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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来源: 发布时间 : 2025-03-05 点击量:

论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司法体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中的重要原则,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更好地实现公序良俗原则的法律价值,本文在借鉴现有研究成果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进行了探究。首先阐述了公序良俗原则的定义及其功能,包括审查法源、判定法律效力、补充和解释法律条文以及促进实质正义。随后,本文指出我国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现状,并通过实际案例指出当前存在如判断标准不明确、司法指导作用不足及裁判理由论证不充分等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问题。根据上述问题提出明确公序良俗的判断标准、健全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以及规范公序良俗原则的说理论证等建议。

关键词:公序良俗原则;法律效力;司法适用;判断标准




    一、引言

   公序良俗原则,作为现代民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准则,其主旨是确保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的风俗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从而使现有法律体系和社会的持续发展能够相互适应。但在具体的法律执行中,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仍旧各有差异在青海省西宁市,这一原则由于其地方文化和文化背景,在实际案例用中遇到了更多的挑战。通过分析青海省西宁市的审判案例,我们可以明确地看到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本篇论文将基于此提供进一步改进建议,旨在更充分地利用这一原则来守护社会福利和高尚的道德风范。

    二、公序良俗基本理论

   (一)公序良俗原则的定义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明确地列出了公序良俗这一原则,并授予了它法律上的重要角色。明确地说,公序良俗原则主要涵盖了两大领域:其一是关于公共秩序,也就是国家与社会的基础秩序,包括政治秩序、经济秩序、文化秩序、社会秩序等;其次是善良风俗,它代表的是社会大众能够遍接受的道德标准和日常习惯,在多民族地区也包括民族特特有的风俗习惯。公序良俗是大众对行为是否正确的主要理解方式。这一准则不只对民事法务有适用性,它还扩展到其他的法律范畴,被认为是评判法律活动是否合法与合适的重要参照之一。这项原则明确了法律条例必须遵循社会的基础道德观念和公共利益,它的核心目标是保障社会的公共秩序以及捍卫社会大众的伦理观点。引进公序良俗准则的目标是为了填补成文法中可能的缺失,确保法规可以适应社会的不断变化,同时也能够在维护个体权利和社会总体利益方面实现衡。

   (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

1.审查法源

   公序良俗原则对《民法典》法源审查具有重要作用。根据《民法典》第10条的规定,“民事纠纷的处理应遵循法律的规定;法律未作规定时,习惯可适用,但不违反公序良俗。”这就决定了在法律体系内,法官或者其他司法人员在遇到新出现或者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问题时需先考虑到现有法律中的条款。但在法律一片空白的情况下,习惯,惯例和其他非正式规则就成了一种选择。这时,公序良俗原则就充当了对这些非正式规则进行审查的“过滤器”保证它们不会与社会基本道德与公共秩序相悖,进而保证法律体系具有正当性与连续性。

2.作为判定法律效力的依据

   公序良俗原则不只应用在法律来源的审查上,同样也在法律效力评估上有直接作用。只有在某个法律或合同的条文显然违背了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时,此条款或规章才会被视作是无效的。例如,《民法典》第153条明文规定,“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条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这里所表述公序良俗”其实与社会上的良好风俗习惯有着深厚的纽带。据此,若某一民事行为或合约条款侵犯了公共的利益或破坏了社会的道德标准,在某种程度上与法律条文相契合时,也可能因为违反了社会的道德底线。这不单是为了维护个体的权益,也是为了保卫社会的伦理水准和社会的稳固性。

3.补充、解释法律条文

   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法官面临法律条文模糊或有缺陷的状况,而公序良俗原则变成了他们进行合理解读和补足的关键工具。依照《民法典》第148条指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如何界定“虚假意思表示”?这往往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此刻,公序良俗原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核心的指导思想。例如,当案件涉及到诈骗或威胁等情境时,法官会全面权衡两方的行动是否遵循了社会公德,然后才会判断是否是“虚假的表达”。此种措施不但成功地填补了某些法律条文可能的短板,同时也使得法律的裁决更为符合实际生活中人们的道德期望,进而加强了法律在社会上的适应能力和公正性。

