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学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历教育 > 学生论文 > 会计学 > 正文

营改增后地税部门对小税种征管研究 ——以A县地方税务局为例
来源: 发布时间 : 2023-09-25 点击量:

一、营改增的概述

国家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有其自己特定的背景条件。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转型时期,农业、工业等传统经济发展至瓶颈时期,这就需要将发展改革的重点放在第三产业上,主要是服务业。第三产业大多都是以营业税为主税的产业,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的发展,服务业与制造业这两大产业可谓息息相关,营业税存在着重复征税的现象,进一步提高了服务业的服务成本。“营改增”实施,极大的促进了服务行业的生产动力。

“营改增”作为国家税收体系的一项重大改革,它不会一挥而就,它的改革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根据国家整体规划的要求,“营改增”改革要分步骤分行进行。首先选择一小部分行业在个别地区试点改革,然后扩大到其他部分地区,改革试点成功后再进一步推广到全国范围。紧接着将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逐步的扩大行业范围,由小部分行业增到大多数行业。最后,全部行业完成营改增,改革结束。

(一)营改增的背景

中国的流转税税制改革源自1994年,199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标志着中国告别了以产品税、工商统一税为税种的工商税时代,成为了以征收流转税为主的国家。我国现有的税制中主要的流转税税种就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其中,第二产业主要是以征增值税为主,大部分第三产业则以营业税为主体税种。2013年我国税收总收入达到100600.88亿,较上年同比增长12.1%。其中,仅增值税收入就达到了26415.69亿元,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6.2%;营业税收入达到15747.53亿元,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为15.6%。(以上数据为税政司数据)以上数据说明增值税与营业税作为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一种流转税与间接税,它已逐渐适应了如今的国家经济体制和税收征管能力,为促进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近年来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这种以行业与产业的不同来区分税种的做法,其所存在的不合理性以及诸多弊端便逐渐表现出来,对经济运行造成了扭曲,无益于经济结构的优化。尽管从1994年于今,我国的增值税从开始的生产型发展到了消费型,营业税也进行了多次改革,但现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税制若不进行深层次地融会,势必会阻碍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营改增的发展过程

2012年1月,上海作为第一个试点城市,其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进行“营改增”改革。“营改增”正式拉开了序幕。

2012年7月,在上海市试点改革的基础上,试点地区推广至北京、天津、广东等10个省市地区,行业维持不变。

2013年8月1日,在前期11省市试点改革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改革,行业保持不变。

2014年1月,有了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行业改革成功的基石,继续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的改革。

2014年6月,“营改增”改革的行业范围进一步扩展,电信行业继而加入改革范围。

2015年,是“营改增”改革最关键的一年,亦是收官阶段。按国家规划要求,2015年底应全部完成“营改增”改革。

(三)营改增对地方税税种收入影响

现阶段,我国的地方税收入中,营业税占据较大比例。如表2-1,此表数据是B市营改增改革前的收入数据,从数据可以看出,营业税在2010年-2012年三年地方税收入占比分别高达38.26%、37.59%和35.18%,可以看出,营业税对地方税收入贡献超过三分之一,绝对是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四)营改增对地方税体系的影响

我们以B市2010年-2012年地方税收入为例(详见表1-1),从数据中,我们得出营业税在地方税收入占比绝对占据主要地位,营改增结束后营业税将从我国税收中消失,使得本就处在弱势地位的地方税体系面临更大挑战,因为现阶段我国除营改增外,并没有针对税种的其他财税改革,至于人民呼声较高的改革房产税、推动环保税立法、开征遗产税等税种完善和新增税种改革,国家仍未出台政策予以明确。伴随税种收入影响,地方税体系中的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税收征管权限移至中央,地方失去了对第三产业发展管理的一个重要税收手段,调控地方服务业发展的能力进一步降低,这无疑极大地弱化了我国的地方税体系。


1-1       B市2010年-2012年地方税收入          单位:万元

税种

2010年

2011年

2012年

营业税

187386

240190

305864

企业所得税

60988

93278

103491

个人所得税

44778

55440

56517

资源税

1543

1093

5173

城市维护建设税

33561

45429

57649

房产税

17858

18286

29174

印花税

9047

11482

14384

城镇土地使用税

50189

53643

92003

土地增值税

22557

29402

42252

车船税

8683

11422

13660

耕地占用税

18529

37097

86972

契税

34524

42129

62116

合计

489643

638891

869255

二、地方税的基本内容

我们可以将地方税的概念表述为:为保障地方政府实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财政需求。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税收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的各种税收总称。结合我国现行税收实际,我们将地方税定性为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入库,税收收入归地方财政所有,例如:房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所得税是由国家或地方税务机关共同负责征收的税种,其收入由国家和地方按比例分享,所以称之为国家共享税或地方共享税;准地方税是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归地方所有的税种,例如城建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根据以上分析阐述,我们可以看出税收归属权对界定地方税起着主导作用。总之,地方税是相较于国家税的一个对应概念,它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共享税之一就是企业所得税,2008年以前成立的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由中央征收管理,收入归国家,其他企业由地方征收管理,收入归属地方。2008年以后成立的企业,以增值税为主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由中央征收管理;地方征收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主要指以营业税为主税的企业。

