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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来源: 发布时间 : 2025-11-26 点击量:


   

随着数字内容产业的蓬勃发展,短视频领域的著作权保护议题日益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该领域涉及多个亟待解决的法律争议,包括短视频是否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属性及相应的法律保护范围用户基于既有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行为能否被纳入合理使用范畴。因此,本文通过解构短视频的形态特征,从其是否具有作品性、著作权的独特性,以及侵权构成三个维度建立分析框架,着重探讨短视频受著作权保护的判定依据。在此基础上系统梳理当前著作权保护机制存在的制度性缺陷及其深层成因,并列举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侵权危害。基于以上分析、论述,针对数字内容产业发展的现实需求,提出了当前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保护路径法规完善层面:明确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作品属性;法律制度层面:引入“选择退出”制度管理技术层面:强化UGC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

 

关键词:短视频作品性独创性著作权保护



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的著作权

保护问题研究

 

一、绪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和意

用户生成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 UGC)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应运而生的全民创新创作模式,迎合了当下年轻人的猎奇心理,与快节奏的网络时代不谋而合互联网时代,用户不仅仅是信息的消费者与被动接受者,更是信息的生成者与制造者,其不在满足于被动“上网”,而是转向主动“织网”,UGC就是用户主动“织网”的产物,而传统著作权法旨在保护少数创作者的专业生成内容(Professional Generated Content PGC),最终UGC用户则长期游离在制度之外,这就使得UGC成为当前著作权法难以调控的“灰色地带”。

UGC短视频作为一种新的作品创作形式,对于现行的著作权制度不断提出挑战,引发了系列著作权问题,从主体视角出发可以发现,重混创作者缺乏积极性权利,与先权利人进行对抗,其地位未得到应有尊重,而在先权利人也苦不堪言,维权成本奇高,打击其持续性的创作热情,对于介于两主体中间的重混创作UGC短视频平台服务者而言,因其创作便携性成为最大的获益方,义务履行还远远不够。那么如何平衡著作权人与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关系,UGC短视频平台服务者又该做出何种努力,以寻求既能保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最大程度激发创新创作活力的最优解,是当前国内外共同关注的话题1]

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定义及特征

1. 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定义

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User-Generated Content Short Video,简称UGC短视频)是指普通互联网用户通过智能设备自主创作、编辑并上传至社交平台或视频网站的短时长视听作品。UGC短视频是依托移动社交平台进行传播互动载体,时长在几秒钟到几分钟之间的一种视频形式。有学者为认定UGC短视频创作行为合理的限定是UGC框选“增加了新表达、新意义、新功能”的范围内,从创作行为构成的角度进行了研究2]。这类内容以“用户主导创作”为核心特征,区别于专业机构制作的PGC(专业生成内容)和OGC(职业生成内容),其核心价值在于体现大众参与的创作民主化与传播去中心化。

1.1基本特征与构成要素

从技术维度看,UGC短视频依赖移动端剪辑工具(如剪映、CapCut)、AI生成技术(如文生视频模型)及平台分发算法完成全流程生产。其内容长度通常控制在15秒至5分钟之间,符合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碎片化消费习惯。法律层面,UGC短视频需包含最低限度的独创性表达,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即使简单剪辑的影视混剪视频,若体现作者个性化选择与编排,亦可构成视听作品。但需注意的是,用户生成内容与版权素材的融合常引发权属争议,例如使用他人音乐作为背景音或引用影视片段进行解说,均涉及权利边界问题。

1.2主要类型与表现形式

根据创作方式差异,UGC短视频可分为三类:一是“完全原创型”,如用户自编自导的生活记录、才艺展示;二是“二次创作型”,包括影视解说、动漫混剪、音乐翻拍等对既有作品的改编与重构;三是“技术赋能型”,借助AIGC工具生成的虚拟人播报、AI换脸视频等。实践中,二次创作类短视频占比最高,据《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治理报告(2023)》统计,该类内容引发的版权纠纷占行业诉讼总量的67%,凸显其法律风险的特殊性。

