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其在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带来了诸多便利,同时也引发了人工智能犯罪这一新兴社会问题。人工智能犯罪不仅对个人的财产安全、隐私权益构成威胁,还可能对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安全造成冲击。本文深入研究了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从犯罪主体的认定、犯罪行为的认定、因果关系的认定、刑罚的适用,到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研究认为,明确人工智能犯罪的主体地位、完善罪名体系、加强刑事立法以及强化司法实践,是应对人工智能犯罪挑战的关键举措。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提升刑法对人工智能犯罪的规制能力,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犯罪主体;罪名体系;司法实践
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引言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人工智能犯罪逐渐成为影响社会安全与公平正义的突出问题。本研究旨在深入探讨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以应对这一新兴技术带来的挑战,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对人工智能犯罪的概念、类型、特点以及现行刑法规制现状的系统分析,研究试图明确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框架,解决犯罪主体认定、犯罪行为界定、因果关系判断以及刑罚适用等核心问题。同时,结合我国刑法的实际运行情况,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包括明确犯罪主体地位、完善罪名体系、加强刑事立法以及强化司法实践等方面,以增强刑法对人工智能犯罪的规制能力。此外,本研究还希望通过对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系统研究,为刑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推动刑法学在应对新兴技术犯罪方面的理论创新,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促进技术与法律的良性互动,助力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人工智能技术作为当今世界最具影响力的技术之一,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并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从智能家居、智能医疗到智能交通、智能金融,人工智能为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和效率提升。然而,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人工智能犯罪也逐渐浮出水面,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人工智能犯罪的出现,不仅对个人的财产安全、隐私权益构成威胁,还可能对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安全造成冲击。例如,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网络诈骗、数据窃取、虚假信息传播等犯罪行为,不仅难以防范和追踪,还可能导致大量无辜群众遭受损失。此外,人工智能在军事、安防等领域的应用也可能引发新的安全风险和伦理问题。面对人工智能犯罪这一新兴的社会问题,传统的刑法规范显得力不从心,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刑法规制,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研究意义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刑法学理论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助于丰富刑法学理论,拓展刑法学研究的视野和领域。通过对人工智能犯罪的特点、构成要件、刑事责任等问题的探讨,可以为刑法学理论的发展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进一步完善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同时,也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推动刑法学在应对新兴技术犯罪方面的理论创新和发展。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人工智能犯罪案件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由于人工智能犯罪的复杂性和专业性,传统的司法程序和证据规则难以有效适用,导致一些犯罪行为难以得到及时、准确的认定和惩处。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研究,可以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通过明确人工智能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主体、刑罚适用等问题,有助于提高司法机关对人工智能犯罪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确保司法公正,促进刑法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有效实施,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研究现状