资源税属共享税,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的资源税收入归中央外,均归属地方征收管理。

印花税也属于共享税税种,印花税中除了证券交易行业的94%归中央外,均归地方征收管理。

地方税税种中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上税种收入除了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归属中央外,其余全部属于地方,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

由地方负责征收管理,收入全部归属地方的税种还包括:个人所得税、车船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

三、目前国家对企业小税种政策目标分析

主体税种的设置不是一劳永逸的,它要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实际,主体税种的设计在不同经济时期理应有不同的目标。

(一)近期目标

现阶段,由于营改增的改革,营业税将不存在,地方税体系中急需有新的地方税主体税种来替代营业税的作用。现阶段,房产税和消费税是不二的选择,当然,若要将房产税与消费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那就不能保持现有的税制不变,不是目前正在征收的房产税与消费税,而是改革以后的房产税与消费税。消费税范围要适当扩大征收消费税的产品或服务,尤其同地方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房产税的改革对非工业房产税的征收的改革,要切实可操作,征收有力度,对工业用房产税,主要是改革合理确定税基,征税过程中尽量减少评估等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中期目标

社会经济发展至2020年以后,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与房产税,伴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愈来愈大,这使得财富愈来愈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通过现在的税制可以看到,个人所得税主要是中层阶级工资薪金、偶然所得等便于管理与征收,其他的如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家等的经营所得难以界定征税基数,使得也是收入少的人更是缴纳着多数的所得税,这与我们的税制设计存在缺陷有关。而经过改革的个人所得税要有效克服这种弊端,通过改革税制,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归集来自收入较多的人。

(三)远期目标

社会经济发展至2030年以后甚至更远年代,“财产税和综合个人所得税”的改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初级阶段的高等水平或中级阶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以后,财税体制发展趋于成熟和完善,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整体素质也在不断提高,收入水平也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提高,可以实现“综合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财产税”的改革步伐也随之而来,目前试点“不动产的登记、评估及转让机制”也在不断探索和完善,作为今后征收财产税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财产税的地域性最为明显,地方政府管理更为便捷高效,理应是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必然之选。

四、地方税务部门探索“营改增”后小税种征管

本文以A县地税局的“营改增”情况为例,重点分析“营改增”对地方税收体系的影响,以及以我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小税种申报问题进行分析,阐述了“营改增”后,各企业如何申报、地税部门如何加强小税种的征收管理,如何提高地方税收部门的整体征收管理水平,实现地方税收稳步增长。

(一)A县地税局税收基本现况

截止2016年4月底,A县地方税务局所管辖的纳税总户数为4025户,其中企业纳税人1054户,个体工商经营2814户,非企业单位148户,其他9户。2015年,A县地方税务局共完成税收总收入1亿2162万元,自地税成立以来第一次突破1亿元税收大关,同比增长30.76%,增收2,861万元,超出年度税收计划11,090万元的9.67%。




4-1  A县地方税务局 2011年—2015年分税种税收收入统计表   单位:万元

年份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税收总收入

5927

7972

7645

9301

12162

三大

主体

税种

1、营业税

4197

5396

4811

5064

6856

2、企业所得税

208

590

385

778

2135

3、个人所得税

605

562

525

637

848

1、资源税

43

55

57

54

38

2、城建税

303

377

411

698

893

3、房产税

34

59

64

190

203

4、印花税

55

137

92

190

185

5、土地使用税

67

90

142

140

190

6、土地增值税

68

136

147

301

229

7、契税

118

294

443

376

266

8、耕地占用税

229

199

456

740

205

9、车船税

0

79

112

133

114


“营改增”之前,地方税务局共负责征收管理营业税等12种税种(详见表4-1),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占收入总额和比重较大(本文简称为三大主体税种);房产税、资源税、印花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等所占的总额和比重较小(本文简称为九小税种)。分税种来讲,构成地方税收的三大主体税种分别为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它们是地方税收的主要组成部分,其比例可达到税收总收入的80%以上,它们是促进地方税收总收入增长的强劲动力;但是小税种税收收入也是整体税收收入中不可缺少的补充部分,现如今小税种收入在整体税收收入中的作用已逐渐显现出来,不容小觑,这说明小税种在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上还是存在着一定的空间,小税种可以撑起大征管成为不容争辩的事实。

