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摘 要
故意伤害罪是在司法实践中极为常见的罪名,经过故意伤害可以引发多种罪名,并且这些罪名在故意伤害的基础上交错变化。加重情节是其中最大的变化,在故意伤害的基础上,加重情节可以有故意伤害罪(轻伤)的基础上转变为故意伤害罪(重伤),或者故意伤害罪加重情节到致人死亡的罪名。纵观我国故意伤害罪加重情节的形式立法过程,对于故意伤害罪加重情节的处罚变得越来越严厉。在此前提下,通过对故意伤害罪、加重情节、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具体内涵。通过这一部分理论综述,分析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的认定情节,并据以找出其中的认定缺陷。在这些缺陷下,怎么通过立法的途径将其完善,也为理论学术做一定学术参考价值。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 结果加重犯 加重情节 加重罪行
一、引言
(一)课题研究概述
故意伤害罪和结果加重情节都是在中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具有极其争议的两大部分。某位学者曾说过“在刑法学史上,似乎不可能找到另一个比结果加重犯受更多委屈的归责原理……结果加重犯不止像没娘的孩子,在刑法学史中只获得一些稀稀落落的公道话……”,可见,在刑法学的理论研究中,结果加重犯是一个长期以来的热点话题。
本文对于故意伤害罪下结果加重情节的认定进一步研究,对结果加重犯的认定情节在加重结果的范围及性质、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性质等部分剖析研究。也在认定基础上的立法层面进行完善,为中国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学术理论层面增加一份依据。
第一,系统阐述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罪中结果加重犯的内涵;
第二,分析故意伤害罪中结果加重犯的认定情节;
第三,剖析故意伤害罪中结果加重犯的认定缺陷并研究其立法完善。
(二)理论综述
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虽然实施了基本的犯罪行为,但在事实上造成了更加严重的结果,这一现象就成为在某个犯罪基础上的结果加重犯。例如甲拿刀砍乙,欲将其砍伤,得手后离开,但是由于乙倒下的时候磕到了头部,救治不及时而使乙成为了植物人。乙成为植物人的前提是甲的加害行为,也正是这个加害行为最终导致了乙不仅仅只是甲所预料的受了轻伤。所以在这一案例中甲就符合法定的故意伤害罪中的结果加重情节。
结果加重犯,是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即是法定的。这一犯罪行为的构成必须具备一个基本犯罪的行为基础,在这个行为基础之上造成更加严重的一个法律后果导致结果加重情节的发生。这两者之间必然存在着一定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结果加重情节的发生。此外,大多数学者在结果加重犯这一情况发生的主观因素都采取故意行为而发生超过其故意的加重结果,导致结果加重犯这一说法。本文的研究也是采取这一说法。
所谓的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就是指由故意伤害犯罪行为引起的,在这个基础之上超过了基本犯罪要件以外的法定结果加重情节。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就是在故意伤害罪的基本犯罪行为之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这一种加重情节。
根据本文论述采取的结果加重犯狭义说——“因基本的故意行为而发生了超过其故意的加重结果时,刑法规定了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是建立在一个基本罪的基础之上,而这个基础犯罪,只能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造成的。再加之虽然行为人主观上欲造成基本罪,但实际上却造成了比之更加严重的一种危害结果,这种危害结果就是在基本罪的社会危害性的扩大化。这种现象并不是行为人主观上欲达到的目的,属于行为人的一种过失行为。
例如甲欲重伤意,却将乙杀害;和甲欲将乙杀害,并既遂。这两者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是其行为人的主观意识是不同的。前者甲将乙杀害,是甲预料之外的侵害结果,在主观上甲对这种危害结果持消极的、否定的心理态度。后者是甲积极追求将乙杀害的这一侵害后果。故后者的社会危害性更大。
此外,基本罪与其加重结果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必须在存在基本罪的基础上,而后产生加重结果的情节。属于前因后果的一种关系。最后,基本罪与其加重结果发生的基础是行为人对基本罪的主观上的故意和对其加重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是故意的,那么所犯罪刑必然直接导致加重结果的罪刑。
二、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的认定情节
(一)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此基础上,基本犯罪的罪过形式必须是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然而,从广义上说,尽管基本罪包括了行为人主观意识的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但在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中,主要考察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二)加重结果的范围及性质
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结果包括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尽管有学者认为重伤害本身就是故意伤害罪的内容,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致人重伤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结果。
(三)行为人对结果加重的主观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中,行为人对基本犯罪是故意的,而对加重结果则是过失的。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必须是“故意 + 过失”。
(四)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的因果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后导致加重结果的发生,应当对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种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在实施基本犯罪时无法预见的,但行为人应对其造成的所有后果负责。
(五)加重结果的客观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要求行为人在实施基本犯罪时,客观上造成了加重结果。这种加重结果是基于基本犯罪的客观行为而产生的。如果没有基本犯罪的客观行为,就不可能存在加重结果,也就不构成结果加重犯。
三、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的认定缺陷
(一)立法过于模糊、粗糙
在故意伤害罪的立法上,尤其是在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上,确实存在过于模糊和粗糙的问题。虽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重伤”有所提及,但并未给出具体明确的定义。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何为“重伤”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司法部门虽然出台了《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个体差异、医学发展的快速变化等因素,导致该标准的应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困难。对于何种程度的伤害可以认定为“重伤”,以及何种手段可以认定为“特别残忍”,法律上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这种模糊性使得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争议和质疑。除了上述具体情节的模糊性外,法律在表述上也存在过于笼统的问题。例如,对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对加重结果有过失的认定,法律并未给出具体的判断标准和依据,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认定缺乏明确的指导。