4.促进实正义

公序良俗的根本目标在于确保社会的全面公正。对人民群众来说,公正更多地代表的是实体公正。正义更多地强调果的公平与公正,而非仅限于流程的合法合规。当法律采用公序良俗的原则来处理个案时,它能更加有效地平衡各参与方的权益,并减少由机械化执法可能产生的不公正结果。譬如,在继承遗产的领域内,即便《民法典》有了明确的法定继承顺序,但在某些特定场合下,依据这一顺序全面分配遗产可能导致明显不平等的状况。在这一阶段,法官可依据具体的情境因素,参考社会公德和道德准则,灵活调整遗产分配的比例或者方式,以确保遗产分配不仅遵从法律规定,也充分反映了社会公义思想。此外,在诸如婚姻家庭的争端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面,公序良俗的原则也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它有助于使法律判决过程更具人性化和社会关怀,进而有效地实现法律所寻求的实质性正义。

    三、我国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现状

   (一)司法适用的主体

   在我国的司法过程中,公序良俗原则被应用的主体主要分为当事者和法院两个群体。当当事人作为公序良俗的提议性当事人,他们通常在认为对方的行为或合同条款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德的情况下,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向法院申请审查,以便作出相应的判决。在如此情境中,当事人对于法律和公序良俗则的认识和理解程度将直接决定其是否能够有力地表达所提的观点和主张。法院,作为公序良俗的倡导者,通常更倾向于在调查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到主导作用。当法院发现合同、行为或其他法律联系可能损害社会共同利益或道德规范时,即便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法院还是保留主动援引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审判的权利。该角色的设定不仅显示了司法部门在保障社会的公共秩序和促进优良传统中的主观能动性,也体现了国内法律结构对于法官主动性的高度重视。

   ()司法适用的类型

   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于多个领域,以确保法律的实施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反映社会的基本道德和秩序。

   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判断中,当具体法律条款没有明确规定或存在空白时,法官会依据公序良俗原则来评估行为是否违背了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从而判断行为的有效性。例如,在涉及婚外情的赠与合同案件中,法院可能会基于公序良俗原则认定此类赠与无效,因为这种行为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道德规范。

   在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认定方面,公序良俗原则同样扮演着重要角色。对于那些虽然没有明确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果其本质上违背了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标准或公共利益,则可以被判定为违法行为。比如,某些侵犯个人隐私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行为,通过公序良俗原则的运用,可能被认定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处理物权归属纠纷时,公序良俗原则也被用来解决一些复杂的财产分配问题。特别是在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或者特定群体内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即使形式上遵循了法律规定,但如果结果明显不符合公平正义和社会伦理,法院可能会引用公序良俗原则进行调整,以达到更合理的结果。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社会基本价值观的支持,也增强了司法判决的社会认可度。

    四、我国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问题

   (一)判断标准不明

   关于于某某、王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这一案件涉及到了上诉方与被上诉方王某之间关于归还原物的争议。这个案子的起因是因为上诉方与被上诉方王某之间发生的归还原物的争议。于某某在2019315日,投入了220万元并以王某的名义购置了一栋房屋,他们主张这样做是为了给予王某,尽管这其中带有结婚的条件。但王某主张于某某与王某在2019年仅限于普通的友情,因此初审的法庭判定这所房产为王某的财产,并据此否决了于某某的指控。于某某对一审的裁决感到不满,因此将此上诉给市中院处理。他的看法是,初审判决中的事实判断不准确,主要是因为他们在购房时仍有恋情,而购买这房子只是为了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是附带条件的赠予。如果合同的条件未满足,那么未成婚的于某某有权取消赠与并请求返还其房产。在二审阶段,本案由审判员单独处理,双方当事人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都亲自参与了整个诉讼过程。于某某展示了众多的证据来支持,试图展示这两位之间具有特别联系以及他们购买房子是伴随条件的赠与行为。初级与二级审议中的主要辩论焦点集中在房屋是否应被视为附带条件的赠与,以及在没有达成条件的前提下,赠与是否应当被正式废止。因此,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过去的判决是否具有约束力以及赠与合同是否有效地确认了。

