法理学角度来讲,刑罚执行是指主要执行机关,包括临时负责看押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看守所、长期关押罪犯的监狱以及相关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场所,严格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活动的司法过程。其中各类监狱是我国刑法执行的主要机关,监狱刑罚执行主要是指监狱部门按照法院的判决要求对罪犯执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的刑事执行活动。具体来讲,包括罪犯从进入监狱到刑满释放这个过程中,相关监狱采用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罪犯开展改造等一些列司法活动。通常来说,它是国家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判决、强制执行过程的最终部分,是刑罚效益是否可以完全体现的重要一环。

刑罚执行需要注意三个要素。第一,刑罚执行的主体是监狱。从严格意义上讲,对罪犯执行刑罚的主题是监狱内的监狱警察,不是监狱这个机构本体。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监狱是宪法规定的专门国家统治机器,所以只有也只能是监狱才能够执行起刑罚的责任。第二,刑罚执行的主要对象是依据相关法律由监狱执行的犯罪分子。主要包括被刑法判决处以死刑缓刑两年执行的罪犯、判处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以及判处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的的有期徒刑的罪犯。第三,刑罚执行是监狱执行刑事判决的程序性步骤。主要包含犯罪分子收监、获得减刑、获得假释、监狱执行期间继续犯罪的处理、监外执行、刑满释放等环节,而不是指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的、表明目地性和方法性的内容。

刑罚执行的主要原则。刑罚执行的原则是指刑罚执行机关在执行法院要求的刑罚环节中需要遵照的以保障刑罚目标实现的准则。根据相关规定的刑种内容和宪法规定的刑罚执行原则,一般认为刑罚执行的主要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l)合法性原则。(2)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3)人道主义原则。(4)个别化原则。(5)效益性原则。

(二)刑罚执行的意义和地位

刑罚执行的意义。刑罚执行工作是实现法院机关刑罚审判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和基垫。刑罚,从一方面来说具有明显的惩治作用,另一方面来说还具有教育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功效。罪犯在接受宪法给与的惩处的时候,也潜移默化的接受了思想改造。刑罚的改造功效表现为对犯罪分子通过强制体力劳动和思想教育,从而使得他们认识到自己的罪行、改造自己,继而充当对犯罪防患于未然的功效。通过刑罚执行的过程对罪犯的改造进行科学的评价,从而使得大多数有悔罪表现和立功行为的犯罪分子通过改造,刑满释放、迈出监狱的大门,获得新生。

刑罚执行的地位。刑罚执行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广义的刑罚执行早已不单单纯属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它同时也折射出一定的社会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罚执行工作取得了重大进步。重视对罪犯实行人道主义政策已成为我国监狱工作的一项原则,罪犯作为社会上特殊的一类人群,监狱在对其进行文明管理的过程中使其对自己所犯罪行有深刻的认识,逐渐消减对社会的仇视心理,同时社会公众及其亲友也能从中感受到整个社会的文明进步,体会到全社会人权保障事业的不断发展,这对排除消极抵触情绪、增强社会认同感和凝聚力,促进社会和谐,无疑具有独特而重要的现实意义。监狱内部执法是否足够公平公正,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刑事问题司法过程的具体效果,左右着人民群众对我国法制的信仰。由此可见,从严刑罚执行的力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之。

(三)刑罚执行的发展趋势

变革现有的刑罚结构,使得刑罚处罚趋于平衡、刑罚执行从分散步入集约阶段。司法部门要严格控制死刑和监禁的适用范围,尽量规定为严重暴力犯罪,对于一般的犯罪或者没有引起死亡的暴力犯罪,尽量不要量刑为死刑和无期徒刑。与此同时,按照最新的改革理念,确定司法机关统一开展刑罚执行。

