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裁量
摘 要
本文围绕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裁量展开深入研究。目的在于探讨如何在刑法裁量中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同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运用法学理论分析与实践案例结合的研究方法,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定义、特点及成因,剖析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处罚原则和特殊处遇等。探讨了刑法裁量的考量因素、实践现状及存在问题,如刑事责任年龄标准争议、裁量尺度不统一、社会帮教体系不完善和家庭教育缺失考量不足等。提出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统一裁量尺度、完善社会帮教体系和强化家庭教育考量等对策。结论强调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裁量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需综合施策以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裁量;刑事责任年龄;社会帮教;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与希望,他们的成长关乎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然而,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现象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未成年人犯罪不仅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和损失,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如何在刑法裁量中既体现法律的威严,又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本论文旨在深入探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裁量问题,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司法制度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概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定义
法学视域之下,未成年人犯罪乃是特定年龄区间内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违背刑事法律规范的诸类行为。依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条文,未成年人通常被界定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群体。其犯罪范畴不仅囊括诸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情节严重的暴力犯罪类型,亦涉及盗窃、诈骗等财产性犯罪形式。从犯罪构成的理论视角审视,未成年人犯罪首先需契合犯罪主体为未成年人这一关键要素,与此同时,其行为亦须展现出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以及应受刑罚处罚性等核心特质。尽管未成年人在身心发育层面尚未达至成熟完备之境,但其犯罪行径无疑会给社会秩序的稳定运行以及公民的人身与财产权益带来极为严重的负面冲击,故而必然要依凭法律予以精准认定与恰当惩处。但鉴于未成年人所独具的特殊性质,在处置其犯罪行为的进程中,还需全面考量其年龄阶段、认知水准、成长环境等多方面因素,以此达成法律层面的公平公正与正义伸张。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从法学视角分析,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以下特点。其一,犯罪行为具有突发性和盲目性。未成年人往往缺乏理性思考和长远规划,容易受到情绪、冲动或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在瞬间做出犯罪决定,且对犯罪后果缺乏清晰认识。其二,团伙犯罪较为常见。未成年人出于对群体的依赖和归属感,常常结伙作案。在团伙中,他们相互影响、相互壮胆,使得犯罪行为更容易发生和升级。其三,犯罪手段相对简单直接。由于未成年人的认知和技能有限,他们通常采用较为原始、直接的犯罪手段,如暴力攻击、盗窃等,缺乏复杂的犯罪策划和组织能力。其四,犯罪后具有较高的可塑性。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在犯罪后如果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教育和改造,有较大的可能回归正途,重新融入社会。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
从法学层面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法律意识淡薄是重要原因之一。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如果缺乏系统的法制教育,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不足,就容易触犯法律红线。其次,家庭监护不力也起着关键作用。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如果家庭环境不良,如父母离异、家庭暴力、疏于管教等,会使未成年人缺乏关爱和正确引导,增加犯罪风险。再者,学校教育的偏差不容忽视。学校如果过于注重学业成绩,而忽视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会使未成年人在价值观和行为规范上出现偏差。此外,社会环境的不良影响也是重要因素。如网络不良信息的泛滥、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等,都可能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产生负面影响,诱发犯罪行为。
二、刑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在我国刑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有着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基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点。在低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辨别是非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对其犯罪行为的归责需要更加谨慎。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人逐渐具备更多的理性和责任意识,对其犯罪行为的处罚也相应加重。然而,刑事责任年龄并非绝对,在具体案件中,还会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如心智成熟程度、犯罪情节等,以确保对未成年人的处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公平正义。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处罚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和关爱。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尽量避免单纯的刑罚处罚,而更注重通过教育、感化、挽救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重新回归社会。