2. 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特征

2.1制作方式与传播机制的双重特性  

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UGC短视频)的核心特征体现为“技术普惠性”与“传播算法依赖性”。从生产端看,移动智能终端与低门槛创作工具(如剪映、文生视频模型)的普及,使非专业用户能够快速完成拍摄、剪辑、特效合成等全流程操作3。此类内容普遍呈现“碎片化”形态,时长多集中于15秒至3分钟,内容主题聚焦热点话题、生活分享或创意表达,契合移动互联网即时消费需求。从传播端看,平台算法推荐机制深度介入内容分发,通过用户画像、行为数据及流量池分层策略,实现内容的精准推送与裂变传播。例如,抖音的“去中心化”流量分配模式,使得普通用户的优质内容可能突破圈层获得百万级曝光。这种技术驱动的传播逻辑,既加速了文化多元表达,也导致侵权内容扩散效率倍增。

2.2版权要素与责任主体的双重特性 

UGC短视频的法律特征集中表现为“版权要素的混合性”与“责任主体的多元性”。一方面,用户创作常融合原创素材与受版权保护内容(如影视片段、背景音乐),形成“二次创作”与“合理使用”的边界争议4。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即便简单剪辑的影视解说视频,若包含独创性解说文案与画面重组,仍可能构成改编作品;但若直接截取电影高潮片段配以字幕传播,则易触发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另一方面,平台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与内容分发者,需在“技术中立”原则与主动审查义务间寻求平衡。数据显示,2023年超60%的短视频版权纠纷涉及平台算法推荐责任(《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治理报告》)3。此外,AIGC技术的应用进一步模糊了创作主体,如AI生成的虚拟人短视频可能涉及肖像权、表演者权等多重权利冲突,凸显UGC生态中法律关系的复杂性4

(三)研究方法

文献分析法。通过整合多篇多维度学术资源,构建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研究的理论支撑体系。借助该领域学术演进脉络与内容解构的双重视角,剖析现存理论争鸣焦点,从而形成对研究对象的多层次认知框架。

案例分析法。通过搜索法律文书网站,检索出近几年来有关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总结法院在处理短视频侵权案件时对争议焦点问题的观点看法,从而从制度理论和实践各层面归纳出有利于短视频行业发展制度与措施。

二、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著作权概论

国内关于短视频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关于对短视频本身的认定,二是关于对短视频独创性的认定标准,三是对短视频合理使用制度上的研究

(一)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的作品概念分析

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加以著作权的保护也是对用户的保护。如果不能对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加以作品化的保护,未来将会有大量具有作品外观的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进入市场,这会造成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存在自然人冒用用户生成的内容导致的不正当竞争的风险。有些人可能会将用户生成的内容谎称为其自己创作的作品,以此来获得作品的权利。由于冒用难以发现往往其不用付出创作作品智力劳动即可攫取与其他作品相同权益,这无疑会干扰作品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削弱用户的创作热情。另一方面,不以作品的方式保护用户生成内容意味着取得用户生成内容的法律成本相对较低。社会大众显然会更倾向于外观上十分相近,且价格更为便宜的用户生成内容。从长远来看,这将严重影响人类作品的发展,对用户的利益有不利影响5

1. 《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概念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于2021年6月1日施行,它吸收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有关作品的定义,对作品的定义和类型作出了新的规定。《著作权法》第三条指出,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6。法条八种典型作品的类型添加了具有适用价值的兜底条款:符合作品其他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也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由“类型法定”转变为“类型开放”模式。

2. 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的作品概念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扩展了作品的内涵和外延,为UGC作品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支撑。UGC短视频虽然依托于互联网传播,但本身也具有典型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比如抖音平台上的混剪视频虽然加入了创新性元素,但本质上属于视听作品。小红书上具有独创性的图文输出属于文字作品的范畴。即使部分UGC短视频无法纯粹地归纳为某一典型作品,也可以“其他作品”纳入著作权的保护客体。传播技术的革新,必然会催生一系列新的UGC短视频平台,导致著作权客体的扩张,但具有独创性的UGC都可以以“符合作品其他特征的智力成果”寻求著作权法的庇护

