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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研析税收管理员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 : 2023-09-26 点击量:

20183月,国务院提出机构改革方案:“省以下国家和地方税务机构合并”。同年615日,省级国地税机构完成合并,这为我国税收征管体制改革迈出实质性的关键一步。同时,税收管理员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我国税收征管工作主要包括税收征管、税收稽查。税收管理员负责征收和管理。税收管理员制度关系到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制度的健全,征收管理效果是不是达到预定目标。本文通过研析税收征管的历史演变,介绍了我国税源管理的三种模式,即以“户管”为特征的税收制度,新中国成立以来,税收管理的“管事”体制和税收管理员的“管办结合”制度。从法律的角度审视税收征管员制度,发现:税收征管现行的制度偏离税收法定原则,存在着税收征管权力大、监督制约机制缺失和权责失衡。为了有效地维护税收管理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贯彻执行税收法律的原则,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要切实维护好。

关键词:税收管理员制度,税收管理员,法律,角色,税收法定

 

税收管理员(简称专管员)是税务机关服务不同地区(行业)税源的工作人员。完善税管理员制度,是不断细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方法,是实施科学化、精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要不断总结工作中的经验,建立健全税管理员制度,在工作中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即不断优化“放管服”改革。

在贯彻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实际工作中,要处理平衡好管理与“家庭管理”的关系。其实,管理事务和“管理家庭”是一回事,只是从不同的方面表现出来。管户,就是税收管理员按照户管理和服务涉税事务。如果管理离开“家庭管理”,就失去针对性;“家庭管理”要从具体事务着手,否则工作内容就会丢失。必须通过“家庭管理”的方式来加强税源管理并实施。

税收管理员按片(区)管理和服务纳税人的税源是其主要职责。税源管理不仅要了解纳税人的现场情况、依法进行查验并提供工作范围内的服务,还要对每个纳税人的案头逐一管理。要深入对辖区管户的管理,摸清纳税人基本人数,减少偷税漏税。要学会利用信息化技术,运用后台大数据对各种资料进行案头分析,对情况异常的管户进行有针对性的查验。专管员应保存好记录,按时提交报告。对于需要深入进一步的检查,应该派两个人到工作现场;检查应该有方案,避免不必要地重复,浪费资源。要谨慎大胆地利用大数据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存储的优势,注意充分运用数据分析、计算、现场检查、访谈等手段进行汇总,发现异常第一时间采取方案给予处理掉。对于涉嫌偷税、诈骗的企业,收集好有利证据及时向稽查部门移交。在工作中,不仅要注重对税源集中地区纳税人的管理,还要抓好零散纳税人的服务,十个手指头,要学会弹钢琴,全覆盖地掌握企业的税源和生产经营状况,切实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从法律的角度,考察了我国实施的税收管理模式和税收征管不同的历史阶段,得出地结果是:“放管服”改革不断深入,更进一步加大对税收管理员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其职权行为,切实保护纳税人的权益。通过研析,笔者发现税收管理员制度在执行中还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税收管理员权责的失衡。这一制度偏离了税收合法性原则。从执行税收法定原则的角度来说,从规范税收征管员权力方面、加大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健全税收征管制度的建议。

一、制度的演变

我国在税收征管实施过程中,税收管理员是工作在税收第一线的,要直接和纳税人打交道,并且是零距离监督和服务于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制度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在文件中明确了“税管员”和“税管员制”两个概念。根据文件第二条规定,税收管理员是各级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不同地区、不同类别税源管理、负责账务管理的工作人员。第四条规定,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的行为、促进税源管理的基本工作制度,根据税收征管需要,优化纳税服务。笔者着重从法律的角度研析税收管理人员在不同阶段的权利和责任。

(一)税收专管员“管户”制度

“专管员”是指“一人进企,统一管理各项税种,集收管查一体化”,即专门收税员按地区、分部、行业对管户进行全面细致地管理,把征收、管理、检查尽量融会贯通。在此种形式组织中,收税人来收税的同时,也进行其他税收征管工作。