在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方面,国外成果较为显著。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积极应对,如欧盟的《人工智能法案》等,为规制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框架。学术层面,国外学者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定义、类型及刑事责任主体等关键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部分学者主张在特定情况下将人工智能视为犯罪主体,因其具备一定自主性和决策能力;但也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只是犯罪工具,其背后的使用者或开发者才是犯罪主体。此外,国外学者还对刑罚适用、预防措施等进行了研究,提出了诸多有益见解,为全球范围内的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提供了重要参考。
相比之下,国内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起步较晚,近年来虽有一定进展,但整体仍处于初级阶段,存在诸多不足。国内学者对人工智能犯罪的特点、类型及现行刑法的不足进行了初步探讨,但在定义和范围上尚未形成统一认识,导致犯罪特征和类型界定模糊。在刑事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上,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难以应对复杂犯罪情形。现行刑法中针对人工智能犯罪的罪名体系不完善,刑罚适用标准不明确,影响了刑法的有效规制。因此,国内亟需深化相关研究,完善刑法体系,提升司法机关应对人工智能犯罪的能力,以适应科技发展带来的挑战。
二、人工智能犯罪概述
(一)人工智能的概念及分类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 AI)是指由人工制造的系统所表现出的智能行为,它通过感知环境、获取知识、推理决策等方式完成特定任务或解决问题。其内涵涵盖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计算机视觉等多个领域,旨在使计算机系统具备类似人类的智能行为和认知能力。根据发展水平和能力范围,人工智能可分为弱人工智能和强人工智能。
弱人工智能专注于特定任务或领域,表现出有限的智能行为。例如,语音识别软件、智能语音助手(如苹果的 Siri)、自动驾驶汽车等,这些系统在特定任务上表现出高效和精准的能力,但仅限于其被设计和训练的范围。弱人工智能的发展已取得显著成果,广泛应用于日常生活和工业生产,为人们带来极大便利。
强人工智能则指具有广泛认知能力和自主意识的系统,能够像人类一样思考、学习、推理和决策,并在多种复杂环境中自主完成任务。强人工智能目前仍处于理论研究和探索阶段,尚未实现突破。其发展面临诸多技术难题和伦理挑战,如如何赋予自主意识、确保行为符合伦理道德等。一旦实现,强人工智能将对人类社会产生深远影响,既带来巨大机遇,也可能引发新问题和挑战。
(二)人工智能犯罪的类型及特点
人工智能犯罪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或由人工智能系统引发的违法犯罪行为,随着技术广泛应用,其类型日益多样化,主要分为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传统犯罪和人工智能自身引发的犯罪。
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传统犯罪是犯罪分子借助其高效性、精准性和隐蔽性,实施盗窃、诈骗、侵犯隐私等行为。例如,利用算法进行精准诈骗,根据用户信息生成个性化诈骗信息,提高成功率;或利用技术破解密码、入侵系统,窃取敏感数据,造成经济损失和隐私泄露。这类犯罪本质是利用技术手段实现非法占有或侵犯权益。
人工智能自身引发的犯罪是指系统因自主决策或算法漏洞导致的违法犯罪。例如,自动驾驶汽车因算法错误或传感器故障导致交通事故;或交易系统因算法缺陷引发金融市场异常波动。这类犯罪引发关于责任归属、伦理道德等问题的思考,也对现行法律体系提出挑战。
人工智能犯罪具有以下特点:犯罪手段智能化,技术应用使犯罪行为隐蔽、高效、难以防范,犯罪分子可利用复杂算法和自动化工具快速实施犯罪;犯罪行为隐蔽性,系统复杂性和技术性使犯罪隐藏在正常应用和数据处理中,不易被发现;犯罪后果严重性,不仅导致个人财产损失和隐私泄露,还可能引发社会安全、金融稳定等重大问题,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深入研究其类型和特点,对制定法律规制措施、预防和打击犯罪意义重大。
三、我国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现状
(一)我国现行刑法对人工智能犯罪的规制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其引发的犯罪行为日益复杂多样,给刑法的适用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现行刑法虽然未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犯罪制定条款,但部分传统罪名仍能够为规制人工智能犯罪提供一定的法律依据。这些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处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基础框架。
例如,《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明确将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这一罪名可以适用于利用人工智能技术非法获取数据的行为。在实践中,犯罪分子可能通过编写恶意代码或利用人工智能算法的漏洞,非法获取大量用户数据,进而用于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此时,该罪名能够有效打击此类行为,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又如,《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能够规制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攻击、篡改等破坏行为。人工智能系统通常依赖复杂的计算机网络和数据处理架构,一旦遭受攻击,可能导致系统瘫痪、数据丢失或错误决策,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危害。例如,攻击自动驾驶汽车的人工智能系统可能导致交通事故,攻击金融交易系统可能导致市场异常波动。通过适用该罪名,可以对破坏人工智能系统的犯罪行为进行惩处,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行秩序。