(二)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著作权的独创性分析

独创性构成要件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独立性和创造性。

首先,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具有独立性。UGC短视频作品中借鉴性成分,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独创性或者独创性无从判断,而是应该根据互联网时代UGC作品特点,适当调适独创性标准,以此来顺应Web2.0的时代浪潮,打造以UGC为核心的文化传播新模式7。所以针对UGC短视频作品,应当淡化个人色彩,允许创作UGC的动态和更新和多人参与,其次UGC基于二次创作,因此在分析UGC作品时要明确,UGC短视频作品不仅仅是简单的复制,更重要的在于选择取舍以及新思想输入,可以将之归结为摘录和合成两个阶段,而用户基于自己的想法和见解将原先作品和自己的思想融合为一体成为作品更为重要,这就具备明显的独创性。

其次,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具有创造性。我国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介于作者权体系和著作权法体系之间,对于创造性的要求应是“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标准,这意味着对作品的创造性在量上的要求很低,受创作者的技艺水平高低影响很小,只需要产生基本的智力创作性即可。这使得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只需要很少的创造性即可满足独创性要求。实际上,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过程中对数据的重新利用和取舍过程原创作构成类似,其外观表现已经又明显的差异,同时又有自身特征,隶属于独立创作8

所以,UGC短视频是作者独立创作,体现出了足够的创造性,完全满足“具有独创性”这一作品的构成要件。由于独创性UGC可以被认定为作品,因此对具有独创性的UGC短视频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三)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侵权责任构成

1. 第一维度:创作者直接侵权的判定

UGC短视频领域,判定用户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权需结合《著作权法》体系进行双重考察。首要条件是用户未经授权使用了受保护作品要素(包括文字脚本、视听素材、美术设计等),次要条件是使用行为超出法定豁免范围。典型如将畅销小说改编为可视化短视频可能触及改编权边界,而利用智能工具截取影视剧精华片段传播则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值得注意的是,合理使用制度中的四要素分析法(使用性质、作品类型、使用比例及市场替代效应)仍是司法实践中平衡创作自由与版权保护的核心工具9

2. 第二维度:网络服务平台责任构成

网络平台承担间接责任需满足递进式要件:基础层需确认用户存在违法性行为;归责层需证明平台存在主观认知过错(实际知晓或应当知晓侵权行为);措施层需证实平台未尽必要管理义务;因果层需建立平台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联性。实证研究表明,当平台采用算法推送侵权内容(如热门影视混剪视频)或实施流量激励政策时,其注意义务标准将显著提升10司法裁判中通常参考行业技术发展水平,综合判定平台是否履行过滤筛查、及时删除等合理注意义务。

三、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及其

在传统著作权法视域下,著作权是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具有排他性。著作权人有理由期待其他人在合理使用规则外,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寻求事先许可。但由于用户创造内容的传播途径网络化、创作动机兴趣化,其寻求原著作权人许可的成本和动力都不足。用户创造内容如果都需要寻求事先许可,也势必会打击部分创作者的生产积极性。

(一)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表现形式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类:

1. 直接搬运型侵权

未经许可将他人创作的短视频完整复制或仅作简单修改后重新上传至平台,是侵权的主要形式之一。例如,部分账号通过养号”“引流手段批量搬运他人作品,甚至通过技术手段消除水印后二次传播,严重侵害原创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与署名权。此类行为通过截取流量红利获利,构成对原创内容生态的直接破坏。

2. 影视剧切条与拼剪侵权

将长视频拆解为若干片段或通过剪辑形成剧情梗概,以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等形式传播。此类行为不仅未经权利人授权,还可能通过广告分成、流量变现等途径获利,严重损害原作品的市场价值。例如,某平台曾出现将电影《回魂记》拆分为50余个片段上传,总时长占原片四分之一,构成对复制权与改编权的侵犯。

3. 翻拍仿拍型侵权

模仿他人视频的创意、场景设计或叙事结构进行同质化创作,虽未直接复制内容,但可能侵犯独创性表达。例如,某短视频因角色设定、情节逻辑与原作高度相似被诉侵权,法院认定其将原作核心创意挪用构成侵权。

4. 背景音效与音乐滥用侵权 

未经授权使用受版权保护的音乐、音效或影视原声作为视频配乐。此类行为在“对口型假唱”类视频中尤为突出,既侵犯音乐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与表演权,也可能因二次传播扩大侵权影响。

