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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议离婚冷静期
来源: 发布时间 : 2025-03-05 点击量:

论协议离婚冷静期

随着改革开放的加深及西方思想的影响,我国公众的思想观念变得更加开放和包容,特别是在婚姻家庭观上的显著转变。传统的男权主义婚姻观念逐渐被现代的、强调个人自由与经济独立的新型婚姻观所替代。这一转变使得我国离婚率持续升高,并推动了协议离婚冷静期政策的引入,目的在于给予夫妻双方深思和冷静的机会,避免冲动和草率的离婚决定,从而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尽管如此,协议离婚冷静期在法律执行过程中仍面临多项挑战。本文通过分析协议离婚冷静期的定义和重要性,探讨其在中国的法律背景和司法应用,揭示实施中的核心问题,如与上位法的潜在冲突、适用界限的不清晰以及配套措施的不足。文章进一步提出改进建议,包括完善立法和司法解释、区分“非暴力”与“暴力型”离婚、建立专门的婚姻家庭事务调解与保护机构、加强监管以及扩大救济途径。这些措施旨在提升协议离婚冷静期的法律适用性和执行效率,以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的目标。


关键词:协议离婚;离婚冷静期;暴力型离婚


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首次引入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该规定允许在提交离婚申请后的一个月内,任一方有权向婚姻登记处撤回离婚申请。此政策推行后立即引起了激烈的讨论,部分人士认为这可能会恶化那些已处于困境中的婚姻关系,增加双方的痛苦。然而,设立冷静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给双方提供时间来反思婚姻状态,避免冲动做出离婚的决定,从而减少草率决断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对夫妻双方、家庭成员乃至社会都是有益的。对于遭受家庭暴力或其他严重威胁个人安全的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以获得法律的保护,确保个人权利不受侵害。虽然我国的离婚冷静期政策参考了韩国和英国的相关经验,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一、协议离婚冷静期概述

(一)协议离婚冷静期的涵义

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为夫妻双方提供一段分离时间,使他们有空间来冷静地审视和评估自己的婚姻关系以及情感基础,思考他们的决定是否只是由于一时冲动或小争执引起的。这一政策对于带有孩子的家庭尤其重要,因为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一个稳定和健康的家庭环境。冷静期的引入旨在减少无谓的离婚,努力挽救那些还有希望恢复的婚姻,以降低离婚率,并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一政策自实施以来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因其关系到家庭结构和社会伦理的核心,若非其重要性和显著影响,也不会频繁成为公众讨论的焦点。


)协议离婚冷静期意义

结合以上离婚冷静期出台背景,在我国适用并完善离婚冷静期制度有如下几点意义:

1.有利于降低离婚率

我国法律尊重夫妻双方的自主决定权,并确保他们享有离婚自由,同时也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离婚可能会导致多种家庭问题,不仅影响到夫妻双方的福祉,也会对未成年子女的物质和心理健康产生直接影响,进而影响家庭的整体和谐。在婚姻出现冲突时,提供给夫妻双方一个时间暂停纠纷、平和情绪并进行深思的机会,有助于他们缓和矛盾,并以更加理性的方式决定婚姻的未来。此外,高离婚率可能使青少年对婚姻感到失望和恐惧,从而在心理上抗拒结婚,这不仅损害个人对家庭的看法,也可能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2.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成长

终止婚姻关系对未成年子女的成长环境有着显著影响。离婚后,由于单亲家庭的经济状况普遍不及双亲家庭,经济收入和劳动资源往往大幅减少,直接影响到未成年子女可获取的物质资源。在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教育需求和支持日益增加,给子女的全面培养带来了额外的挑战。此外,离异家庭中亲子关系往往会更加疏远。

当夫妻离婚未妥善解决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等问题时,可能会导致未来更多纠纷甚至诉讼,这样不仅损害子女的情感,也可能对他们的成长带来不利影响。在离异和重组家庭中,由于可能缺乏足够的关注,青少年更容易没有适当的管教,误入歧途,甚至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这对社会的安全稳定构成挑战。

因此,实施协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是为了给予夫妻双方充分的时间来深入思考,做出最有利于子女和家庭财产的决定。这种政策不仅有助于减少家庭内潜在的冲突,也更有效地维护未成年子女的福祉及家庭的整体利益。