此外,对于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诈骗、盗窃等传统犯罪,我国刑法也提供了相应的罪名进行定罪量刑。例如,犯罪分子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虚假信息,通过网络平台进行诈骗活动,可以依据《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进行惩处;利用人工智能算法破解密码、入侵他人账户进行盗窃的行为,可以依据《刑法》第264条的“盗窃罪”进行定罪。这些传统罪名的适用,体现了刑法对人工智能犯罪行为的包容性和适应性,确保了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有法可依。
(二)我国在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方面的具体举措
近年来,我国在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方面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以应对日益复杂的技术犯罪挑战。首先,在立法层面,我国通过修订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逐步完善对新型犯罪行为的规制。例如,2020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对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行为的刑法规制,这些条款为打击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的网络犯罪提供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应对人工智能犯罪的策略。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多起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例,为司法人员提供了参考和指导。同时,各地司法机关也在不断加强与科技部门的合作,引入技术专家参与案件审理,以提高对人工智能犯罪的认定能力和司法效率。
此外,我国还积极推动人工智能犯罪的预防和治理。例如,通过加强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强化对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监管,从源头上防范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相关部门也在积极开展人工智能伦理和法律问题的研究,为完善刑法规制提供理论支持。
四、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面临的问题
(一)犯罪主体的认定问题
在人工智能犯罪中,犯罪主体的认定至关重要。目前,学界主要探讨是否将人工智能视为犯罪主体,还是追究使用者、开发者等的刑事责任。对于弱人工智能,因其缺乏自主意识和决策能力,通常将其视为工具,追究使用者或开发者的责任。例如,使用者利用弱人工智能实施诈骗,使用者是犯罪主体;若因开发者设计缺陷导致犯罪,开发者需承担责任。
而强人工智能具备更强的学习能力和自主性,引发了是否可作为犯罪主体的讨论。肯定论者认为,强人工智能可能具备独立辨认和控制能力,应认定其为犯罪主体。否定论者则认为,强人工智能与人类存在本质区别,不应认定为犯罪主体,而应追究背后人类的责任。总之,强弱人工智能在犯罪主体认定上存在明显差异,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二)犯罪行为的认定问题
人工智能犯罪行为的认定需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考量。主观方面涉及人工智能的故意或过失,但其基于算法和数据的自动决策,使主观意图难以判断。例如,算法错误或数据偏差可能导致犯罪行为,难以确定其主观过错。客观方面则包括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构成要件。人工智能犯罪行为复杂多样,如网络诈骗、数据窃取等,每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同,增加了认定难度。
此外,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其行为模式和决策过程变得更加复杂和难以预测。例如,深度学习算法的黑箱特性使得人们难以理解其决策过程,这进一步增加了犯罪行为认定的复杂性。因此,在认定人工智能犯罪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技术特点、行为后果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这不仅需要法律专业人士的参与,还需要技术专家的协助,以更好地理解和分析人工智能犯罪行为的各个方面。
(三)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
在人工智能犯罪中,确定人工智能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面临诸多挑战。人工智能系统的自主性和复杂性使得传统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难以直接适用。例如,自动驾驶汽车因系统故障导致事故,难以确定是设计缺陷、使用者操作不当还是其他因素导致。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算法黑箱”特性使得其决策过程难以被理解和解释,进一步增加了因果关系认定的难度。这种因果关系认定的困难对刑法规制产生了深远影响。一方面,难以确定因果关系可能导致犯罪行为无法被准确认定,从而影响罪名的成立和量刑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因果关系认定的不确定性使得司法实践中难以对人工智能犯罪进行有效的责任追究,影响了刑法的威慑作用。因此,如何在人工智能犯罪中准确认定因果关系,是当前刑法规制亟待解决的问题。
(四)刑罚的适用问题
对人工智能犯罪适用刑罚时,需考虑是否增设新的刑罚种类及如何确定刑罚的轻重。传统刑罚种类在人工智能犯罪面前显得力不从心,例如,对于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的网络诈骗,单纯的监禁刑可能无法有效遏制犯罪行为。因此,有学者提出应增设专门针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刑罚种类,如限制人工智能系统的使用权限、强制技术改进等。在确定刑罚轻重时,应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人工智能系统的自主性等因素。例如,对于因人工智能系统自主决策导致的犯罪,应根据系统的设计和使用者的干预程度来确定刑罚的轻重。刑罚的适用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威慑作用也需深入研究。适当的刑罚能够有效遏制犯罪行为的发生,但过重的刑罚可能导致技术发展受阻,而过轻的刑罚则无法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因此,刑罚的适用应平衡技术发展与社会安全之间的关系,确保既能有效威慑犯罪,又不阻碍人工智能技术的合理发展。