(二) 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危害

1. 损害原创者经济利益与创作动力

侵权行为直接分流原创内容的流量收益,导致创作者难以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回报。例如,某平台因纵容影视剧切条行为,导致长视频网站购买版权的数亿元投资无法收回,形成“原创者投入、侵权者获利”的畸形生态。长期来看,这将抑制高质量内容的产出,削弱行业创新活力。

2. 破坏内容生态与市场竞争秩序

同质化侵权内容充斥平台,导致用户审美疲劳,降低内容消费体验。同时,部分平台通过算法推荐侵权视频以获取流量优势,形成不正当竞争。例如,某短视频平台因默许搬运行为,短期内用户增长显著,却挤压了合规平台的生存空间。

3. 冲击著作权法律权威

侵权行为的泛滥与司法认定难度(如“思想与表达”界限模糊)导致维权成本高昂,许多原创者被迫放弃诉讼。据统计,短视频侵权案件中权利人胜诉率不足30%,而平台常以“避风港原则”规避责任,进一步削弱法律威慑力。

4. 引发文化价值扭曲风险

部分侵权视频通过恶搞、篡改原作内容传播,可能歪曲原作者的创作意图。例如,将严肃影视作品剪辑为低俗搞笑片段,可能误导公众对原作品文化价值的认知。

综上所述,短视频著作权侵权形式多样,其危害已从个体权益损害扩展至行业生态与法律秩序层面。治理需结合法律法规完善、技术识别加强、平台责任强化与公众意识提升,构建多方协同机制

四、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的原因分析

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创作方式的多元化,导致了著作权客体的扩张,打破了作者与使用者、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UGC的传播主要依托于互联网数字技术,冲击着传统著作权法的理论架构,其著作权侵权存在诸多原因

(一)现行法律规范存在不足

我国现阶段尚未针对短视频著作权侵权问题制定专门性法律或行政法规,司法实践主要依赖《著作权法》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普适性规范。尽管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于2019年发布《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100条与《网络短视频服务平台管理规范》,但其作为行业自律性文件,既无法律强制效力,亦缺乏责任追究机制,难以对侵权者形成实质威慑。此类行业规则虽在内容审核标准、平台运营规范等方面作出细化要求,却无法替代法律对侵权行为的刚性约束,导致短视频领域长期处于“强技术发展、弱法律规制”的矛盾状态。

(二)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主体、客体认定困难

在纸媒时代,作品的权利人恒为作者,传播者为专业的出版商,使用者为作品的广大受众。但在智媒时代,由于互联网的去中心化,普通网民既是UGC短视频的创作者也是其受众,身份的叠加增加了主体的认定难度。同时,由于互联网与现实的壁垒,很多创作者都是以网名对外发布内容,增加了使用者寻求许可的难度。此外,我国对于用户创造内容的客体认定还存在诸多争议。用户创造内容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是否值得著作权法保护,其合法性的认定遭受诸多困境。

(三)“通知-删除”规则实施困境

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确立的“通知-删除”规则,虽为网络侵权治理提供基础框架,却在短视频场景中暴露多重缺陷11今年年中,快手平台未经许可传播《德云斗笑社》、《长相思》(第一季)侵权纠纷两案中,平台侵权视频播出时间与节目播出时间同步,并在视频中投放广告用以盈利,侵权视频数量巨大,前后累计达到2万多条,网络搜索量上2.36亿,话题播放量21.4亿,传播范围广、侵权行为严重,判决赔偿共8910万元。但是,新的侵权账号层出不穷,“通知-删除”规则应用受限,存在被投诉五次后仍发布新的侵权视频的账号有172个,被投诉十次后仍发布新的侵权视频的账号有62个,对于大量重复侵权账号,通过先发现后删除进行过滤、拦截等措施,目前看来效率较低。

“要件僵化与平台责任模糊”:依据《条例》第十四条,权利人需提交包含身份信息、侵权内容精准定位及初步证据的完整通知,方触发平台删除义务。但对于不满足形式要件的投诉(如仅提供侵权线索但缺乏权属证明),平台是否可自主判断并采取预防措施缺乏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平台为避免误删引发的法律责任,往往选择消极应对,致使大量潜在侵权行为持续扩散。

“维权程序复杂化”:《条例》未明确权利人向平台维权的具体程序与渠道,导致实践中各平台自行设定投诉规则。多数平台要求提交繁琐的权属文件(如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始创作素材等),且投诉入口分散于复杂的线上系统中。据《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治理报告(2023)》显示,68.5%的被侵权创作者因流程冗长、材料反复补充而放弃维权。

