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青海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以下简称省级社科项目)管理工作,不断推进省级社科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切实提高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全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多出精品成果,推动我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根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社科项目管理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研究规律和管理规律,坚持与时代同步,紧紧围绕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加强基础理论和应用对策研究,巩固基础学科、支持重点学科、发展优势学科,推动构建富有青海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青海篇章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  省级社科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组织、人才、监督、经费等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省级社科项目管理的有效运行机制。
 第四条  在中共省委宣传部的领导下,省社科联负责省级社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五条  省级社科项目分为揭榜制重大项目、年度项目、委托项目、自筹经费项目、新型智库项目和创新形式项目。
 揭榜制重大项目:主要围绕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或对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起关键性作用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
 年度项目:包括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主要围绕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应用研究和对策研究。
 委托项目:受项目资助单位委托,按委托单位研究意愿,组
 织相关领域专家学者临时提出的课题研究。
 自筹经费项目:主要围绕各社科单位学科发展布局和发展需求,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筹措全部科研经费,在省社科联指导下实施的研究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省级社科项目的申报,以项目揭榜公告或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具体受理期限以通知内规定的期限为准。
 揭榜制重大项目:按揭榜公告的选题进行申报。
 年度项目:按申报通知中《课题指南》的基本要求进行申报,也可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行设计题目进行申报。课题名称表述要科学、严谨、规范、简明,一般不加副标题。
 委托项目:按委托单位的研究意愿或申报通知的选题要求进行申报。
 自筹经费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单独组织申报,省社科联对项目立项、结项进行全过程管理。填写的项目申请书、申报条件、评审标准、评审程序与年度项目相同。
 第七条  省级社科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申请人必须是项目组的负责人,项目组原则上只设一名负责人,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且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
 3.申请人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可以申请青年项目。青年项目申请人的年龄不超过40周岁。全日制在读研究生不能申请。在站博士后人员可申请,其中全脱产博士后须从所在博士后工作站申请,在职博士后可以从所在工作单位或博士后工作站申请;
 4.申请人与项目组主要成员应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具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信誉。
 第八条  为确保申请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课题研究,对省级社科项目申请资格作如下限定:
 1.申请人当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年度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他人申请的年度项目;
 2.非项目负责人的项目组成员在同一年度参与申报的年度项目不能超过两项;
 3.在研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级社科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年度项目。
 第九条  申报省级社科项目,由各社科研究单位统一组织实施。项目申请人如实填写《青海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申请书》,项目申报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审查申请人资格、《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在审查合格的《申请书》上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期限内一并报省社科联,一般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条  申报其他的省级社科项目,揭榜公告和申报通知中有特殊要求的,按特殊要求执行;没有特殊要求的,按本办法执
 行。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立项
  
 第十一条  省级社科项目评审实行同行专家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专家从“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专家库”或相关业务部门的专家中遴选组成,专家库根据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和补充。凡是参与申请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组成员)的科研人员均不能参与本次省级社科项目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对申报材料的评审意见负有保密责任,对申报材料量化评价的高低负有解释、说明的责任。
 第十二条  省级社科项目评审和立项方式。
 揭榜制重大项目:实行初评与答辩复评两个环节进行评审。初评工作原则上按照年度项目评审程序进行,推荐出符合复评环节的项目。答辩复评工作按照组织答辩、专家打分、投票表决等程序提出立项项目建议,呈报省委宣传部批准后发布拟中榜公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拟中榜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发布中榜公告,并印发立项通知。
 年度项目:实行通讯评审和省社科联主席办公会评审的方式进行。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打分,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分值排序,报省社科联主席办公会研究,按照“一优先两兼顾三不立”原则(中央和省委重大工作部署和明确要求研究阐释的课题优先安排;兼顾多学科平衡发展和扶持重点学科、弱势学科,兼顾研究单位平衡和地区平衡;当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已立项的课题不再重复立项,国家和省级社科在研项目负责人申报的不予立项,近两三年国家和省级社科已完成的同题课题、近两年智库已经立项的同题课题一般不再立项。)拟定立项名单,报省委宣传部批准后,由省社科联发布《青海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年度项目立项通知》,并向项目申请人下达《青海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立项通知书》。
 委托项目:原则上按项目资助单位需求,按年度项目程序进行评审立项,或由项目资助单位指定项目负责人立项。
 自筹经费项目:按照年度项目的立项程序进行。由各单位组织课题申报,省社科联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根据年度项目确定的总数,择优立项。
 第五章  项目资助和管理
  
 第十三条  省级社科项目资助经费,以每年印发的《青海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年度项目立项通知》为准。资助经费使用按照《青海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字〔2022〕266号)执行。省级社科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省级社科项目资助经费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待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
 第十四条  省社科联和项目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省社科联对项目研究执行情况、经费使用等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并及时通报情况,交流经验。
 项目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要将省级社科项目建立专门档案,强化过程管理,对在研项目实施检查、监督,并为研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项目负责人要按本办法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自觉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组织项目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
 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五条  省级社科项目实行重要事项变更报批制度。
 省级社科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设计和研究计划,因故确需对研究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延期或终止研究的,应如实填写《青海省级社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省社科联审批。
  