五、完善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的建议
(一)明确人工智能犯罪的主体地位
明确人工智能犯罪的主体地位是刑法规制的关键,需根据人工智能的类型和特点进行区分。对于弱人工智能,其缺乏自主意识和决策能力,应将使用者或开发者视为犯罪主体。明确犯罪主体地位不仅能准确归责,还能为后续的刑罚适用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使刑法在人工智能犯罪领域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强人工智能,其具备一定自主性和决策能力,虽未完全达到人类水平,但已能独立实施行为。当强人工智能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时,应考虑将其作为犯罪主体。这种区分有助于精准打击犯罪,确保刑法规制的有效性。
在实际应用中,这种区分尤为重要。对于使用者,其在利用弱人工智能实施犯罪时,往往具有明确的犯罪意图和行为控制能力,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对于开发者,其在设计和开发过程中若存在疏忽或故意设计缺陷,导致人工智能系统被用于犯罪,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种责任分配不仅符合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有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人工智能犯罪的发生。
此外,明确犯罪主体地位还能有效避免因责任主体不明而导致的法律适用混乱。在强人工智能的情况下,虽然其具备一定的自主性,但其行为仍受到开发者和使用者的影响。因此,在认定犯罪主体时,应综合考虑人工智能系统的自主性和人类主体的控制能力。这种综合考虑不仅有助于准确归责,还能确保刑法在人工智能犯罪领域的适用更加公平和公正。
(二)完善人工智能犯罪的罪名体系
完善人工智能犯罪的罪名体系是应对人工智能犯罪挑战的重要举措。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现行刑法在规制人工智能犯罪方面逐渐暴露出明显的漏洞,亟需通过增设新罪名和修改现有罪名来填补空白,增强刑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一方面,应增设新罪名以应对新型人工智能犯罪行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犯罪分子利用其复杂性和隐蔽性实施犯罪的行为日益增多。因此,增设“非法利用人工智能罪”和“非法提供人工智能技术罪”等新罪名显得尤为必要。这些新罪名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对人工智能犯罪行为的有效打击,从源头上遏制人工智能犯罪的发生。
另一方面,对现有罪名进行修改和完善,以适应人工智能犯罪的特点。人工智能技术的自动化和智能化特性使得传统的犯罪行为更加隐蔽和高效,因此需要对现有罪名进行扩展和细化。例如,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进行扩展,明确其涵盖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侵入系统的行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进行细化,明确人工智能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非法行为。通过这些修改,刑法能够更好地应对人工智能犯罪带来的新挑战,确保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完善罪名体系不仅能有效打击人工智能犯罪,还能为司法人员提供明确的法律指引,提高司法效率和公正性。明确的罪名体系有助于司法人员在处理人工智能犯罪案件时,准确适用法律,确保刑法在人工智能犯罪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完善罪名体系是保障技术健康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三)加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立法
加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立法是完善规制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于应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具有关键意义。应制定专门的人工智能犯罪刑事立法,明确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刑罚适用。具体而言,需要明确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和危害结果等构成要件,细化不同人工智能犯罪的刑事责任,区分使用者、开发者和所有者的责任。同时,设定合理的刑罚种类和幅度,例如增设资格刑,限制犯罪人从事相关技术活动,以增强刑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在立法过程中,应充分体现预防和惩治相结合的原则。通过预防性措施,如强制技术安全评估、数据加密要求等,降低犯罪风险;通过惩治措施,严厉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这种立法模式不仅能够有效应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还能提升刑法的威慑力和保护力,确保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
此外,刑事立法应注重与现有法律体系的协调与衔接,避免出现法律冲突和漏洞。立法应充分考虑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场景的多样性,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和前瞻性,以适应未来可能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通过加强刑事立法,不仅能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还能为人工智能技术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促进技术与法律的良性互动,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强化人工智能犯罪的司法实践