(四)合理使用制度存在局限性

首先,合理使用制度是事后救济手段,不是对UGC短视频的事先许可。从性质上看,合理使用是一种抗辩权,而不是积极的权利。合理使用概念的专业化和认定标准的抽象性,增加了举证难度。用合理使用制度作为侵权后的抗辩理由,对于UGC短视频创作者来说也是强人所难12。其次,合理使用制度中规定的个人使用”、“适当引用”等条款的适用存在限制浙江宁波的网络小说《桃花马上请长缨》著作权侵权案,最终认定微短剧将军!夫人她请旨和离了》对原作构成侵权剧情逻辑、关键人物设置上与原作前65章高度相似,付费剧集盈利金额超过200万元,虽然是在小说框架上进行二改创作,但仍然认定为侵权。说明即便二次创作添加了新的元素,如果使用了原作的“独创性核心”(如主线情节、人物关系),仍可能构成侵权,这凸显了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不确定性给创作者带来的困扰。UGC短视频借助互联网传播,且多在源作品的基础上二次创作,难以满足“个人使用”“适当引用”的要求。最后,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模糊,其适用存在限制,削弱了对UGC短视频的保护力度。

(五)自治模式存在适用障碍

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又称CC许可协议,该协议以著作权法为基础,以合同法为表现形式。CC协议本质上是一种事前许可,指权利人通过合同的形式对使用人进行事先授权,允许他人在符合特定要求的前提下使用自己的作品。CC许可协议虽然是事先授权,但是用户能否获得事先许可,仍取决于权利人将作品放入“共享池”的意愿8。目前我国的CC许可协议的使用范围,还无法满足UGC短视频创作的庞大需求。

五、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路径

鉴于合理使用制度的保护具有滞后性、CC许可协议的保护范围有限,亟须从法规完善、法律制度和管理技术层面构建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制度。

(一)法规完善层面:明确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作品属性

短视频作品属性的法律认定需构建多维度协同机制:在独创性层面,结合上文的阐述与分析,认为关于独创性的认定,不能类比电影作品来认定,短视频具有自身的特点,在一些创作高度或者专业技巧方面是不能和电影来对比的,所以认定短视频的独创性还是得结合短视频本身的特点出发,不要求具备类似于电影作品一样的高标准13应突破“独立创作+智力投入”的单一标准,建立“创作意图识别”与“表达个性评估”的二元判定体系。

针对普通用户使用模板化工具生成的视频,可通过分析运镜逻辑、素材组合方式等微观创作痕迹,区分机械复制与个性化表达,如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23年“AI特效短视频案”中,通过比对137个同类模板视频的镜头切换频率,认定特定用户的节奏设计与画面构图具备独创性。

在作品类型划分上,需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开放性特征,构建“主类型锚定+从权利分解”的复合认定模式:将短视频整体归入视听作品范畴,同时对其中独立存在的音乐、美术等元素实行分项确权,如在“动漫贴纸侵权案”中,法院既认定视频整体构成视听作品,又单独判定贴纸使用侵犯美术作品改编权。

针对算法生成内容的属性争议,可引入“人类干预强度”量化指标,依据脚本原创度、剪辑决策权重等参数划分人机创作边界,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在2023年足球赛事AI剪辑案中,首创“算法工具性使用”原则,将人类选定进球集锦框架的行为认定为创作核心。

对于用户身份混同问题,可通过区块链存证技术建立创作过程追溯链,杭州互联网法院试行的“数字身份映射系统”,已实现匿名账号与实名信息的动态关联,有效破解确权难题。最终需形成“法律解释-技术赋能-行业规范”的三维治理架构,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短视频独创性阈值,利用数字水印技术固化创作痕迹,依托平台协议规范权利分配,从而实现作品属性认定的标准化与精细化。

