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法典》中人格权禁令条款的适用
摘 要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设置了新的禁令制度,程序方面反映出非讼程序的一些特征,它在立法上主要是为了防止伤害的产生,避免伤害继续扩大.通过其独特的优秀程序,能够为申请人及时的提供权利救济,是申请人能摆脱困境。该行为人对其所进行的侵权行为,会给他人带来实际损失或可能遭受到的损失,而该损失在民法上没有明确的概念。再加上因为《民事诉讼法》还没有健全,未对人格权禁令规定相关程序,不论条文内适用要件,亦或条文以外应考虑之要素,司法实践中都有很大的争论。本文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出发,结合相关理论基础,分析了我国《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禁令制度进行了整理,并将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析,期待可以完善该制度,使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通过考察人格权禁令的性质,并对关联制度进行了比较,促进人格权禁令的实施。
关键词:人格权禁令;行为保全;人身安全保护令
一、引言
在当今社会,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对于人格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固有的、与生俱来的权利,涵盖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多个方面,是维护个人尊严和自由的基石。因此,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法律领域的基本法,对人格权的保护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其中,人格权禁令条款作为《民法典》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为民事主体在人格权受到侵害或面临侵害危险时,提供了一种快速、有效的救济手段。然而,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这一条款,确保其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对人格权禁令条款的深入研究,本文旨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促进人格权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进一步维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同时,也希望能够引起更多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关注,共同推动人格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二、《民法典》中人格权禁令条款的概述
(一)人格权禁令条款的法律定义
人格权禁令条款是指在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益正在或者即将被侵害的情况下,当不及时制止相关违法行为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制度。这一制度体现了对人格权效力和人格权请求权的保护,是一种绝对性请求权,旨在强调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损害预防和防御性请求权。
(二)人格权禁令条款在《民法典》中的位置与体系定位
人格权禁令条款规定在《民法典》的第九百九十七条。该条款位于《民法典》的人格权编中,是人格权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人格权编的新增制度,人格权禁令条款有利于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预防损害后果发生,充分彰显了人格权法独特的价值和功能。
(三)人格权禁令条款与其他相关法律条款或制度的关系
人格权禁令条款是对其他人格权保护条款的补充和强化。当其他条款无法及时、有效地制止侵害行为时,权利人可以依据人格权禁令条款向法院申请禁令,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反家庭暴力法》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关系:虽然两者都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制度,但适用范围和对象有所不同。人格权禁令条款适用于更广泛的人格权侵害行为,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则主要适用于家庭暴力等特定情形下的侵害行为。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人格权禁令条款与其他涉及人格权保护的法律法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我国完善的人格权保护法律体系。例如,在网络安全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中,也规定了与人格权保护相关的制度,与人格权禁令条款共同发挥作用。
三、人格权禁令条款的适用条件
(一)侵害行为的存在与判断标准
人格权禁令条款的适用,首要前提是存在明确的侵害行为。这种侵害行为通常表现为对他人人格权的侵犯,包括但不限于侮辱、诽谤、泄露隐私等。侵害行为必须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包括了对法律明确规定的人格权的侵害,以及基于社会普遍认知对人格权造成的侵害。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时,必须具备主观故意性,即明知或应知其行为将对他人的人格权造成侵害,但仍然实施该行为。这要求我们在判断时,不仅要看行为的客观结果,还要关注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侵害行为所针对的对象必须是法律所保护的人格权范围,如名誉权、隐私权等。对于不属于法律所保护范围的人格权,即使受到侵害,也不能适用人格权禁令条款。
(二)侵害行为对人格权的损害程度与影响
在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应适用人格权禁令时,需要考虑其对人格权的损害程度与影响。这种损害可能表现为精神上的痛苦、名誉的损害、隐私的泄露等,具体需要根据侵害行为的性质和程度进行判断。我们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个人情况、社会影响以及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等因素,来衡量侵害行为对人格权的损害程度。例如,对于公众人物来说,名誉权的损害可能更为严重;而对于普通人来说,隐私权的泄露可能带来更大的精神痛苦。除了损害程度外,我们还需要评估侵害行为对受害人未来可能产生的影响。例如,如果侵害行为导致受害人的名誉受损,可能会影响其未来的职业发展;如果隐私被泄露,可能会导致受害人遭受更多的骚扰和威胁。
(三)禁令适用的必要性分析
在考虑是否适用人格权禁令时,需要进行必要性分析。当侵害行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如果不及时采取禁令措施,将会导致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例如,在网络环境中,一旦侵权行为发生,其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如果不及时制止,将给受害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有些人格权损害一旦发生,将无法完全恢复。例如,名誉权的损害、隐私的泄露等,即使事后采取补救措施,也无法完全消除其影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采取禁令措施是必要且合理的选择。