积极吸取国外先进经验,变革我国现行的监狱管理运行理念。把监狱按照不同背景和群体分为多个类型。目前,我国主要的监狱只是粗略的分为成年男、女犯和未成年管教所,而没有细致的对监狱开展戒备等级的区分。纵观国际监狱管理惯例,完全有必要对我国成年男子监狱按照不同罪犯的类型开展不同戒备的等级划分。与此同时,还要逐步成立相对独立的司法监督体系,既不能受约束于监狱管理体系又不要受约束于司法行政机构,把刑罚执行活动曝光于人民群众的视线范围以内,从而督促行刑机制的不断改善以及对人权的重视。

行刑所采用的方式方法从专门机构执行到社会化执行科学过度。第一,改进方式,对犯罪开展科学的分类工作,对各类罪犯根据所犯罪行进行分类、采取个别化的处理方式。要不断加速改进现有的分类制度,向管理人员专职化、调查取证科学化、分类管理精细化的导向扩展,不断吸纳更多的专家学者参与分类具体工作,逐步现实分类精准化、操作精简化、结果标准化。第二,逐步壮大心理矫正队伍,设立专业的心理门诊、建设标准化心理矫治工作间,从而使心理矫正成为一种全新、有效的改造罪犯的模式。第三,重视对罪犯的情商进行专业化的培训,逐步提升罪犯的自我调控能力和对社会问题的接受能力以及对他人的宽容和理解。采用亲情教育的模式,充分发挥亲情的感召力感召和勉励罪犯。

二、当前我国监狱刑罚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减刑中出现的常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罪犯入监时间和考评规则没有统一的标准。鉴于我国目前的监狱罪犯管理制度,罪犯在刑事羁押期间,不计入考核范围,也就不能享受减刑的政策。只有待到进入监狱30天后才能开始纳入考核范围。由于不同罪犯羁押时间不同,纳入考核的时间不同、记分多少不同,使得在减刑程度、频次上也不同,刑满释放的时间更是不尽相同。二是,受限于减刑幅度的影响,使得减刑在实际上存在不公正的现象。当前,我国监狱犯罪执行存在这样的现象,减刑的频次和程度和刑期的长短有很大关系,往往成正比例。究其原因,在于监狱管理中规定罪犯在刑期执行两年以后,才可以享受减刑的政策,这就导致了部分刑期不够两年或者剩余执行部分不足两年的罪犯,及时表现的再好,也无法获得减刑。三是,法院对罪犯的判决有时和实际情况存在出入。从法理角度讲,监狱作为我国的刑罚执行机构,对于罪犯的减刑与否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然而在现实操作中,监狱往往只有建议权,处于决定地位的只有法院,但是法院却并不十分了解罪犯的真实服刑情况,只能依照上报的相关书面情况进行判断,可能导致裁判结果与实践情况不符合的情况出现。四是,减刑的标准没有按照不同类型、不同情况罪犯的不同进行分类管理。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减刑需要满足“确有悔罪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基本条件。对于“确有悔罪表现”的具体解释为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等都一并适用。这样的情况使得,在减刑的过程中,无法体现不同程度罪行在减刑上的差异,从而导致在减刑过程中存在重大难题。

(二)假释制度适用中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假释的使用率较低。造成这一情况的出现,主要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监狱管理方对于假释的罪犯在假释期间再次触犯法律的担心,使得它们大都不愿意尝试假释,取而代之的是更多的使用减刑作为替代。另一方面,这种情况的产生也是我国传统的“重减刑,轻假释”思想影响的作用。二是,对假释的监督不力,往往流于形式。目前,我国的刑事法律要求被执行假释的罪犯在其假释时间范围内,由公安机关、社区司法矫正机关行使监督权力,但执行起来却不尽人意,公安机关缺乏相应的专业化机关来负责此事。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基层公安机关的工作强度不断加大,甚至根本无法起到监督的作用。即使部分公安机关能够做到监督,但由于现行的制度不够完善,从而使得针对假释往往是监而不管,小部分被假释的罪犯甚至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但他们一旦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就必然影响到假释的继续执行。三是,假释的开展程序存在不合理性。根据假释的有关规定来看,罪犯在监狱执行了原有判决刑期的一半以上,获刑无期徒刑的执行十三年以上,经查实确实有悔罪表现,且对社会不再构成威胁的罪犯可以考虑假释。这一规定从严格意义上讲,缺少必要的可行性、概念比较模糊。有赖于此,各级法院对于罪犯的假释执行相对比较谨慎。对于监狱方面来说,出于对罪犯再次犯罪责任的承担,因此对于假释的热情远小于减刑。

