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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新型智库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教务处 发布时间 : 2022-10-05 点击量:

青海省新型智库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海省新型智库项目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新型智库“建言献策、创新理论、服务社会”的功能,根据《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青财教字〔2018948号)和《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青社规办〔2015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型智库项目是指省社科联批准立项,聚焦青海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等,以直接服务党和政府决策为宗旨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 青海省新型智库项目(以下简称“智库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规、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四条 智库项目立项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以国家和青海省重大战略和发展需求为导向,以政策研究与决策咨询为主攻方向,为新青海建设提供智力支撑。

第五条 智库项目立项必须突出战略性、前瞻性、时效性、应用性和对策性。

第六条 智库项目成果类型包括:(1)研究阐释省委政府重大决策的研究报告;(2)经济社会发展热点难点问题专题研究报告;(3)重大决策建议的论文或研究报告。

第七条 智库项目立项方式分三种:一是评审立项。省社科联发布智库课题申报通知,各社科研究单位组织申报,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批准立项;二是指定立项。由省社科联拟定研究方向,指定有关社科研究单位认领立项;三是委托立项。根据委托方拟定的研究方向和要求,由省社科联组织相关社科研究单位认领立项。

第八条 智库项目研究方向、完成时限、字数要求、资助办法等内容,具体以智库项目立项通知为准。

第九条 智库项目立项后,相关社科研究单位要全力支持项目负责人按立项通知书要求开展研究,确保智库课题高质量按时完成。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省社科联对智库项目立项、结项、成果转化、经费划拨等工作进行全程管理。

第十一条 智库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课题研究计划,因故确需对研究计划作重要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的,负责人应如实填写《青海省新型智库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按程序逐级审批。

第四章  项目结项

第十二条 智库项目结项须按《关于规范省社科规划项目结项材料的规定》(青社规办〔20192号)和《关于规范省级社科规划项目结项成果编排统一格式的通知》(青社联〔2020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报送结项材料。

第十三条 智库项目结项实行双向匿名通讯鉴定和免于鉴定两种方式,通过鉴定后方可验收结项。

实行双向匿名通讯鉴定流程为: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项审批书,经所在科研部门审核,向省社科联报送结项材料,包含:《青海省新型智库项目结项审批书》2份、成果简介1份、查重报告首页1份(查重率不超过15%)、项目文本4份(其中1份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项目批准号、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其余3份文本封面只注明项目名称)和电子光盘1张(含成果简介、项目成果和查重报告全文),由省社科联遴选3名同行专家进行通讯鉴定。

申请免于鉴定的条件为: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并得到有关部门出具证明认定的;提出的理论、政策建议等阶段性成果得到1位正省部级领导或2位副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在公开学术性刊物发表有智库项目明确标志的论文2篇的,可申请免于鉴定。申请免于鉴定的流程为: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结项审批书,并在审批书中第五条内注明申请免于鉴定的理由,经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审核,向省社科联报送结项材料,包含:《青海省新型智库项目结项审批书》2份、成果简介1份、项目文本1份(封面上注明项目名称、立项编号、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并在项目文本最后附上申请免于鉴定所需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成果结项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和免于鉴定

省社科联聘请3名专家进行鉴定,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和鉴定分数,确定成果的鉴定等级。四个等级的量化标准分别是:

 “优秀”:平均分在85分(含)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评分在85分(含)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评定等级为“优秀”。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同)。

“良好”:未达到“优秀”等级;平均分在75分(含)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75分(含)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评定等级为“良好”(含)以上。

“合格”:未达到“良好”等级;平均分在65分(含)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65分(含)以上;不少于2位专家评定等级为“合格”(含)以上。

“不合格”:低于“合格”等级的标准。

鉴定结果不合格的,由省社科联匿名反馈专家意见,根据平均分和成果质量情况,确定项目修改复审或项目重新鉴定。项目复审和项目重新鉴定审核通过之后,颁发《结项证书》,修改后仍然质量较差,达不到结项要求的,按终止项目处理。

第十五条  智库项目成果被专家鉴定为“合格” 等级以上或“免于鉴定”的,可结合成果的实际应用价值,适当提高结项等级。

为促进成果转化,省社科联将对鉴定等级优良的成果优先通过《成果呈阅》《决策参考》《社科研究参考》进行刊发,呈报省部级领导审阅;鉴定等级为“合格”或“免于鉴定”的将根据其实际应用价值择优选刊。刊发的智库项目成果,得到1位正省部级领导或3位副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可最终确定结项等级为“优秀”;得到2位副省部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可最终确定结项等级为“良好”。

最终确定结项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和免于鉴定后由省社科联颁发《结项证书》。

第十六条 智库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省社科联撤销项目:研究成果有导向问题的;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的;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限仍不能完成的;剽窃他人成果,学术作假的。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两年内不得承担智库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智库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按照《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字〔2018948号)和《省财政厅、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青社规办〔201818号)的要求执行,依法、依规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十八条 智库项目经费划拨按照先行开展研究,顺利结项后一次性拨款的原则执行。

第十九条 智库项目结项等级为合格(含)以上和免于鉴定的全额拨付基本资助额度;终止研究和撤销项目的,经费不予拨付。

第二十条  鼓励各项目单位支持智库项目研究,原则上要求按1:1比例配套研究经费,不允许提取项目管理经费。

第二十一条 智库项目经费坚持“扶优补精”的原则,在项目基本资助额度的基础上,结项等级为优秀且最终成果字数在1.5万字以上的,追加资助经费1万元;结项等级为良好且最终成果字数在1万字以上的,追加资助经费5000元。

第二十二条 智库项目的专家鉴定费用由省社科联核拨,鉴定费发放标准参照省级社科规划项目鉴定费标准执行。鉴定专家要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根据成果鉴定等级量化标准对智库项目成果提出中肯的评价。省社科联将对专家鉴定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对出现不认真负责、敷衍了事等情形的鉴定专家,将视情降低或者取消其鉴定费用;每年对相关鉴定专家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对经常不认真履职尽责的专家,将视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 结项不合格需要修改复审和重新鉴定的费用由课题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8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