在具体处罚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情节和危害程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未成年人,可以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对于犯罪情节较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同时,在诉讼过程中,要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如指定辩护人、不公开审理等,以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公正的审判。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处遇
为了更好地教育和改造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特殊处遇措施。首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特殊的审判程序,如设立专门的少年法庭,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法官进行审理。其次,对于被判处刑罚的未成年人,实行与成年人分开执行的制度,避免其受到不良影响。再者,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注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通过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其回归社会的能力。此外,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以消除犯罪记录对其未来发展的负面影响。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裁量的考量因素
(一)未成年人的年龄因素
未成年人的年龄在刑法裁量中起着关键作用。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在认知能力、心理成熟度和自我控制能力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可能对自己行为的后果缺乏充分认识,其行为往往具有较大的冲动性和盲目性。随着年龄的增长,未成年人的认知和判断能力逐渐提高,但仍可能受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在刑法裁量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具体年龄,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应更加注重教育和感化,避免过度惩罚对其未来成长造成不良影响;而对于接近成年的未成年人犯罪,则可在一定程度上适当加大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力度,促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引导其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二)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
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是刑法裁量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主观恶性主要表现为未成年人犯罪时的故意程度、动机以及对犯罪后果的认知态度。如果未成年人是在受到他人胁迫、诱骗等情况下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若出于恶意报复、贪图享乐等不良动机而犯罪,且对犯罪后果持漠视态度,则主观恶性较大。对于主观恶性小的未成年人,应着重通过教育、心理疏导等方式帮助其认识错误,改过自新;而对于主观恶性较大的未成年人,在给予适当惩罚的同时,也要加强教育改造,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重塑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三)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
未成年人的犯罪情节对刑法裁量具有重要影响。犯罪情节包括犯罪的手段、后果、是否有自首立功等表现。如果未成年人犯罪手段较为温和,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有自首、立功等积极表现,在刑法裁量时应从轻处罚;若犯罪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如暴力犯罪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则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严肃处理。但即使是严重的犯罪情节,也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特殊性,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一判了之。
(四)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
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是刑法裁量不可忽视的因素。良好的成长环境有助于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而不良的成长环境则可能增加未成年人犯罪的风险。成长环境包括家庭环境、学校教育、社会氛围等方面。如果未成年人成长在一个充满关爱、教育得当的家庭和学校环境中,却因一时糊涂犯罪,在刑法裁量时应给予更多的教育和挽救机会;若未成年人成长在家庭破裂、父母疏于管教、遭受校园欺凌等不良环境中,其犯罪行为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环境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刑法裁量不仅要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还要关注其成长环境的改善,为其提供更好的改造条件,帮助其回归正轨。
五、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裁量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责任年龄标准争议