(二)A县地税收入增长分析

五年来,A县地方税收收入总额增长较快,2015年A县地方税收收入达到1.22亿元,较2011年0.6亿元增长了103%,年均增长比例在20%以上,这主要是由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收入增长较快的原因。相较而言,九种小税种收入也具有了一定的规模,A县地方税收收入总额从2011年的917万元增长到2015年的2,323万元,增长率达153%,平均增长率大于30%;但小税种收入占A县地方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一直变动不大,没有较大的突破,这不仅无益于优化地方税收结构,更是对保持A县地方税收收入的可持续增长的一个严峻的考验。


4-2   A县地方税务局2011年—2015年税收收入分类占比表    单位:万元

年份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性质

分类

税收收入

占比(%)

税收收入

占比(%)

税收收入

占比(%)

税收收入

占比(%)

税收收入

占比(%)

税收总收入

5927

7972

7645

9301

12162

三大主体税种

5010

84.53

6548

82.14

5721

74.83

6479

69.66

9839

80.90

九小税种

917

15.47

1424

17.86

1924

25.17

2822

30.34

2323

19.10

从表4-2中可以看到,A县地税局九种小税种收入每年都在逐步增长,九种小税种总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为15.47%、17.86%、25.17%、30.34%和19.10%。2011年A县九种小税种的税收收入为917万元,达到整体税收收入的15.47%,但至2015年度,九小税种在整体税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小税种逐渐演变成了大税收,A县入库九小税种税收收入为2,323万元,占整体税收收入的19.10%;同时,2014年入库九小税种税收收入为2811万元,所占比重高达30.34%。地税收入呈现出良好的发展趋势,税收收入将继续为促进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三)A县地税税种占比分析

在过去的五年中,从表4-3中我们可以看到,A县地税部门随着税收总收入的不断增长,各税种的收入比重也随之发生变化,营业税比重呈逐渐下降的趋势;而企业所得税、城建税、车船税测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它税种比重基本保持稳定,变化不大;2015年5月以后A县地方税务局税收收入超过千万的税种只有企业所得税一个,而税收收入接近千万元,并在2016年度有望突破千万元大关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与城建税,2016年度地方税收部门将调整税收征管结构,使九种小税种税收入继续保持增长,这样不仅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A县地方税务局主体税种的税收缺口,还能使收入结构更加合理,为税收整体收入提供支撑与保障。

4-3   A县地方税务局2011年—2015年各税种占比表    单位:万元

年份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性质

税种

税收收入

占比(%)

税收收入

占比(%)

税收收入

占比(%)

税收收入

占比(%)

税收收入

占比(%)

税收总收入

5927

7972

7645

9301

12162

营业税

4197

70.86

5396

67.69

4811

62.93

5064

54.45

6856

56.37

企业所得税

208

3.51

590

7.40

385

5.04

778

10.18

2135

17.55

个人所得税

605

10.21

562

7.05

525

6.87

637

6.85

848

6.97

资源税

43

0.73

55

0.69

57

0.75

54

0.58

38

0.31

城建税

303

5.11

377

4.73

411

5.38

698

7.50

893

7.34

房产税

34

0.57

59

0.74

64

0.84

190

2.04

203

1.67

印花税

55

0.93

137

1.72

92

1.20

190

2.04

185

1.52

土地使用税

67

1.13

90

1.13

142

1.86

140

1.51

190

1.56

土地增值税

68

1.15

136

1.71

147

1.92

301

3.24

229

1.88

契税

118

1.99

294

3.69

443

5.79

376

4.04

266

2.19

耕地占用税

229

3.86

199

2.50

456

5.96

740

7.96

205

1.69

车船税

0

0

79

0.99

112

1.47

133

1.43

114

0.94

五、地方小税种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地方税务部门对小税种的征收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对企业相关涉税信息采集困难、不按规定纳税的企业较多、对涉税信息的处理工作不到位、对小税种不够重视、综合治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主要问题有:

(一)涉税信息采集难度大

地方小税种征收所涉及的范围较广、单位多、金额少,纳税主体包含了各种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自然人、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导致地方小税种税收相关信息太分散,分散在国税、工商、住房、土地、金融、保险等部门,由于以上部门之间并未实行企业信息的交换与共享,致使地税部门往往无法及时、全面的掌控小税种涉税信息。