四、人格权禁令条款的适用程序
(一)申请禁令的主体与资格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这里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申请人必须是人格权的权利人,即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此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如人格权主体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等可以代为提出申请。
(二)禁令申请的提出与受理程序
禁令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但如果书面申请确有困难或情况特别紧急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申请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包括具体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有申请采取禁令措施的具体内容等具体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同时提供《民法典》第997条所规定要件的初步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在收到禁令申请后,应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包括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是否存在侵害行为或侵害之虞、颁发禁令是否必要等。
(三)禁令决定的审查与裁决程序
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请后,将依法对申请进行审查,确保禁令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审查的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侵害行为是否存在或具有侵害之虞、禁令的颁发是否必要等。经审查认为符合颁发禁令条件的,法院将依法作出禁令裁定,并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禁令裁定应具有明确的执行内容和期限,并告知被申请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禁令的执行与监督程序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禁令所规定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执行措施确保禁令的有效执行。在禁令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对禁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禁令得到有效执行。同时,申请人和其他相关主体也有权对禁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
五、人格权禁令条款的适用效果与限制
(一)禁令的法律效力与约束力
人格权禁令条款一经法院裁定,即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禁令裁定所规定的义务,对于被申请人来说,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被申请人必须按照禁令裁定的要求,立即停止侵害行为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禁令的约束力不仅体现在对被申请人的强制执行力上,还体现在对申请人和其他相关主体的保护力上。禁令的裁定可以有效地预防或制止侵害行为的发生,从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禁令对侵害行为的预防与制止作用
人格权禁令制度旨在强调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损害预防。通过禁令的裁定,可以在侵害行为尚未发生或即将发生时,及时制止相关行为,从而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侵害行为,禁令的裁定可以要求被申请人立即停止相关行为,从而防止损害后果的进一步扩大。例如,在网络环境中,一旦发现有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行为,申请人可以及时向法院申请禁令,要求被申请人删除、屏蔽相关内容,从而及时制止损害后果的持续扩大。
六、人格权禁令条款适用的问题
(一)证据收集与认定的困难
在数字化时代,人格权侵害行为在网络空间中的表现愈发复杂,使得证据的收集与认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网络空间的特性,如隐蔽性、匿名性和跨国性,为证据的获取设置了重重障碍。电子数据作为网络环境下证据的主要形式,其易篡改、易删除的特性给证据的保存和提取带来了极大的困难。电子数据往往存储在服务器或云端,一旦数据被篡改或删除,其原始状态便难以恢复,这极大地影响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网络空间的匿名性使得申请人难以确定侵权人的真实身份。在网络中,人们往往使用昵称、化名或虚拟身份进行交流和互动,这使得申请人难以追踪到侵权人的真实身份,进而无法准确收集指向侵权人的证据。即使申请人能够获取到侵权人的网络身份,也需要经历复杂的技术手段和程序才能将其与现实身份相对应,这无疑增加了证据收集的难度。即使申请人能够收集到相关证据,也可能因为证据的形式、来源、真实性等问题而难以被法院认定。网络环境下的证据往往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其来源、形式、内容等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验证。例如,网络言论的真实性难以判断,网络视频可能被剪辑或篡改,这些都给证据的认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此外,由于网络空间的跨国性,证据的收集与认定还可能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管辖权问题,这进一步增加了证据处理的难度。
(二)禁令裁定执行难的问题
禁令裁定的执行是人格权禁令制度的重要环节,但实际操作中却面临着诸多困难。首先,被申请人可能对禁令裁定存在认识不足,对法律后果缺乏认识,因此不主动履行禁令裁定的要求。其次,被申请人可能故意抗拒执行,采取各种手段规避禁令裁定的约束,如更换域名、服务器等,使得禁令裁定难以得到有效执行。此外,即使被申请人愿意履行禁令裁定,也可能因为缺乏执行能力而无法实现。例如,一些小型网站或自媒体可能没有足够的资源和技术能力来删除或屏蔽侵权内容。对于申请人来说,当被申请人不履行禁令裁定时,他们需要寻求法院的帮助,通过强制执行等措施来确保禁令裁定的有效执行。然而,强制执行程序通常耗时较长,需要申请人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承担一定的成本和风险。这可能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甚至可能因为长时间的诉讼过程而遭受更大的损失。
(三)禁令适用范围的界定问题