(二)法律制度层面:引入“选择退出”制度

为应对合理使用制度的认定标准过于抽象的问题,美国法院在司法审判中引入了“转换性使用”规则。转换性使用规则是指通过审视新作品中新的表达、含义和功能,判断该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后创造的新作品。“转换性使用”包括内容和使用目的的转变。有学者指出,转换性使用作为一种解释创新,为用户创造内容适用合理使用制度提供了裁量依据。但是,转换性使用规则和合理使用制度存在一样的弊端:判断标准具有不确定性。转换性使用规则本质上不是一种制度,而是对合理使用规则的补充性解释14。故引进转换性使用规则并不能解决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障碍。

文章认为引入“选择退出”制度有助于解决UGC短视频创作寻求事先许可成本高和动力不足的固有障碍,提升创作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选择退出”制度源于著作权法中的转换规则,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是著作权人一开始就作出“权利保留”的声明,事先作出不得利用其作品的声明;第二种是著作权人在得知其作品被利用后,以通知的方式告知使用者停止利用行为。前者在我国体现为法定许可制度,后者体现为网络平台的“避风港”规则和“通知删除”制度。上述两种退出制度都有效减少使用者寻求事先许可的成本。此外,“选择退出”制度也考虑到如果权利人觉得自己的专有权受到侵犯,可以随时叫停侵权行为。申言之,“选择退出”制度通过推定在先许可,免去了使用者寻求许可的成本,也兼顾到了权利人对作品的自决权15

“选择退出”制度在我国现有的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和通知删除等著作权制度中都有所体现,具有制度引入的现实基础。

(三)管理技术层面:强化UGC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

用户创作内容一旦出现侵权,必然存在传播媒介,即UGC短视频平台。事实上,UGC短视频平台在事前事中与事后全程参与了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上文中提到的,快手平台未经许可传播《德云斗笑社》、《长相思》(第一季)侵权纠纷两案,平台未尽注意义务被处以高额罚款,同时,长沙AI一键成片侵权案AI工具开发者因向用户提供未经授权的影视片段(3-7秒),且未建立有效侵权防范机制,被判赔偿80万元明确了AI服务提供者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免责。因此,平台不能再以“技术中立”或“仅提供工具”作为挡箭牌,而必须主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体系,包括完善投诉机制和运用技术手段进行事前过滤平台应当建立全面的保护机制,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建立全面的审查体系14。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无论是合理使用制度中的证据认定,还是选择退出制度的“权利保留”和事后“选择退出”,都可以借助计算机技术实现。UGC短视频平台作为UGC创作的既得利益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引导UGC创作依法依规展开。

首先,UGC短视频作品在平台正式发布前,平台可以运用算法和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对上传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也可以将作品与平台服务器中的其他UGC短视频作品进行匹配,对于侵犯权利人著作权的作品,平台严格禁止其发布,并对侵权人采取限制措施16。对于UGC短视频作品中出现的语言文字信息、视频语音信息,可以利用机器学习等人工智能手段来逐字逐帧地进行特征处理,自动生成每个作品的唯一识别编码,过滤措施的设置需要包括关键词筛选、用户历史过滤和内容比对等要素。

其次,在建立初步的筛选机制的基础上,UGC短视频平台需要贯彻落实“通知-删除”机制。当权利人提供使用人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后,平台需要运用技术手段删除、屏蔽和阻止该侵权行为的扩散。对通知主体的身份、书面内容以及诉求进行形式审查后作出的删除决定,极易侵犯UGC短视频创作者的权利,有悖于我国著作权法的初衷17。因此,本文认为平台应当对权利人的“通知”进行实质审查,既有助于切实维护权利人的著作权,也使得UGC短视频平台能从容应对反通知主体的申诉。

最后,权利人“选择退出”以及侵权后的维权都需要通过技术手段实现。目前,互联网与现实世界存在壁垒,即使部分平台要求所有用户实名制上网,但这些身份信息和资料仅由平台掌握18。其他用户包括著作权权利人无法通过网名对标到具体的人,无形中增加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和起诉效率。因此,在侵权发生后,UGC短视频平台有义务为权利人的维权提供技术支持。

六、结   

在当代数字技术的推动下,短视频产业正呈现蓬勃发展态势,这一新兴领域不仅催生了新的经济形态,更通过内容创作者开展的新型业态创造了大量就业岗位。然而,随着产业规模的快速扩张,短视频领域的著作权纠纷呈现高发态势。由于该媒介具有即时传播、碎片化生产、二次创作普遍等特性,其侵权样态已突破传统版权侵权的固有模式,既有的著作权法律框架在应对短视频侵权问题时,正面临着适应性与规制效力的双重挑战。