 第六章  项目鉴定和结项
  
 第十六条  省级社科项目最终成果形式和完成时间:
 1.项目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和专著; 
 2.完成时限:揭榜制重大项目完成时限为1年;年度项目完成时限为2年;
 3.字数要求:揭榜制重大项目(研究报告、专著)字数8万字左右;年度项目的重点项目(研究报告、专著)字数5万字左右,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研究报告、专著)3万字左右; 
 4.委托项目以立项通知要求为准;
 5.自筹经费项目参照年度项目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社科项目完成后,均需履行必要的验收和
 结项手续。
 项目负责人须填写《青海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按《结项审批书》要求报送成果、阶段性成果复印件、内容简介、文本复制检测报告(首页),同时将电子版文本复制检测报告(全文)、成果简介和最终成果(word文档),一并报送项目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各责任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结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签署单位意见,将全部结项材料报送省社科联申请鉴定结项。
 第十八条  为科学评估项目研究成果的质量,省级社科项目最终成果由省社科联组织专家以匿名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等方式进行,通过鉴定后才能验收结项。通讯鉴定专家一般选定3—5人,会议鉴定专家一般选定5—8人。鉴定专家按照《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成果鉴定表》的要求,参照评价指标体系设定的指标打分,并写出文字评语,提出成果等级建议。
 第十九条  省社科联综合专家鉴定意见 ,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平均分85分(含)以上者为“优秀”等级,平均分75分(含)以上者为“良好”等级,平均分65分(含)以上者为“合格”等级,65分以下者为“不合格”等级。
 合格以上的,由省社科联颁发《青海省社会科学项目结项证书》,专家鉴定意见为不合格的,由省社科联向项目主持人反馈鉴定专家匿名意见,项目组在1个月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完善,再由省社科联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所需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重新鉴定通过的,依照本办法规定执行;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终止项目研究。
 第二十条  凡项目最终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免于鉴定:
 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宜公开,成果质量得到项目责任单位把关认可,相关单位出具涉密证明,并标注密级;
 2.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在公开学术性刊物发表论文3篇以上,并注明“青海省社会科学项目”的课题名称、批准号等。
 申请免于鉴定的项目也必须填写《青海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鉴定结项审批书》,注明免于鉴定的理由,并将有关证明材料和最终成果报省社科联,省社科联对上报材料进行审定,并作出是否同意该项目免于鉴定的结论。免于鉴定的项目,可视为通过鉴定,“免于鉴定”等级等同于“合格”等级。
 第二十一条  省级社科项目通过专家鉴定和省社科联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公开出版,出版时须报省社科联备案,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最终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包括阶段性成果),公开发
 表时必须在该文下标注“本文系青海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研
 究成果,立项号:××××××”字样;
 2.最终成果形式为专著类的,出版时必须在封面后另加单独一页,在显著位置标注“青海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字样,并在后记中详细写明“本书为作者××××年承担的青海省省级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研究成果,立项号:××××××”等相关内容,两者缺一不可。
  
 第七章  成果宣传与推广
  
 第二十二条  省社科联、各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各项目组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青海省级社科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促进成果有效转化应用。
 第二十三条  各类研究成果结项时,需提供5000字左右的决策建言稿(不等同于成果简介),省社科联对社科项目结项获得优良等级或具备较高参考价值的成果摘编,并通过《社科研究参考》《决策参考》《成果呈阅》三个平台呈送省级领导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参阅。
 第二十四条  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级社科项目结项获得优良等级成果,省社科联按年份摘编核心观点和内容,汇编《优良成果集萃》,扩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精品力作的影响力。
 第二十五条  为推动学术交流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其在实践中的作用,对部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省级社科项目获得优良等级成果,在《青海社科》进行刊载宣传。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级社科项目在申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开通报批评申请人和责任单位;申请课题已获得资助的,可作出撤项决定:
 1.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2.编造虚假前期研究成果及学术贡献;
 3.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4.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5.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 
 6.其他根据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社科联给
 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不再聘请为评审
 专家:
 1.未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
 2.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3.披露尚未公开发布评审信息的;
 4.未公正评审的;
 5.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鉴定专家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成果质量进行评价,对鉴定意见承担学术和法律责任。对不负责任的鉴定专家,省社科联将不再聘任。
 第二十九条  省级社科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终止研究处理:
 1.省级社科项目结项中,第一次鉴定不合格,重新鉴定后仍然达不到结项标准;
 2.项目负责人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提交《青海省级社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申请终止研究的。
 第三十条  省级社科项目管理中,有下列情形的按清理终止处理:
 1.逾期不提交任何结项材料的;
 2.不提交《青海省级社科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的。
 第三十一条  省级社科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撤销项目处理: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2.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3.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或最终研究成果未经批准结项擅自公开出版的;
 4.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5.项目负责人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处理的;
 6.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终止研究、清理终止、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省级社科项目。
 第三十二条  省级社科项目经鉴定不合格终止研究的,预留款不予拨付;因项目久拖未结、学术不端或其他原因而导致项目终止、撤项的,资助经费由项目所在单位全额追回。
 第三十三条  省级社科项目管理实行约谈制度。
 省社科联在每季度末汇总社科项目结项情况,并发布结项情况通报。对终止项目较多的单位,省社科联对项目责任单位分管领导和科研处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来年省级社科项目立项数给予限制。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社科联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
 1.未对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的;
 2.未履行提供项目研究保障职责的;
 3.纵容、包庇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4.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5.不配合省社科联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6.截留、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新型智库项目和创新形式项目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青海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