人格权禁令条款的适用范围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一方面,人格权内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得禁令的适用范围难以明确界定。不同的人格权如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保护需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界定禁令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不同案件之间的差异性也增加了禁令适用范围界定的难度。同一类型的人格权侵害行为可能因具体情况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和影响范围,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界定禁令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适用人格权禁令条款时需要谨慎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禁令的适用既能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尊重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然而,由于人格权内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不同案件之间的差异性,禁令适用范围的界定往往存在一定的难度和不确定性。这可能导致禁令的适用效果不尽如人意,甚至可能引发新的争议和纠纷。
七、完善人格权禁令条款适用的建议
(一)明确证据收集与认定的标准
在人格权禁令的申请过程中,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由于网络环境的复杂性和特殊性,证据收集与认定面临着诸多困难。因此,明确证据的标准和认定程序显得尤为必要。应当认识到网络环境下证据的特点,包括其无形性、易篡改性、匿名性等。针对这些特点。可以制定专门的电子证据收集与认定规则。这些规则应当详细规定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害行为的证据形式,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社交媒体帖子等,并明确这些证据的来源、保存和提取等要求。这样,申请人就能更加清晰地了解如何合法、有效地获取和提交相关证据,为申请禁令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法院在审查禁令申请时,也应当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包括验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对于电子证据,法院可以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验证,如数字签名、时间戳等,以确保证据未被篡改。此外,法院还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如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二)加强禁令裁定执行的力度
在人格权保护领域,禁令裁定的执行是维护权益的关键环节。然而,目前禁令裁定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需要进一步加强执行的力度和效率,确保禁令裁定的有效实施。法院在作出禁令裁定时,应当明确执行的具体内容和期限。这包括对禁令裁定的具体执行要求、执行期限以及违反禁令裁定的法律后果等进行明确规定。通过明确的执行内容和期限,可以让被申请人清楚了解禁令裁定的具体要求,从而减少执行过程中的误解和争议。对于拒不执行禁令裁定的被申请人,法院应当采取强有力的强制执行措施。这些措施可以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以确保禁令裁定的有效执行。同时,法院还应对拒不执行禁令裁定的被申请人进行法律教育和惩戒,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了推动禁令裁定的有效执行,还可以建立与相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公安、网信等部门在维护网络安全、打击网络侵权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与这些部门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禁令裁定的执行。例如,当发现被申请人违反禁令裁定时,可以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协助执行,以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秩序和稳定。
(三)细化禁令适用范围的界定
人格权禁令条款的适用范围是一个需要明确界定的问题。为了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对被申请人权利的过度限制,需要对禁令的适用范围进行细化和具体化。要明确列举适用禁令的具体情形。这些情形可以包括网络侵权、名誉权侵害、隐私权泄露等常见的人格权侵害行为。通过列举这些情形,法院在审查禁令申请时就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避免因为理解上的偏差而导致裁判的不一致。要设定一定的适用条件和标准。这些条件和标准可以包括损害程度、紧迫性、不可恢复性等。具体来说,只有当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且这种损害具有紧迫性和不可恢复性时,才能适用禁令条款。这样就能确保禁令的适用既能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尊重被申请人的合法权利。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禁令的适用范围。由于人格权内涵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不同案件之间的差异性,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界定禁令的适用范围。例如,在涉及网络言论自由的案件中,我们需要权衡言论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之间的关系,确保禁令的适用既能够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够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结论
在数字化和网络化时代,人格权的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人格权禁令条款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为及时预防和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然而,在适用过程中,我们也应意识到其存在的局限性和问题,如证据收集与认定的困难、禁令裁定执行难以及禁令适用范围界定不清等。为了充分发挥人格权禁令条款的作用,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其适用机制。通过明确证据收集与认定的标准、加强禁令裁定执行的力度以及细化禁令适用范围的界定,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法律制度的完善是一个长期而持续的过程。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以适应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进步。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人格权禁令条款将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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