通过对我国的著作权立法与司法现状进行分析,发现我国立法层面存在不足,从法律层面对其作出回应加强短视频权利人的著作权保护解决当下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引发的法律问题,同时能够面向未来,为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及用户技术创作良好的竞争和发展环境,为未来新的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对法律制度冲击做好法律理论和制度上的储备,促进短视频行业稳步发展。

UGC短视频的大量涌现显著地提升并充实了公共社会的文化体验,特别是那些富有创意的UGC短视频应被视为受著作权法律保障的对象。合理的利用规则与CC协定为我们提供了解决问题的方向,然而它们各自都存在一定的限制条件。由于UGC的著作权问题涉及到诸多因素,因此我们必须依赖于制度和科技的力量来加以解决。在认定短视频作品属性时应该回归短视频本身,建立“创作意图识别”与“表达个性评估”的二元判定体系在不同的案例中分别去分析。另外从法律制度的角度来看,应该采纳选择退出的原则,以便在维护作者权益的同时,也能兼顾用户和社会大众的需求。而在管理技术方面,UGC各主流平台,如:抖音、快手、b站等也需履行不同阶段的责任。只有当多个参与者全面投入时,才能推动中国的文化和艺术走向更高的层次。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举例如下:

[1]刘建.重混创作著作权保护的争议分析与调和路径[J].政法论坛,2023,41(6):

[2]晏凌煜.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转换性使用规则及其启示[J.知识产权,2016(6).

[3]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 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治理报告(2023[R]. 北京: 国家版权局, 2023.  

[4]熊琦.“户创造内容与作品转换性使用认定[J].法学评论,2017,35(3):64-74

[5]李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归属问题研究[J]. 知识产权, 2022(6): 45-53.

[6]谢琳.论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扩展适用——回归以市场为中心的判定路径[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4).

[7]倪朱亮.“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之版权保护考[J].知识产权,2019(1)

[8]王瑜.数字网络环境下UGC合理使用与许可使用制度的协同机制研究[J].产业科技创新,2024,6(1)

[9]朱沈媛. UGC短视频平台版权侵权责任研究[D]. 浙江:杭州师范大学,2021.

[10]王迁.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5:206.

[11]张飞勇.短视频著作权保护的相关问题分析[J].法制博览,2024,(19):62-64.

[12]冯美玉.二次创作短视频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24.

[13]吴汉东.“平台经济+数字知识产权的反垄断问题研究[J].法治研究,2024(2):30.

[14]刘珊,黄琴.网络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版权侵权自治模式的法治化探索[J].中国出版,2018,437(12)

[15]王传辉.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说之反思:自然法与功利主义之比较[J].交大法学,2022(1)

[16]冯晓青.知识产权法中专有权与公共领域的平衡机制研究[J].政法论丛,2019(3)

[17]李晓楠.网络社会结构变迁视域下元宇宙的法律治理[J].法治研究,2022(2)

[18]赵宇翔,范哲,朱庆华.用户生成内容短视频UGC)概念解析及研究进展[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2(5).


致谢

两年半的求学时光时光匆匆过去,在这短短的时光里,我不论是做人还是专业方面,都学到了很多。

感谢我的老师和同学,在线上网络课堂的每一次学习中,我不光能学到关于法律的很多专业理论,也总能在老师的娓娓道来中明白法律在生活中的应用,找寻学习法律的意义。每一次线下课堂都是能与老师同学互动的难得机会,将线上课堂中未能及时得到的疑惑带到线下课堂进行讨论,也让我对书本上的理论知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自己的见解。感谢我的导师从论文选题到框架设计,从研究方法到数据分析,您逐字批注的修改意见、深夜回复的邮件和充满鼓励的对话,令我终身受益。最后,感恩我的父母。二十余载的养育之恩无以为报,是你们用辛勤劳动支撑我的学业,用乐观坚韧教会我直面挑战。每当我因压力萌生退意时,你们总能让我重拾前行的勇气。

再次感谢各位老师和同学的帮助,也感谢在进入社会之后还能坚持学习的自己,希望我能带着入学时的理想,不忘初心,奔赴下一个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