3.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节约社会成本

家庭是社会结构的基石,对社会稳定和发展起着核心作用。习近平总书记重视家庭的社会功能,曾指出“家风家教是一个家庭最宝贵的财富”,并强调全社会都应关注家庭、家教及家风的建设。一个稳定和谐的家庭环境依托于夫妻关系的稳定,而夫妻关系的破裂则可能导致家庭和谐的破坏。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协议离婚冷静期的设置为那些可能因一时冲动而选择离婚的夫妻提供了一个反思和修补关系的机会,有助于恢复家庭的稳定结构和培养良好的家风,这对于传承社会美德至关重要。《民法典》新增的规定亦强调了家风的培育,第1043条特别提到:“家庭应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间应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一条款,俗称为“家风条款”,将优良的家风纳入了法律框架,对促进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建设和谐家庭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此外,协议离婚冷静期也有助于社会资源的节约。离婚进入诉讼阶段会增加司法人员的工作负担,并且由于诉讼费用和时间成本的增加,加重了社会运营的负担,影响社会效率。因此,通过实施离婚冷静期,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从而有效降低社会成本,促进社会的持续和谐发展。

二、协议离婚冷静期法律规制现状

(一)协议离婚冷静期立法沿革

在最近几年,中国的离婚立法经历了一连串显著的变革,尤其是引进了离婚冷静期这一关键政策。离婚冷静期最初在1980年代被提出探讨,并在199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首次明确了离婚协议应自愿签订的原则和离婚登记的流程,但当时未具体设定冷静期的持续时间。到了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司法解释首次规定只有结婚满一年后才可起诉离婚,这一措施限制了夫妻双方自行协商离婚的自由。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明确规定离婚协议必须书面形式,并设定了至少30天的冷静期。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更详细的离婚冷静期的立法细节和法律应用指南,规定离婚协议中必须清晰规定包括财产划分和子女抚养等关键事项,只有在双方共同同意的情况下才能签署。随后,更新的《民法典》在202011日起正式生效,要求在签订离婚协议后的30天内,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或两人都必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

此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也对离婚冷静期进行了实际应用的研究,并从2015121日开始实施,其中冷静期的最短持续时间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九个月。

经过多年的调整和实施,中国的离婚冷静期政策已经得到了逐步完善,并在法律执行中广泛落实,这一政策有效地促进了家庭稳定并大幅减少了因冲动导致的离婚。

(二)协议离婚冷静期司法实践情况

在中国,法律对协议离婚的处理已经显著加强和改进。最新统计显示,协议离婚已成为国内离婚的主要形式。截至2021年底,全国共处理了约245万起离婚案件,其中超过202万起为协议离婚,占总离婚案件的82.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司法数据统计公报(2020)》,2019年法院处理的离婚案件中,83.2%为协议离婚,较2018年的75.5%有显著增加。

在审理协议离婚案件过程中,法院致力于执行相关政策和法律,特别注重保护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通常会要求双方充分讨论并协商关于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等关键议题,以确保最终协议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此外,法院还严格审核离婚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在整个离婚过程中重点关注子女的抚养和教育,强调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尽管协议离婚得到了法律层面的重视,但在实践中仍面临一些挑战。比如,有些离婚当事人在离婚时未能进行彻底协商,导致协议离婚后发生纠纷,有时甚至需重新诉讼。因此,参与协议离婚的双方应彻底交流并协商,仔细权衡各种因素,以确保各自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三、“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适用存在问题

(一)“协议离婚冷静期”违背上位法立法原则

依据《宪法》第49条第4款,明确禁止了任何破坏婚姻自由的行为,为婚姻自由提供了宪法级的保护。鉴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所有法律,包括各类部门法,都必须与之相符。但是,《民法典》中新设的“协议离婚冷静期”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与宪法中的婚姻自由原则相矛盾。尽管部分学者基于法理学和权利比较的视角论证婚姻自由及离婚自由并非无条件,认为自由本身具有相对性,并据此为“协议离婚冷静期”提供理论支持,婚姻自由的核心仍是个体的意思自治,意味着个人有权自主决定结婚或离婚,同时承担相应的后果。

通过实施为期30天的“协议离婚冷静期”,此措施实质上对个体的婚姻自由施加了限制,这可能与《宪法》设定的婚姻自由原则产生冲突。若无足够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支持此制度的合法性,这项新的法律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遭遇困难。

(二)“协议离婚冷静期”适用界限不明确

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的规定,“离婚协议冷静期”被应用于所有协议离婚案例,且未提供例外情况,这导致了制度的泛化和界限的模糊。研究显示,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一个关键因素。例如,在宗某与卡某的案例以及闵祥娟与朱加波的案件中,长期的家庭暴力是原告提出离婚的主要原因。

当离婚请求基于家暴时,如果仍强制执行“离婚协议冷静期”,这可能会增加受害者遭受进一步暴力的风险。与此相对,在诉讼离婚中,如果可以证实对方存在家暴行为,法院通常会支持解除婚姻,认定婚姻关系已不可修复。这种处理方式在诉讼中被视为合理,但在协议离婚中却强制适用可能增加受害者风险的冷静期,这种做法尚未获得立法和司法机构的明确指导。

因此,若“离婚协议冷静期”的应用界限继续保持模糊,其不仅可能无法实现预防轻率离婚、保护家庭和谐的初衷,反而可能导致家庭冲突的加剧,使受害者处境更为不利。立法和司法部门需要对此进行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并在实践中不断调整和完善这一政策。