(三)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适用难问题及原因分析

目前我国的监外执行制度在具体的实践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监督管理制度权责尚不明晰,担保人的义务和作用微弱。只要被担保人被保释出监狱,担保人的任务就算完成了,以至于被担保人的就医情况和日常行为举止,就往往被忽略了。第二,监外执行缺少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从而使得部分保外就医的罪犯把保外就医当做刑满释放,无所顾忌,不按期返回监狱,以至于在保外就医期间再次犯下罪行。目前我国的罪犯监外执行制度主要由保外就医这种形式来体现,在具体的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目前我国适用的《罪犯保外就业执行办法》中所涵盖的保外就业的内容逐渐显示出跟不上时代变化的弊端,需要与时俱进。第二,对于执行保外就医的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需要严格执行哪些规定没有具体制度要求,更没有对相应的取保人应该承担的义务做出详细规范。第三,缺少对保外就业执行机构的法律义务的规范,使得保外就业的罪犯一旦在保外就医期间再次犯罪显得更加难以控制。第四,监狱机关在和公安部门之间在罪犯保外就医的问题协调过程中,配合程度不够默契。第五,考虑到部分特殊人群,监外执行制度很难在这类罪犯身上得到很好的体现。特殊人群包括患有精神病的罪犯、患有残疾的罪犯以及年老的罪犯等。

(四)教育改造在监狱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不注重罪犯文化知识的学习。罪犯在监狱的教育改造中往往被当做客体来看待,而不是教育的主体。大多数监狱的文化知识教育注重形式而对教育收益关注甚少。监狱文化知识教师的数量相对偏少、知识水平相对较低,很多时候从质量和数量上都和司法部的要求相去甚远。二是,心里矫治起不到理想的作用。目前,我国监狱部门的心理矫治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在心里工作的具体环节中呈现出一定的缺陷,这都是重要的现实状况。心理矫治大多限制于心理咨询室内对罪犯简单的心理测试、建立粗略的心理档案。对于罪犯的心理跟踪,集体健康教育的开展、心理个案的分析,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三是,社会帮教制度流于形式。监狱在社会帮教这项工作上的认识不够深入、重视程度不够完善。社会帮教目前在我国缺少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中的随机性大、落实程度较低。再则,社会帮教的工作范围相对不宽泛,工作形式单一。四是,劳动改造过于注重经济利益。和逐步受到国家重视的知识教育相比,劳动改造的关注度仍然不高。目前,我国监狱往往借监狱生产代替劳动改造,用监狱生产管理代替劳动改造管理。从而使得针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往往和生产获得收益关联在一起,逐步忽略了罪犯劳动改造的初衷。五是,罪犯职业技能教育不能紧跟社会实际。当前,我国大部分的监狱针对罪犯的职业能力教育大多按照监狱经营性项目来开展的,主要以初级材料加工为主要内容。考虑到历史、场地、时间、经费、师资力量等条件的因素,一些实用且能够得到罪犯认可的职业技能培训很难规模化、正规化的开展,如汽车维修、烹调烹饪、计算机技术、装饰装潢等。