   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执行中存在着评判标准模糊的问题。关于附带条件的赠与行为是否遵循公序良俗原则,不同的法院级别对此有不同的解读和应用范围。一审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主要参考了双方当事人的社交关系(如普通朋友的关系),直接确定那栋房屋为王某人的财产,但在决策时未深入探讨购房动机和目的。二审的法庭确实考虑了购房行为中的特定条件(如结婚),但对于公序良俗具体应用仍未给出明确的标准,这导致了对于附加条件捐赠的合法身份的不同看法。由于这种标准界定的不够明确,对于相似案例的裁决结果可能难以达成一致,进而削弱了法律应用的公平和可期待性。另外,由于缺少明确的判定基准,法官在处理特定案件时的裁定自由过于广泛,可能导致同一案件的不同判决,进而对司法的威信造成损害。

    ()司法指导的作用不足

   关于张某、李某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此案中主要的争议之处是张君是否已经占领了李小萍的貂皮外套。李小萍表示张君占有的阿丹娜品牌貂皮大衣,价值119880元,并未返还,因此她决定进行法律诉讼。然而,张君坚称这件大衣或是李小萍赠予他的礼物,或是他的借出之物,所以不是非法占有的财产。在原先的一审审理过程中,由于疫情因素,张君没有能够亲自出席庭审,这导致一审法院选择了不出席审理的方法,进一步让张君质疑了审判程序的公正性。二审时,张君展示了他所拥有的大衣的实物,同时明确指明了这件大衣与李小萍所声称的被盗的大衣存在不一致。李小萍最初公开表示这件实物与她所提交的照片中的外套是相同的,但后期她转变了说法,声称那件外套并不是她所说的被非法占用的那件。这段内容的前后不符引发了法院的警觉。初级审判法院将此案定义为占有物的损害赔偿纠纷,并因此性质裁定张君需负担赔偿。张君提出的观点是,原先的判决不但没有准确地确定事实,也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还存在着法律应用的误区,导致合同关系被误判为侵犯权益的纠纷。因此,张君选择提出上诉,主张双方的权益应该通过合同关系来进行平衡,并强调对原审裁决的误差需要进行纠正。

    笔者认为,在上述案例,公序良俗的理念在法律应用时存在的一个明显的问题是对“侵权行为是否违法”的评估问题。更明确地说,在法律审判阶段,尽管法庭最后判定张君必须负担一些赔偿责任,但该判决并未直接或通过运用公序良俗的原则来评定两方行为是否与社会的整体秩序和良好习惯相符。虽然案件主要关联到财产损失的赔偿,但它却融入了相当多的伦理和道德因素,如商品的所有权问题以及双方的陈述是否具有可靠性等。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一个核心的法律原则,主要目的是保护社会的道德准则和公众利益。但是,在此案件中,法院似乎更注重对特定事实和证据的深入审查,而对某些行为的道德评估则相对忽视。此种方式或许会造成法律的判决,在表面上看似合法,却在深层含义上未能完全体现出广大社会所共同接受的价值和道德标准,从而削弱司法结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信任度。所以,在这种相似的案例里,研究如何根据公序良俗准则进行司法引导,依然是一个需要深入探讨的议题。