强化人工智能犯罪的司法实践对于有效规制犯罪行为至关重要。首先,必须提高司法人员对人工智能犯罪的认识和理解。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其复杂性和专业性对司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通过加强相关业务培训,使司法人员熟悉人工智能技术的基本原理、应用场景以及犯罪特点,从而提升他们的办案能力。这不仅有助于司法人员更准确地判断犯罪行为,还能确保他们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能够依法、公正地作出裁决。
其次,建立专门的人工智能犯罪司法机构或团队是提升司法效率和公正性的关键。这些机构或团队可以集中专业人才,专门处理人工智能犯罪案件。通过整合公安、检察、法院等多部门的力量,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能够更有效地应对人工智能犯罪带来的挑战。这种跨部门的合作模式不仅能够提高案件处理的速度,还能确保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一致,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或职责不清而导致的司法不公。
通过强化人工智能犯罪的司法实践,可以确保刑法在人工智能犯罪领域得到有效实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不仅能提高对人工智能犯罪的打击力度,还能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在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强化司法实践是保障技术健康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六、结论
本文对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进行了全面研究,从犯罪主体认定、犯罪行为认定、因果关系认定、刑罚适用,到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等方面,系统探讨了现行刑法在规制人工智能犯罪方面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研究明确了弱人工智能由使用者和开发者承担刑事责任,强人工智能则需考虑其自身作为犯罪主体的可能性,为责任认定提供了理论基础。同时,建议增设新罪名、修改现有罪名,制定专门的刑事立法,以及强化司法实践,以增强刑法对人工智能犯罪的规制能力。
然而,本研究仍存在不足。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复杂性使得犯罪主体认定和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探讨仍有局限性,强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和决策能力尚未得到充分阐释,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另一方面,对于具体技术细节和应用场景的分析不够深入,如“算法黑箱”问题的法律规制,以及如何协调不同部门合作应对跨区域、跨国界犯罪等,还需持续探索。
展望未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快速发展,其在社会中的应用将更加广泛和深入,人工智能犯罪的形式和手段也将更加复杂多样。因此,需要持续关注技术发展动态,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人工智能犯罪带来的全球性挑战,也是未来研究的重要方向。此外,进一步深化对人工智能犯罪理论的研究,特别是犯罪主体认定和因果关系认定的理论创新,将为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提供更坚实的理论基础,助力刑法在人工智能时代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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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行文至此,我的毕业论文《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即将画上句号。在这段充满挑战与收获的学术探索之旅中,我得到了太多人的支持与帮助,心中满是感激。
我要诚挚地感谢我的指导老师。从论文的选题、构思,到撰写、修改,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翟老师的悉心指导。翟老师深厚的学术造诣、严谨的治学态度和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让我深受触动。在我对研究方向感到迷茫时,是翟老师为我指明道路;在我为论文中的难题绞尽脑汁时,翟老师总能耐心地给出宝贵的建议。他的每一次指导都如拨云见日,让我的研究思路更加清晰,论文质量得以不断提升。感谢翟老师,是您在学术道路上为我保驾护航,让我能够顺利完成这篇论文。
我还要感谢平安区开放大学的各位授课老师。在法学专业的学习过程中,你们用丰富的学识和生动的教学方法,为我打开了法学知识的大门,让我逐步构建起坚实的专业基础。正是因为有了你们的辛勤付出,我才能在面对人工智能犯罪刑法规制这一复杂课题时,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去深入研究和探索。
此外,我要感谢我的同学们。在学习和论文撰写期间,我们相互交流、相互鼓励。我们一起探讨人工智能犯罪的相关问题,分享各自的见解和资料,在思想的碰撞中共同进步。每当我遇到困难感到沮丧时,是你们的陪伴和支持让我重新振作起来,勇敢地继续前行。
最后,我要感谢我的家人。他们是我最坚实的后盾,在我求学的道路上给予我无条件的支持和关爱。他们理解我为论文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在生活中给予我无微不至的照顾,让我能够心无旁骛地投入到学习和研究中。
感恩这段学术旅程中每一位给予我帮助的人,这份感恩之情将激励我在未来的道路上不断进取,继续探索法学领域的未知,努力为法治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