(五)监狱实际工作中执法依据、保障力不足所产生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是,我国目前的《监狱法》从法理学角度看,它只是一个针对监狱部门的部门法,对于别的部门几乎没有约束力。例如《监狱法》中有明文规定,针对罪犯的医疗问题要纳入罪犯所在监狱的所在地区卫生部门的医疗、防疫管理中。但在实际操作中,除大规模疫情以外,很少有卫生防疫部门参与到监狱的卫生工作中。二是,至《监狱法》实行以来,长期缺少相应的具体实施举措,在针对具体的实际问题上,往往处理起来很困难。例如,《监狱法》针对罪犯在监狱正常死亡的尸体处理问题给予具体、明确的指示,这就使得处理这类具体的案例显得手足无措。罪犯在监狱内正常死亡后,没有通知罪犯家属签字的情况下把罪犯的尸体进行活化处理,家属以没有接到通知,监狱无权处理尸体为由,索要高额的赔偿,面对家属在法院的起诉,监狱也只要处于一个困难的境地。三是,监狱管理的部分内容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例如在考量罪犯的工伤处理过程中,《监狱法》中明文规定,罪犯在劳动改造过程中出现残疾、受伤乃至死亡的状况,监狱方要遵照我国劳动保险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很多罪犯并不在社会医疗保险的范围之中,而监狱方也缺少对处理此类事情的经费支持,从而使得监狱大多没有能力肩负起罪犯工伤问题

三、完善监狱刑罚执行机制的对策及建议

(一)确立现代刑罚执行理念

每种制度的变革,无一例外都伴随着理念的宣传与改变,只有坚持正确的理论导向,监狱刑罚执行的改革才能够达到预期目的。目前的改革就是需要监狱管理从过去的义务为主转变为现在的权利为主的理念上来,从过去的政策为主转变为法治为主的行刑方式,努力现实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从善政到善治的转变。理论武装最明显的功能就是改造我们的思想、触摸我们的灵魂。习近平同志曾说过,要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必须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培植我们的精神家园。这一要求就给我们以启发,广大监狱管理工作人员要坚持“武装、改造、再武装、再改造”这一理论指导,把理论武装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举措相结合。不断通过实施检讨式学习、自查式反思、互评式交流,把日常学习中所学习到的理论武装为思想武器,逐渐运用到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改造之中去,以求校监狱管理的理念的航线、扫清思想障碍的迷雾、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在制定符合现代监狱管理制度的方针、政策时,要紧紧把握社会化理论这个关键,结合监狱职能的发挥,以罪犯的改造为主要载体,不断深化监狱行刑改革。以最大的程度采用社会资源加入到罪犯改造中,用以帮助罪犯重新走向社会获得新生,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倡导行刑人道化、行刑个别化、行刑社会化、行刑效益化,摒弃重刑主义的行刑观,以人本位制取代刑本位制,立足于人的本质方面的改造,使犯罪人得到人道的尊重,人格的提升,根据犯罪者的个人情况,特别是再犯可能性的大小,有针对性地给予个别处遇,以期达到教育改造犯罪人矫正恶习,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行刑方式的选择上尽量使投入最小化,对于经过一定时间改造,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消耗性刑罚,以行刑效益作为的重要参考因素,适当增加适用非监禁刑,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节约矫正成本。

(二)健全刑罚执行法律规范

伴随着我过经济社会迅猛的发展,社会治安环境越来越富有挑战性,监狱管理也要紧跟时代的脚步,修改《监狱法》被提上日程。在修改《监狱法》的同时也要积极出台与之相匹配的细则,还要主动适应、符合相关国际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例如《监狱法》的修改应当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及女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还要和《人民警察法》、《公务员法》、《刑法》和《刑诉法》等相关法律相匹配,坚决杜绝自相矛盾的现象产生,逐步形成一部经得起时代考验的《监狱法》,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国务院在《监狱法》修订完善之后,还要抓紧时间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逐步规范监狱管理日常流程和要求,明文规定罪犯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各种举措保证罪犯的人权。在出台实施细则的过程中,还要逐步构建成熟、完善的执法流程,确保程序的公平公正,适时制定刑罚执行类法规,与《监狱法》相配合,用以指导刑罚执行工作的有序展开,切实保障监狱管理工作的每个环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出现不符合法规的行为.要严格依法惩处。明确监狱管理人员的权力范围,给予监狱管理人员法律规定享有的执法权利,明文规定派出派驻监狱、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编制数量和装备配备,给予检察院监督建议、纠正监狱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力。定期开展法院、检察院、人大代表对监狱管理执法的监督、调研,积极督促、及时纠正对罪犯刑罚执行中凸显的各种问题。