(三)“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缺乏配套机制

法律制度的成功实施需要依赖于完整的支持系统。没有这些系统,即便是设计精良的法律也可能难以达到其既定目标。"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旨在防止公民草率离婚并维护家庭和谐,虽然已经执行了超过三年,但仍在法律实践的早期阶段,相关的支持机制尚未健全。例如,目前仍然缺乏一个有效的婚姻家庭事务调解系统,以及对幼儿和老人的综合保护措施。这些不足使得"协议离婚冷静期"难以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程序的顺利进行。

此外,根据现行的"冷静期"规定,夫妇在考虑离婚时需要至少两次访问民政局。然而,现有的婚姻登记制度规定"双方必须共同前往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这与身份证等可在异地办理的政策不同,加大了操作上的复杂性。为确保"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够更有效和公正地执行,同样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配套机制,解决这些实际操作中的问题。

四、“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完善建议

(一)完善立法与司法解释,巩固法律基础

面对“协议离婚冷静期”可能存在与上级法规冲突的问题,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机构需制订适当的法规和司法解释来确保该制度的合法性。分析“婚姻自由”概念的演变可见其初衷。在《宪法》中引入“婚姻自由”是为了打破封建束缚,确认妇女的选择权。随着社会的演进和观念更新,“婚姻自由”逐渐被赋予更广泛的解释。

当前社会面临的老龄化和少子化挑战使结婚率持续下降,成为一个明显的社会趋势。在这种情境下,实施“协议离婚冷静期”旨在防止因瞬间情绪作出轻率的离婚决定,同时也是对社会中高离婚率和低生育率问题的一种策略性应对。因此,立法和司法部门应考虑到这些社会现实,制定全方位的法律规定和明确的操作指导,为“协议离婚冷静期”提供稳固的法律基础,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以强化该政策的法律地位。

(二)区分“非暴力”轻率型离婚与“暴力型”离婚

为了明确“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适用边界,有必要区别处理因非暴力原因和家庭暴力导致的离婚案件。社会批评已指出,冷静期制度被过度普遍应用,尤其需要针对是否涉及家庭暴力来重新定义其适用性。例如,在由感情不和、欺诈或其他非暴力因素引起的离婚中,若双方同意,可以适用“协议离婚冷静期”。然而,对于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案件,考虑到诉讼离婚中法院通常会支持基于暴力行为的离婚申请,这类情况下不应强制执行冷静期,而应允许直接解除婚姻。

这种划分不只是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更是对受害者权益的有效保护,防止他们在强制冷静期中承受更长时间的风险和伤害。如此法律调整能够使“协议离婚冷静期”更准确地达成其初衷,即防止轻率离婚,同时避免加剧家庭暴力受害者的苦楚。

(三)设置婚姻家事调解和保护机构

为解决“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在配套机制上的不足,建议成立专门的婚姻家事调解中心和为幼儿及老人提供的抚养保护设施。鉴于公众对“冷静期”制度的理解可能不够充分,成立婚姻家事调解中心能够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和心理支持,帮助他们在离婚过程中更好地处理情绪和法律问题。在30天的冷静期内,调解中心可以指派专业调解员,协助双方进行有效的沟通,从而提高冷静期的实际效益。

此外,为了缓解离婚可能给幼儿和老人带来的抚养赡养压力,建议建立专门的抚养保护机构。这些机构应根据当事人的具体需求提供适当的幼儿和老人照护服务,这不仅可以解决冷静期间可能遇到的抚养问题,而且能够维护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权利。通过建立这些调解和保护机构,能够确保“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有效执行,从而有效地预防草率离婚,并维护家庭的稳定性。

五、结语

协议离婚冷静期作为一项有效的法律措施,已证实能显著降低离婚率并减少不必要的离婚。该制度提供了一个关键时期,让夫妻有机会深思婚姻未来,并全面考量涉及子女、财产和老年人赡养的重要问题。此外,它还有助于减轻家庭内的压力,促进健康家庭文化的建设,并在社会上推广积极的价值观,同时降低司法资源消耗和社会成本。

将协议离婚冷静期纳入《民法典》是我国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取得的重要成就。尽管有所进步,这一制度在实际应用中仍面临多项挑战。立法机构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基础,确保法官和相关法律工作者能够更有效地执行此制度;同时,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提升婚姻家事调解与保护机制的能力,扩展监督和救济途径,以确保所有受害者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全面保护,并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总之,社会各界需要携手合作,不断完善协议离婚冷静期制度,以确保其能更加公正且有效地服务于公众。完善的法律保护不仅关注于处境困难的家庭,也致力于保护追求幸福的众多家庭的权益,确保他们的未来和希望。只有通过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我们才能确保社会法治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