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督查机制,并将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和巡视巡察范围。
22.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擅自决定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事项,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
(2)履行领导责任不到位,对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不重视不部署,工作开展不力的;
(3)违反组织原则,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
(4)缺乏责任担当,推诿塞责、上交矛盾、消极作为的;
(5)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请示报告内容不实、信息不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工作要求,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请示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