(三)完善刑罚执行运行机制

逐步构建刑罚执行主体统一化。就当前我国的监狱管理来看,实现刑罚执行主体的规范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要实现刑罚执行从多个主体逐步聚合成一个单一主体,就需要从上层构架来思考,着眼于司法体制的变革,积极把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基层司法所等机关单位从刑罚执行中逐渐剥离出来,把这部分权力和职能与监狱管理部门组合在一起,建立专门的刑罚执行管理部门,以出台法律法规的形式给予确认,下设监狱管理、刑罚执行、附加刑执行、罪犯维权等几个主要机构。不同的机构专门负责某一特定部分,如刑罚执行部门就负责对拘役、有期徒刑、死缓、死刑这几个刑种的具体开展。只有达到此种效果,才能逐步实现刑罚执行主体的统一,才能使得监狱能够更好的为国家社会的和谐稳定做贡献。

不断明确监狱刑罚执行的法律地位。为进一步保障监狱刑罚的公平、高校开展,因此必须要加强相关的法律建设,提高刑罚执行机关的法律地位。日常监狱管理重点是对罪犯的威慑力和惩罚,实行刑罚执行就必须从根本上重视起来,放弃经济利益,把改造好罪犯作为工作的第一要务,对《监狱法》的修订一定要抓住这个根本。一是要明确监狱管理中的建议权力和法院裁定权两者的关系。通过立法确定监狱的审查考核意见对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意义,法院对监狱管理执行的减刑和假释制度需要作出调整和撤销时必须有确定可靠的证据,逐步限制法院的自由裁量,如有遇到监狱管理方对法院的判决提出异议的,可以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二是,要在法理上明确监狱刑罚执行和检察院检察权之间的关系。明确检察院行使检察权的内容和要求,严格控制检察院越级,用检察权取代刑行权,用检察机关取代监狱管理机关现象的出现

(四)注重专业化培训,提高刑罚执行队伍专业素质

监狱管理工作主要由监狱民警这个主体开展。因此,建设一支能打硬仗、本领过硬的警察队伍是保障监狱刑罚执行顺利开展的有效保障。加强对监狱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培养,提升队伍的专业化、知识化、法制化迫在眉睫。第一,建立长期的监狱警察培训制度。监狱警察的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应纳入组织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工作中。各级部门要努力开创条件,使得他们能够在比较短的时间里快速增强业务水平,不断吸收新的知识,提升思想道德,从而形成一支高能力水平、低年龄层次、道德素质高、相对专业化的监狱干警队伍。此外,还要建立初任监狱干警培训网,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培训考核制度,注意培训后的效果,防止“人走又来,面貌依旧”的现象。在培训工作中,还要根据不同对象分类进行,采取“教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培训,如开展防逃脱、反劫持等应急演练。通过这一些列的培训,逐步提升监狱日常管理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第二,逐步提升监狱民警的社会地位和心理调解能力。目前,我国政府重视程度不够,一定程度上造成监狱民警队伍存在着不稳定。各级部门领导要积极创新举措,不断提升智力投入,稳固目前的监狱管理队伍。例如,在福利待遇、医疗保险、住房问题等方面要给予适当优惠,从而提升监狱民警职业的荣誉感。不但在精神上有所满足,还要在收入上有所改善,确保其能够富有激情的安心工作。监狱民警作为刑罚执行人员,在对监狱罪犯改造的过程中,由于每天都在和危险人群打交道,工作环境单调、紧张,因此造就监狱民警的工作压力较大,大多数都患有不同程度的心理疾病。要使监狱一线执法民警掌握一定的心理健康知识和自我调节的技巧,逐步培养其健全的人格来应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心理问题。