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存在较大争议。随着社会的发展,未成年人接触的信息日益丰富,其心智成熟程度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前。例如,在2013年的重庆摔婴案中,一名10岁女孩将一名男婴从25楼摔下,造成男婴重伤。此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许多人认为这样低龄的未成年人实施如此严重的犯罪行为却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有失公平正义,这也引发了对于现有刑事责任年龄规定是否过于宽松的讨论。一些人认为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可能过于宽松,使得部分低龄但恶性犯罪的未成年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惩处,这不仅让受害者及其家属难以接受,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公平正义。然而,也有人指出,不能单纯因为个别极端案例就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因为根据相关研究表明,大多数未成年人在相应年龄段确实不具备完全的认知和控制能力。例如,青海省2018年至2022年的未成年人犯罪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整体上升,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人数增长明显,但其中大部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这些未成年人在认知和控制能力上与成年人仍有较大差距。而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会导致一些未成年人被过早地贴上犯罪标签,对其未来发展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这种争议使得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司法机关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二)裁量尺度不统一
在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裁量中,尺度不统一是一个突出问题。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不同的法官在处理类似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可能会做出差异较大的判决。例如,在一些盗窃案件中,有的地区对于初犯、盗窃金额较小且积极退赃的未成年人可能会判处缓刑,而在另一些地区则可能会判处实刑。这主要是因为缺乏明确统一的裁量标准和指导原则。一方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情节轻重、主观恶性大小等因素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看法。另一方面,各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文化背景等存在差异,也会影响司法人员的判断。以青海省为例,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可能更侧重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在裁量时会相对宽松;而经济发达地区则可能更注重对犯罪行为的惩处,以维护社会秩序,导致裁量结果有所不同。这种裁量尺度的不统一不仅会让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预防和矫治。
(三)社会帮教体系不完善
目前,社会帮教体系在未成年人犯罪矫治中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帮教资源方面极为匮乏,在青海省2018年至2022年期间,全省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433人,提起公诉630人,可专业的帮教人员、心理辅导师数量远远跟不上需求,仅西宁地区专业帮教人员和心理辅导师就仅有不足百人,每年需接受帮教的未成年人犯罪者数量众多,二者比例严重失衡,约为1:10,致使平均一名专业人员需负责帮教十名未成年人犯罪者,难以对每个未成年人开展深入有效的帮助。帮教措施也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往往只是进行一些思想教育和劳动改造,极为缺乏个性化,比如对于因家庭矛盾导致犯罪的未成年人和因交友不慎犯罪的未成年人,通常都采用集中的思想教育课程和统一的劳动任务安排等相同的帮教方式,在对青海部分地区的调查中发现,超过70%的未成年人犯罪者称所接受的帮教措施未能充分考虑其犯罪原因和自身特点,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其犯罪根源问题。此外,监督和评估机制严重缺失,青海大部分地区尚未建立完善的帮教效果跟踪体系,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者接受帮教后的心理状态、行为转变等方面缺乏系统的监测和评估,据对一些曾接受帮教后又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回访调查显示,约60%的重新犯罪者表示在之前的帮教过程中,几乎未感受到有效的监督和指导,帮教计划也未曾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调整,这就导致很多未成年人在接受帮教后,仍然难以真正回归社会,重新犯罪的风险较高。
(四)家庭教育缺失在裁量中的考量不足
在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裁量中,家庭教育缺失这一因素的考量明显不足。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环境,不良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的缺失往往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庭因素的考量往往不够深入。例如,在某起未成年人盗窃案件中,法官在裁量时未充分了解到该未成年人长期处于父母离异且无人管教的家庭环境中,导致对其量刑时未能充分考虑家庭教育缺失这一因素。一方面,法官在裁量时可能没有充分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和教育情况,无法准确判断家庭教育缺失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程度。另一方面,即使认识到家庭教育的问题,也缺乏有效的手段来督促家长改进教育方式或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使得一些未成年人在犯罪后,无法从家庭中获得足够的支持和帮助,不利于其改造和回归社会。
六、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裁量的对策
(一)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标准
在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标准时,应秉持科学严谨与审慎平衡的原则。从社会发展的宏观视角出发,充分考量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动态变化。鉴于现代社会信息传播迅猛,未成年人所接触的环境日益复杂,部分低龄者在心智成熟度上确有一定程度的提前。例如,通过对近年来多起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深入分析,发现其中一些犯罪行为的预谋性、残忍性已超出了传统认知中该年龄段的行为特征。然而,不能因此而忽视大多数未成年人在特定年龄阶段仍处于认知与自控能力逐步发展的客观事实。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如德国在判断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时,除了年龄因素,还综合考量其社会认知能力、道德发展水平等多维度因素。我国可构建一套多因素综合评估体系,除了常规的生理、心理、认知测评外,还可纳入社会适应性、家庭与学校教育背景等指标。通过专业的评估团队,运用标准化的评估工具与程序,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进行全面评估,以此作为判断其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从而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之间达成精准平衡。