税收管理员系统是一个简单、广泛、全面的税源管理系统。在这一制度中,权责划分没有明确,是一种“保姆式”的家庭责任分配模式,即管好一切、干什么。

改革开放后,纳税人数量日益增加,经济总量不断增加,经济交易网日趋复杂。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弊端在税收管理员制度中逐渐显露出来:(1) 权力范围扩大了。税收管理人员为了按时或提前完成税收征管任务,会专门和企业共同完成会计制度建立等涉税工作。(2) 缺乏责任监督机制。税务行政人员违法成本低、责任心不强,容易滋生腐败,造成“关系税”、“人情税”等问题。(3) 角色已没有办法实现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的目标。由于硬件等设施落后、经营能力存在不足,多户、各类事务的固定管理模式,导致权力大权在握,良莠不齐的税收征管质量,使纳税人没有获得优质的纳税服务。

(二)税收管理的“管事”模式

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以行政权力再分配为指导,建立健对税收征管单位的分解和制约,使其权力在工作范围内行使和机制变得更加完善。改变将原来属于税务人员的一揽子权力分解为征收、管理、检查三个岗位,更好地规范了因“统一管理各项税种、统一征管、统一征管”而造成的税收失信、违法违纪后果,税收管理人员管理账户时的“管理和调查”。纳税申报地的责任应归于纳税人,税务工作者应发挥服务作用,这就大大减少了税务机关以外的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的联系。税收征管的业务流程和信息采集等,使税源管理的实施方式转向依靠计算机信息技术,这样更方便了纳税人,同时也减轻了税收管理员的工作量,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率,降低纳税人的成本,有效减少手工权力寻租操作的空间。

“管事”为特征的税收征管体制暴露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重点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纳税人可以自行计算、填写缴费凭证,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特聘税务师制度下的税收征管模式相比,税收征管人员不再进行日常实地检查,纳税人报送的纳税信息大多停留在材料是否齐全的层面,无法客观进行实质性检查,不能做到及时、准确对纳税人的监管,造成税源监管不力,导致“疏于管理、弱化责任”的局面发生。二是与手工操作相比,信息化技术作为税收征管的方式有其自身的缺陷。一方面,收集到的纳税人信息不全面,需要考虑真实性。另一方面,持有各类信息的银行等部门尚未建立起共享信息机制,起不到高效、完善的作用。另外,税源监控过度依赖信息化,必然导致监管工作浮在水面。三是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规划》,把征管部门的职权划分为税务稽查、政策法规、管理服务和征收监测四个方面。税收征缴环节由税收征管部门直接负责,重点关注税款是不是已足额缴存,结合今年的疫情,进一步了解纳税人最新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实际困难。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税源管理,需要第一时间掌握纳税人的变化信息,但不能直接从纳税人那里获取。(4) 各部门之间的职权重叠,难免会导致税收征管机制的效率整体低下,各部门负责某一纳税人或各负责部门“乱踢皮球”的现象。现在国地税合并以后,各职能部门业务得到进一步优化。

(三)“管户管事相结合”的制度

“管”为导向的税收管理体制实施以来,逐步把“账管”为核心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取消了。过分强调纳税人的自我申报,税源管理部门和纳税人的联系,除检查外,仅限于税务机关。通过业务分离和分工,可以避免原特别行政官对其管辖范围内纳税人事务的权力。

为此,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税源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指出,要建立健全税务管理员制度,明确税源管理必须由个人实施,实行税务管理员负责制。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在借鉴各地税务机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这是规范税收管理员制度有效性的最高层次的制度性文件。它规定了制度的目的、要求、税收管理员的职责和监督管理等细节。第四条第二款明确了制度运行应遵循的原则,即户管结合、管办结合。税务总局对税收管理员系统的设计初衷是借鉴以往以“户管”为重点的税务管理员系统和以“户管”为核心的税收征管系统下强大的税源信息监管优势同时强调了“收税权”方面的弊端,即“收税权”的不断弱化。但在实践中,税务行政人员的权力并未得到有效性的制约。

(四)改革制度的尝试:税源专业化管理

与税源专业化管理相关的税收管理员制度主要内容如下:(1)为管理资源分配制定了新的目标定位。也就是对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优先考虑运用税收征管力量。(2) 税源管理职责权限无形扩大了,主要集中在基层税收管理员身上。然而,各级税务系统多多少少承担了改革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职能。(3) 税务行政人员应加强与税收征稽部门在税源管理方面的合作。纳税人涉嫌偷税等违法行为的,税收管理员应当将案件通过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给相应的审计部门。(4)建议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教育培训,完善青年人才激励管理体制。