(二)税收征管未跟上形势变化

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中,地方小税种的构成较三大主体税种而言复杂零碎,例如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涉及共有、租赁、自用、转租等;印花税涉及资本金、各类合同、应税证照等;契税、土地增值税涉及土地买卖、房屋买卖、旧房评估、扣除项目等;增值税、消费税由国税部门征收,其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由地税征收造成的"征管脱节”等;并且随着交易模式逐渐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并且随着交易的模式多元化和行为多样化,受征管力量分配和技术因素的制约,导致地方税务部门在综合监控和管理上仍然是相当困难的。

(三)税源数据掌控不准

由于对小税种所涉及的范围繁多零散,所以管理上相对松散,致使目前小税种税源信息模糊、未足额申报等问题依然存在,征收管理工作的开展较为被动。例如在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有些纳税人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纳税面积少于实际应税面积;由于部分税收管理员工作积极性不高、责任心不强,对纳税人所提供的土地面积并未加以核实;再比如针对租赁行业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对纳税人对外出租的房屋未按相关规定完善房屋备案登记台账等;以上税收工作的疏漏就有可能导致从事租赁行业的纳税人不足额申报缴纳税款,隐瞒收入、收支不实的现象发生。因为缺乏可靠地税收征收依据作为支撑,征管工作就显得尤为被动,在从而致使小税种的入库率一直不高。

(四)税务部门认识不明确

由于地方税务部门对小税种的了解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继续停留在以营业税为主税抓收入的阶段,轻视小税种的思想一直未改变,再加之小税种征收范围较广、单位较多、金额少、情况复杂多变、易漏难管,所以小税种一直存在少征、漏征的现象。

(五)纳税人重视程度不够

一是部分纳税人对地方小税种的认识程度不高、不够重视,企业在办理税务设立登记或者纳税信息发生改变时,未能及时提供相关涉税信息。以及部分企业财务人员对与小税种相关的税法知识不了解,学习的主动性又较低,所以在地方小税种的申报过程中存在申报数据不准确、少申报和漏申报的现象。二是由于地方小税种的金额普遍较小,行政处罚力度有限,企业的违法成本较低,降低了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往往需要地方税务部门发现申报异常通过检查后,责令限期改正时纳税人才会加以整改并补缴税款。

(六)政策宣传辅导不到位

由于“营改增”刚刚结束,目前地方税收部门的税法宣传重点主要集中在营业税上,轻视小税种的征收管理,对九种小税种税收政策的宣传不到位、不够深入、纳税辅导不够细致。例如印花税应税项目涉及范围较广、数量较多,纳税人难以熟悉掌握;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土地增值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开发成本和扣除项目计算相对复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涉税信息及变动情况、计税依据无法准确登记等。传统的浅层税收指导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纳税咨询、辅导的相关制度和机制亟待进一步完善。

六、加强小税种征管的建议

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地方税务机关对税收收入的实际情况必须要有一个重新的认识。目前,地税部门面临的营改增政策全面完成、地方税收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缺乏地方税收主体等现实情况;而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后续对地方税收收入的结果将逐步显现。在这种现状之下,地方税收部门就要主动出击,及时的调整征管工作思路及侧重点,加强对地方小税种的征收管理,稳步实现税收收入的持续增长。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业务学习

牢固树立“小税种、大征管”的理念,结合税收管理工作实际,健全地方小税种管理的制度和办法。要真正实现小税种的精细化管理,地税部门要在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制度落实上下功夫。通过宣传发动,使“小税种、大征管”的征管理念深入每一名税务干部心中,并成为自觉行动。另一方面,强化小税种征管要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能力和较强的责任心,而且工作一定要仔细认真,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就是工作质量和效率的保证;单位还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征管业务培训,努力提高税务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才能规范征管行为,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同时,不断深化绩效考核,改进工作作风,积极打造优秀的征管队伍,使全体征管人员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和充实,在学习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征收管理水平。

(二)夯实征管基础、摸清辖区税源

建立严格的数据采集录入工作机制,以准确率、完整率、及时率为主要指标进行考核监督,同时对一定时期的历史数据进行整理、补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在金税三期中设置完善的数据监控分析功能,对数据进行监控和分析,及时检测、排查、纠正问题。抓好税收信息的共享,一方面,在税务部门内部应针对数据利用的需要,提高内部信息的共享程度,促进征收、管理、评估、稽查等各部门的信息交流;另一方面,扩展整合第三方信息的采集,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建立信息定期交换机制,积极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工作统一软件平台,形成资源丰富的第三方涉税信息资源库;若条件有限,暂无法建立信息交换共享软件平台,可以先形成固定工作机制,以纸质和人工来完成,以保证信息的全面、完整、有效;这样,将会对小税种的征管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三)规范征管行为,加强单项税种管理