   ()裁判理由论证不充分

   关于李富香、李向阳等物权纠纷民事在此案件中,李向阳和刘振国在2009416日签下了一个房产购买合同。合同里明确表示,刘振国计划以183000元的价格将位于西宁市城北区宁大路10号新世纪花园15号楼3单元321室的房产卖给李向阳。李向阳按照双方约定,在三个阶段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并在同一年的618日把房子所有权转移至他父亲李洪亮的名下。2020年,李向阳与其姑妈李富香因该房屋所有权归属产生争议,李向阳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条的规定,认定李向阳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购房人,而李富香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洪亮为实际购买人,因此判决确认该房屋归李向阳所有。李富香对此不服,遂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李向阳的诉求。李富香认为,双方之间并无书面或口头的借名买房协议,且案涉房屋的登记权利人为李洪亮,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李洪亮应为该房屋的真实权利人。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也组织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法院认为,李向阳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李洪亮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出资情况以及实际使用收益情况。因此,李向阳不能直接成为案涉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时,法院强调了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和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护老年人的住房权益。鉴于李洪亮去世后,李富香作为遗属,其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故判决撤销原判并驳回李向阳的诉讼请求。

   在处理物权分配的争议时,笔者认为,本案中对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应用似乎缺乏充分的裁判依据和证明。尽管法庭在其裁决中提到了尊老、养老、助老等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的诚信友善核心价值观,但这些描述都过于简略,没有详细阐释如何运用公序良俗的原则来调节当事者之间的权益与职责分配。在作出裁决时,法院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强调对老年人住房权利的重要性。尽管这样的观点是一个合适的起点,但在深入的论证过程中,对于李富香作为遗属权利的具体内容并没有给予充分的分析和坚定的支持。对于李富香作为李洪亮的家族遗留问题,法院并未详细阐述其权利为何应被置于李向阳的主张之下。再者,法庭对李洪亮和李向阳之间是否有以借名义购房的共识以及这种关系如何影响物权的所有权没有给予充分的讨论。因此,当法院在执行公序良俗原则时,他们并没有给出完整和详细的证据,这使得判决的依据并不十分充分,因此很难给人们带来强烈的信服。如果这种论证不足,可能会引起公众对裁决的公正性产生疑虑。

    五、完善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建议

   (一)明确公序良俗判断标准

   鉴于目前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应用中存在的标准模糊问题,需要更具体地细化相关的标准,以确保法律的统一性和公正性得到提升。笔者个人认为,在处理附带条件的赠与等相似情况时,必须明确以下几个关键因素: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综合考虑赠与行为背后的实质意图和动机,而不是仅仅基于双方社会联系的简单判断。例如,在“于某某、王某返还原物纠纷民事案”中,法官有责任对于某某与王某实际的交往状况进行深度探查,这包括两人的恋爱状态、彼此对未来婚姻的期待度等,这些都应被视为确定是否可以作为附带赠礼的重要依据。接着,制定一个系统化的审核流程,确保每个步骤都有足够的支撑,从而减少主观的偏见和臆断。例如,我们可以加入第三方的专家建议或是进行深入的社会研究,这样可以提高裁决的客观性和说服能力。此外,确立具体的行为标准以确保有条件的赠予具有合法性,并为此提供清晰的方向性指引。例如,可以明确当相关的条件涉及道德危机或违反公众秩序时,这种赠与活动应被认定为无法律效力;相反,我们应该在具体的情况下加以深思熟虑。除了这些,还应当加大法官的培训力度,提升他们在识别并应用社会公德原则上的专业素养,以确保每一名法官在相似案件中都能作出公平且一致的裁决。借助这些具体手段,有可能有效地解决目前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从而推进法律应用更为公正和透明。