(二)结果加重情节的认定范围过于模糊
对于何种程度的伤害、何种手段可以认定为结果加重情节,法律上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这使得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差异和争议。对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对加重结果有过失的认定,往往依赖于对行为人行为动机、行为方式等方面的综合判断。然而,由于人的主观心态是复杂多变的,很难通过客观证据来直接证明。这种困难不仅影响对行为人罪行的准确认定,也可能导致对行为人的不当惩罚。在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中,医学鉴定往往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医学鉴定本身的局限性和法官个人经验的差异,导致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此外,医学鉴定与司法判断之间的衔接问题也值得关注。
(三)司法实践中对主观过错的认定困难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过错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任务。这不仅关乎到法律公正和被告人权益的保护,也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定性和量刑。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对主观过错的认定往往面临诸多困难。证据不足是主观过错认定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要证明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过错,通常需要依赖于行为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等多种证据。然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往往存在证据收集不全、证人证言不一致等问题,导致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进而对主观过错的认定造成困难。行为人供述不一致也给主观过错的认定带来了挑战。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不同的供述,如否认犯罪、避重就轻等。这种供述不一致的情况不仅增加了司法人员判断的难度,也可能导致对主观过错的认定产生偏差。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和动机也是影响主观过错认定的重要因素。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和动机往往复杂多变,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情绪失控、报复心理等。这些因素使得对行为人主观过错的判断更加困难,需要司法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法律适用中的争议与分歧
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处理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案件时,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争议与分歧。这些争议与分歧不仅反映了法律条文本身的复杂性,也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多样性和灵活性。首先,法律解释的不一致是引发争议与分歧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述往往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不同的司法人员可能会根据自身的理解和经验对法律条文进行不同的解释。这种解释的不一致会导致在适用第234条时,对同一案件产生不同的法律判断和处理结果。例如,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对加重结果的主观过错时,不同的司法人员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行为人的心理状态等因素作出不同的解释和判断。其次,司法裁量权的行使不当也是导致争议与分歧的重要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裁量,以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结果加重犯以及相应的刑罚。然而,由于司法裁量权的行使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实践经验、个人偏见等,可能会导致裁量结果的不一致和争议。例如,在判断加重结果的范围和性质时,不同的司法人员可能会根据自身的理解和经验作出不同的裁量,从而引发争议和分歧。此外,社会舆论和公众情绪也会对法律适用中的争议与分歧产生影响。在某些情况下,社会舆论和公众情绪可能会对司法人员的判断产生压力,导致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偏离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这种偏离不仅可能导致争议和分歧的加剧,也可能损害司法公正和公信力。
四、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的立法完善
(一)明确立法定义与量化标准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关于“重伤”的界定往往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概念的解读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因此,立法机关应深入研究和探讨,进一步明确“重伤”的定义。这一定义应具体包括伤害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以及对被害人生活能力的影响等多个维度。例如,可以设定具体的伤残等级、治疗周期、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程度等量化指标,以便司法人员在具体案件中能够准确判断伤害是否达到“重伤”的程度。在故意伤害罪中,“特别残忍手段”的认定对于定罪量刑具有重要影响。然而,由于目前法律对于“特别残忍手段”的界定缺乏明确的量化标准,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情节的认定存在较大的差异和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立法机关应建立明确的量化标准,以指导司法实践。具体而言,可以综合考虑行为手段的性质、实施方式、对被害人造成的痛苦程度等因素,设定具体的评估指标和评分标准。例如,可以根据行为手段是否涉及暴力、是否导致被害人严重痛苦等因素进行评分,当评分达到一定标准时,即可认定为“特别残忍手段”。在立法中,过于笼统的表述往往导致司法实践中的解读存在困难。因此,立法机关应尽量避免使用过于笼统的表述,对于涉及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等关键性问题,应给出具体的判断标准和依据。具体而言,可以明确列出各种可能存在的行为人主观心态,如故意、过失、无意等,并针对每种心态给出具体的判断标准和依据。同时,在表述上应尽量使用明确、具体的语言,以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二)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
立法机构应对结果加重情节的具体程度、手段进行明确的量化规定,例如明确何种程度的伤害属于“重伤”,何种行为手段构成“特别严重”等。通过制定具体的法律解释或司法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明确的指导。对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对加重结果有过失的认定,可以建立一套更为全面、科学的评估体系,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动机、行为方式、前科记录等因素。加强心理学专家的参与,运用心理学知识对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进行更为准确的分析和评估。加强对医学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医学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鼓励医学鉴定机构与司法部门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加强沟通和交流,以便更好地为司法实践提供医学依据。在司法实践中,建立更为完善、公正的法律程序,确保对行为人的罪行进行准确、公正的认定。对于争议较大的案件,可以引入专家咨询、陪审团制度等机制,以便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实现公正审判。对结果加重情节的认定范围进行持续的研究和评估,根据实践经验和法律变化不断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建立相应的反馈机制,收集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和建议,为法律修订提供依据。