(二)统一裁量尺度
统一未成年人犯罪的裁量尺度是确保司法公正与权威的关键环节。首先,立法机关应进一步细化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条文,明确各类犯罪情节在未成年人犯罪情境下的具体界定与量刑幅度对应关系,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盗窃犯罪,详细规定不同盗窃金额、盗窃手段、是否有组织策划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节在量刑时的权重与调整幅度;同时,明确主观恶性的判断标准,如犯罪动机的恶劣程度、对犯罪后果的漠视程度等可量化或可参照的指标。其次,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不仅包括法律知识更新与案例研讨,还应涵盖未成年人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跨学科知识培训,提升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综合判断能力。再者,建立全国性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例数据库,将具有代表性的案例按照犯罪类型、情节轻重、地域差异等进行分类整理,并附上详细的裁决理由与法律依据分析,为各地司法人员在裁量时提供权威、全面的参考范例。此外,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构建司法机关内部的未成年人犯罪裁量信息共享平台,促进不同地区司法人员之间的实时交流与经验分享,及时解决在裁量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确保全国范围内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裁量尺度的一致性与公正性。
(三)完善社会帮教体系
完善社会帮教体系需从资源整合、方案优化与机制健全等多方面协同推进。在资源整合方面,政府应加大财政投入,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社会帮教事业发展,鼓励高校开设相关专业课程,培养专业的帮教人员与心理辅导师,同时提高该职业的社会吸引力与待遇水平,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其中;并且整合社会各界力量,如志愿者组织、慈善机构等,构建多元化的帮教资源网络,以满足日益增长的未成年人犯罪帮教需求。在方案优化方面,组建专业的个案分析团队,针对每个未成年人犯罪者的独特情况,运用科学的犯罪成因分析模型,深入剖析其犯罪根源,如家庭环境中的亲子关系模式、学校教育中的压力源与挫折经历、社会交往中的不良影响因素等,进而制定个性化的帮教方案,方案内容可包括定制化的心理辅导课程、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社交能力提升训练等,并根据帮教过程中的实际进展动态调整。在机制健全方面,建立独立的社会帮教监督机构,制定严格的监督标准与流程,对帮教过程中的人员资质、帮教措施执行情况、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等进行全方位监督;同时,构建科学合理的帮教效果评估指标体系,涵盖心理状态改善、行为偏差矫正、社会适应能力提升等多方面指标,定期对帮教效果进行量化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帮教策略与资源配置,确保社会帮教体系的高效运行与持续完善,有效降低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
(四)强化家庭教育在裁量中的考量
强化家庭教育在刑法裁量中的考量,需要构建一套系统的制度框架与执行机制。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建立专门的家庭背景调查程序,通过走访家庭、社区调查、学校反馈等多渠道全面深入地了解未成年人的家庭环境、亲子关系、家庭教育方式等详细情况,并借助专业的家庭关系评估工具,准确评估家庭教育缺失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程度与关联机制。对于经认定存在家庭教育不当且与犯罪行为有显著因果关系的案件,司法机关可依法责令家长接受强制性的家庭教育指导课程,课程内容应由专业的家庭教育专家团队设计,涵盖亲子沟通技巧、青少年心理发展规律、家庭道德与法治教育等核心模块,并设定严格的考核标准,确保家长切实提升教育意识与能力。同时,建立家庭教育责任追究法律制度,明确家长在未成年人教育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与义务,对于严重失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或在犯罪后不积极配合帮教工作的家长,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社区服务等相应处罚措施。此外,借助媒体宣传、社区教育活动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活动,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与方法,提高全社会对家庭教育重要性的认知水平,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从源头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牢家庭防线。
七、结论
未成年人犯罪刑法裁量是一个兼具复杂性与重要性的议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在法律威严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间谨慎权衡。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多方面剖析,可知其在定义、特点、成因、刑法规定、裁量考量、实践现状及现存问题上均呈现出独特性与多样性。现存的刑事责任年龄争议、裁量尺度不统一、社会帮教体系缺陷以及家庭教育考量不足等问题,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与未成年人的改造回归。完善对策的提出,如科学调整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统一裁量尺度、健全社会帮教体系和强化家庭教育考量等,是实现精准司法、有效预防与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关键路径。唯有综合施策、多管齐下,方能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助力失足未成年人重回正轨,为其健康成长与社会和谐稳定营造优良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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