依据相关法律规章,修订完善征管户籍、申报征收、税务检查、税收执法监督等相关管理工作制度和税收业务流程,明确和规范税收管理工作行为。通过建立分工协作、监督制约、运转高效的税收征管制度和税收业务流程,健全税收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各环节的职责,统筹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各个方面,既在法律的层面上进一步明晰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对税务机关的职责进行细化和明确,避免出现责任不清的现象;及时掌握全县动态税源和信息,挖掘新的收入增长点,通过强化对小税种的精细化和规范化管理,逐步提高小税种收入占地方可用财力的比重。

(四)开展综合治理、征管精准有效

地税部门要向县委、县政府积极主动汇报,由政府主导建立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联合住建、国土、发改、财政、公安等部门,开展基础数据普查;对全县房产、土地、车辆等情况进行详细统计,摸清税源及分布情况,联合开展综合整治行动,减少税收流失。县上各职能部门在信息传递、代征代缴和联合执法等方面要紧密协作、细化责任、明确分工,确保地税部门能全面掌握相关税源信息。如:地税和国土部门建立土地信息交换制度,地税从国土部门取得土地登记信息进行比对,从税源信息交换、传递等环节着手,先税后证,关口前移。

 

2016年1至4月,A县地方税务局累计入库的税收收入达6,102万元,同比增加2,962元,增长率为 94.34%,三大主体税收累计入库的税收收入达4,859万元,同比增加2,538元,增长率为109.35%,九小税种累计入库的税收收入达1,243万元,同比增加425万元,增长率为51.96%,2016年1至4月A县小税种收入占同期该地方整体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20.37%。只要不畏辛苦,通过大量艰苦细致、扎实的工作,相信小税种依然能都支撑起地方税收的大征管、同样能够取得大的成就,实现地税小税种收入稳步增长;A县地方税务局用数字很好地诠释了这一点。

增强地方小税种的征收管理,实现地方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离不开认真的工作态度与扎实的业务技能,开展此项工作的同时,地方税收部门需要及时认识到征管工作中的缺位,努力提高征管水平,营造一个依法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使小税种在A县的经济建设中健康发展,为A县的政治、经济的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孙开.财政体制改革问题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2]赵云旗.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研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5

[3]宋延康.中国税收管理体制的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5

[4]孙林杰,许智超,温淑慧,我国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不足及改进建议[J]. 2015(06)

[5]张炜.对我国税收征管改革问题的思考[J].财政研究,2016(09)

[6]彭骥鸣,韩晓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研究的文献综述[J].税收经济研究,2015(06)

[7]胡建民.我国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4

[8]何赛.增值税扩围下的地方税体系研究[J].对外经贸.2014(2).5-8

[9]常彬斌.营改增背景下完善地方税体系的思考[J].经济纵横.2014(1)

[10]金哲.中国现行地方税体系评析[J].经济与管理.2015(11).79-83

[11]周莉,张超.当前地方税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J].商业时代.2016(22)

[12]陈健:《“营改增”政策下的税务机构改革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15

[13]陈金艳:《税收征管改革与税收制度的协调》,《税务研究》,2013 年第 9 期。

[14]朱国平:《对基层税收征管体系改革的探讨》,2015年第 9 期。

[15]王雯婷:《完善信息管理 提高征管质量》,《中国税务》,2015 年第 4 期。

[16]高培勇:《“营改增”的功能定位与前行脉络》,《税务研究》2014 年第7 期。

[17]夏杰长、管永昊:《“营改增”之际的困境摆脱及其下一步》,《改革》2016第 6 期。

[18]李子秦:《分税制改革对中国社会的影响》,2015年 12

[19]马蔡深、李思沛:《“营改增”背景下分税制财政体制变革》,《税务研究》2014年第347 期。

[20]经庭如:《“营改增”试点及推进:对地方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展望》,2014 年第 6 期。

[21]崔志坤:《“营改增”后地方税务机构改革的可能走向》,《改革》2014 年第 6 期。

[22]罗继红:《关于提高地方税收征管效率的思考》,2013 年第 2 期。

[23]朱志钢:《“营改增”改革后面临的若干难点重点问题》,《税收经济研究》 2016 年第 1 期。

24]林巧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效果研究.厦口履口大学,2013

25]陈晓维营改增"征收管理问题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4

26]杨默如.中国增值税扩大征收范围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