(三)完善主观过错认定规则
在处理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案件时,主观过错的准确认定对于确保司法公正和被告人权益至关重要。因此,建议完善主观过错认定规则,以明确行为人对加重结果的主观过错认定标准,并加强证据的收集与运用,确保主观过错认定的准确性。首先,需要对主观过错进行更为精确和具体的定义。行为人应当具有对加重结果的预见可能性。这意味着行为人在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应当能够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如重伤或死亡。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持放任或过失态度。即行为人在预见到加重结果的可能性后,仍然选择继续实施伤害行为,或者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通过明确这些标准,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清晰和具体的指导,减少主观过错认定的模糊性和争议。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对于主观过错的认定至关重要。在案件调查中,应尽可能全面地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记录、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这些证据可以提供关于行为人行为动机、心理状态等方面的信息,有助于更准确地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收集证据时,应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只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主观过错的依据。同时,证据之间应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处理涉及心理学、精神病学等领域的案件时,可以引入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进行评估。专家的意见可以为司法人员提供更为专业的参考,有助于更准确地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后,司法人员应对证据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评估。这包括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方面进行审查,以及对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梳理。通过分析和评估,可以更准确地判断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四)加强法律适用指导与监督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适用,提升司法公信力,加强法律适用指导与监督至关重要。首先,应明确法律适用指导原则,包括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公平和罪责刑相适应,以确保司法人员遵循统一标准。其次,建立法律适用指导机制,通过发布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加强业务培训,并设立法律适用咨询平台,为司法人员提供明确指导和支持。同时,加强法律适用监督,设立内部监督机构,强化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确保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最后,完善法律适用反馈机制,建立案件反馈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反馈,以提高法律适用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这些措施,能够确保第234条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正确适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五、结语
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作为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其认定与适用不仅关系到司法公正与效率,更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身权益保护。通过对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进行深入的分析与探讨,不难发现,当前法律在认定这一犯罪形态时存在诸多挑战与困境。然而,正是这些挑战与困境,指明了完善与改进的方向。立法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定义,细化量化标准,使法律条文更加明确、具体,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分歧。同时,加强相关法律的执行力度,确保法律得到有效遵守与执行,真正发挥其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司法实践中,应当不断完善主观过错认定规则,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与量刑。此外,加强法律适用指导与监督,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与执法水平,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应当认识到,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的认定与适用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任务,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只有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水平、加强社会监督,才能确保法律得到公正、有效的执行,为公民的人身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参考文献
[1]严旭辉.故意伤害罪(致死)的认定分析——以结果加重犯的实行行为为起点[J].法制与经济,2018(03):161-162.
[2]王印. 故意伤害罪“伤害”问题研究[D].辽宁大学,2016.
[3]邓毅丞.故意伤害(致死)罪的主观可归责性探研[J].杭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40(06):118-125.
[4]胡立新.故意伤害罪入罪标准的缺位与完善[J].人民检察,2014(03):74.
[5]方书. 故意伤害罪加重情节适用之检讨[D].苏州大学,2010.
[6]谢俊龙. 结果加重犯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7]朱洪范. 加重犯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0.
[8]蒋贵平,马关帅.故意伤害罪的伤害故意的界定——以陈某致人重伤案为例[J].中国检察官,2018(10):61-64.
[9]陈文昊.行为加重犯之提倡:罪刑均衡原则下加重犯理论的追问与突围[J].宁波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15(01):66-72.
[10]童春荣.结果加重犯之罪过新论[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版),2016,22(04):157-164.
[11]王弘宁,刘佩.论我国结果加重犯的主观罪过判定[J].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3):101-106+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