(五)强化罪犯人权保障

人权概念在西方社会拥有悠久的发展史,人权作为一个普遍的政治理念在欧洲著名的“启蒙运动”第一次被提出。从伏尔泰的“天赋人权”到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思想家的学说被不断提及,最终赋予法律权利。人生而平等、自由,拥有最求自身发展的权利,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现代社会中,保护人权就是保护整个人类社会的文明健康持续的发展。监狱作为国家暴力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对罪犯执行刑罚,在此过程中极易在不经意间侵犯罪犯的各种权利。因此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看,保护犯罪的人权第一要务是完善相关法律保证。完善立法,严格打击虐待犯人、精神侮辱等行为的出现,给予罪犯最起码的物质条件保障。把矫治罪犯的犯罪行为当做改造内容最重要的出发点,提供最基础的学习机会和职业技能的培训。坚决杜绝把罪犯的劳动改造环节变成盈利的手段,劳动制品原则上不能够在国际市场出售。要严格规范司法程序,坚决杜绝不通过司法审查给罪犯处刑,公平对待每一个罪犯,不断加强监狱警察的职业素养,为罪犯提供更多的法律保障。以上这一些列的要求,在世界各国不断重视人权的主题下,逐渐成为监狱管理理念的主流。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我国必须紧跟时代潮流,不断吸收其他国家优秀的经验,切实保障罪犯的人格尊严和享受的权利。监狱管理部门要积极建立罪犯也是公民的一员,对待罪犯坚持改造为主,同时不忽视援助的原则。罪犯劳教过程中产出的商品在国际法上是严禁出口销售的,因为它不仅牵扯到国际经济与贸易问题,还关系到人权和意思形态领域的斗争问题,如罪犯的人权保障等,严格禁止采用惩罚、暴力恐吓等手段强迫罪犯劳动。

(六)借鉴西方国家有效的监狱行刑制度,实现本土化

西方国家在监狱管理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它们实行的监狱行刑制度经过长期的实践证明,大多是适合监狱管理的。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现在,世界各国的交流合作不断加强。加强对国外监狱管理先进经验的吸收和学习,用以进一步推动我国监狱管理制度的发展。

第一,针对罪犯的分类管理制度。目前,我国针对监狱罪犯的分类部门工作人员相对单一,主体就是监狱民警,按照国际惯例还需要不断吸收心理学、教育学、精神医学等专业人员加入到这个队伍中来。不断研究制度标准、制定科学的分类管理方法,加大投入资金和设施建设,逐步提高科学化、规范化。当前西方国家监狱管理技术化优势显著,加强对西方国家现代科技手段的引进,也是今后我国监狱管理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二,针对罪犯的劳动改造问题。目前,西方国家对监狱中罪犯的劳动改造给予了准确可靠的定义,一般认为监狱中罪犯生产的物质是具有非盈利性的目的,由政府提供资金保证,用以针对罪犯的改造、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目标。我国的监狱应该怀着改造罪犯的思路来设置劳动改造环节,使针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回归其初衷,一方面要严禁强度大、时间长的体力劳动,另一方面要本着人文关怀使,每一个罪犯都有机会选择自己喜欢的工种,掌握一定的工作技能。第三,针对监狱设置问题。目前,我国在监狱位置设置、监狱规模控制、监狱管理分级上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众多问题。如在监狱布局上来说,要针对现有监狱通过搬迁或撤并使得部分监狱向城镇外围、交通沿线安置,保障监狱的设置以人口分布状况为主要考虑的因素,加强监狱分类,尝试建设未成年人监区坏人女子监狱,对成年男子监狱要采取不同警戒程度等。

四、结语

目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监狱刑罚执行能否健康发展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加强监狱管理水平,对于发展青海省地区经济、促进民族团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16年04月26日,习近平就政法队伍建设作出重要指示。习近平强调,新形势下,政法队伍肩负的任务更重,人民群众要求更高。要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锐意改革创新,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要把能力建设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全面提高政法干警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坚持从严治警不动摇,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生态。研究我国目前监狱刑罚执行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社会、经济各方面发展均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由于本人学术能力不足,所以在研究的过程中,难免还存在研究思路不科学、研究方式不太研究、得出结论不太准确等可不避免的问题。通过对我国监狱刑罚执行问题的研究,以期达到抛砖引玉的目的,为将来的研究奠定基础,提出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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