   (二)健全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

   在笔者看来,在完善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方面,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以《民法典》为基础,根据上述张某、李某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的特点,制订更为详尽的司法解读和案例指导策略可以显著提高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质量。更为具体地说,我们可以通过精细化《民法典》第143条至第151条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容,以明确该原则在各种不同场景下到底适用于哪些具体条件以及评估的标准。例如,在处理损害赔偿的争端时,除了需要关注事实证据的核查外,还应当从当事人的道德立场和社会后果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权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周期性地发布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以便在相似的情况下详细阐述如何运用公序良俗作为进行裁判,为各个层级的法院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据和方向性指引。对于上述案件,尽管法院最后裁定张君要负赔偿,但并未深入研究双方的道德行为。如果能在具体案例中提供有助于法官在处理这些案例时更平衡法律与道德的指导意见,那么判决将不仅与法律相一致,还能与社会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和道德标准相匹配。此外,我们还可以建立专为司法目的的培训课程,从而加强法官对于公序良俗的解读和执行,并确保他们在法律实践中得到适当的应用。通过实施这些手段,不仅可以确保法律得到公正的实施,还能够增加司法裁判在社会上的认知度和公众的信任度。

   (三)规范公序良俗原则地说理论证

   在解决物权归属纠纷的过程中,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需更加严谨和具体化。针对“李富香、李向阳等物权纠纷民事案”,虽然法院在作出裁决时涉及了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由于这些观点描述相对笼统和缺乏深入的论证,因此其判决的依据并没有达到充分的层次。因此,笔者个人建议在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论述上作出以下改进:首先,当法院参考公序良俗原则的时候,应该详细阐述相关的社会伦理道德背景,确保公众能够理解判决的背后含义。接下来,考虑到案件中涉及的详细事实,法庭应该深入研究各当事方的行为是否与广大社会所接受的道德准则相符,特别是在家庭关系或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场合,并需要清晰阐释为何某一行为更能体现公序良俗。作为示例,在此案件里,法院需要具体阐释保护李富香权益是如何符合社会公德和良好习俗的,而不仅仅是简单地提到关于老年人权益的维护法规。另外,法庭在其论证活动中应该纳入更多的具体证据资源,例如当事方间的交流记录或相关证人的陈述等,以便提升裁决的可信度和说服力。另外,当法院在裁决时,也应该思考参考国际上处理这类议题的相关经历和判例,以使其裁决更为权威性和具有参考意义。最终,法院在其判决书里必须明确指明,公序良俗的原则应当根据具体的事实和法律条款来应用,不能是空洞和笼统的,以确保判决过程的公义和清晰。遵循上述方法能进一步提高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效果,从而增加公众对司法公平的信赖。

   结论

   公序良俗原则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与道德伦理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现行司法实践中对该原则的适用仍存在诸多问题,包括判断标准模糊、司法指导作用不足以及裁判理由论证不充分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公正性,也限制了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发挥。为解决上述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公序良俗的具体判断标准,确保其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更加科学合理;其次,应进一步健全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司法解释,增强法律适用的可预测性和一致性;最后,还应规范公序良俗原则的说理论证过程,提升裁判文书的质量,确保司法公正与透明。总之,只有通过这些改进措施,才能充分发挥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伦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参考文献

[1]徐亚文,李紫琦.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的实践研究[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40(2):75-82.

[2]李大勇,张晋.行政诉讼中公序良俗原则之适用[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4, 54(1):139-152.

[3]侯昕妤.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类案研究[D].湖南大学,2023.

[4]何晓东.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家庭中的司法适用研究[J].法学(汉斯), 2024, 12(7):4515-4522.

[5]罗蓉蓉,肖攀诚.公序良俗原则在背俗型侵权中的司法适用[J].民间法, 2023(1):165-182.

[6]叶思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野下的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研究——基于两类案例的分析[J].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全文版)社会科学, 2023(4):4-5.

[7]范忠信.公序良俗原则确立与《民法典》的人文升华[J].探索与争鸣, 2023(3):132-146.

[8]康民德.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J].中国审判, 2023(14):78-81.

[9]梁宵.公序良俗原则在裁定驳回起诉案件中的适用乱象及其规制[J].法制博览, 2021(36):5-8.

[10]梁婕.公序良俗原则在婚姻家事裁判中的适用研究[D].广东财经大学,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