推进税收专业化管理,以摆脱现行税制在实际操作中的弊端:(1) 扬弃历史税收从属管理原则的地位,采用了多维度、有针对性地细化为税源分类配置模式,这改变了单一税务管理人负责某一地区税源管理、监管不力、垄断的局面,这体现在管理户的责任分配上。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划分纳税人,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2) 税源专业化管理体系设计,注重对整个税制资源的重新整合和优化,可以避免税收管理人员权力大的局面。首先,从纵向联动体系的角度看,对跨地区经营的纳税人,上级税务局将直接管辖税务行政人员的职权范围。另一方面,从横向联动机制的角度看,从专业化管理角度强调税收征管、税源监控等工作之间、税务内部之间、税务机关和其他地方组织的合作。具体体现在成立联合领导小组,在各部门职责下协调各岗位、各部门的工作。

二、现存问题

税收管理员制度贯彻执行多年,优化了税源管理,取得了预期的实际效果。但是,一个制度不可能是完美的,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也凸显出种种问题,下面将从法律角度笔者对该制度的现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

(一)专管员权力范围过大

税收管理员系统设计的初衷是强调“户管结合、事管结合”的原则,重点是建立税收管理员制度。因此,管理者的职责范围应限于管理的业务范围。然而,按照下面所述的税务管理者的权力限制的理念,税务管理者的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

1.设定的权限过宽

在和纳税人打交道时,税收管理员不能直接行使税收征管、稽查、处罚的职权。对于税务内部征管和稽查部门,这两个单位一般不直接联系纳税人,于是税收管理员就承担起收集企业信息、发现风险线索的责任,还起到及时转移基本配合作用,督促纳税人执行税收征管部门下达的税收指示,并对审计部门发现的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税收管理员的职责涉及到征管的每一个环节,所以税收管理员都有广泛的权利。

2.自由裁量权过大

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建立的税收管理员制度,打破了国家税务总局上述文件精神对经营者规定的范围,导致税收管理员的风险责任违反了上位法。同时,不同层次、不同地区对税务行政人员具体职责的内涵有不同的理解和规定,导致税务管理人员缺乏统一的履职依据。

特殊情况下,税务行政人员征收税款的权限方面,他们“不直接从事税务稽查、减税、退税审批、违规处罚、税收征收等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税务人员可以直接在交通不便、集贸市场不方便的地区征收零散税款的,实施两人岗制度,严格执行票款分离。”由此可以得出,税收管理人员只能在上述特殊情况下直接征收零散税,这两种情况明显局限于交通不便和市场不方便的地区。

从以上可以看出,现行各级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并没有明确界定税收管理员职权范围。在“管而不管”的问题上,由于规范性文件没有明确规定,要看税务机关和税收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给税务行政人员职权的扩大留下了空间。

3.人均管户责任分配失衡

改革开放以来,纳税人数量呈快速增长趋势,在经营模式和经营范围上也呈现出越来越复杂的势头。但另一方面负责管理的税务行政人员总数保持相对稳定,造成征管户与征管主体的不平衡,每个税收管理员管理范围过大。

在对税务行政人员职责的分析中,笔者指出,税务人员的职责十分复杂。此外,信息的真实性和变化还需要现场核实。因此,就单一税务管理人而言,在自身承担的权力内容庞大复杂的情况下,税务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权限范围的扩大导致单一税务管理人权力出现过大的情况。

(二)缺乏监督制约机制

税收管理员制度运行中,本身存在着监管缺位、对执法人员权力制约不力等问题,现主要从规范落实和相关制度两方面进行研析。

1.制度尚未形成完整体系

目前,规范税收管理体制的文件主要包括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和各级税务机关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本文对税收行政人员问责机制和权力约束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了总结和梳理。在整理中发现,除了税务行政人员监督管理的内外评估机制外,其余与税务行政人员权力监督有关的部分相对较少。只有零散的规定,具体的监督方法和手段也很笼统,没有操作性。此外,其他税务机关制定的监管文件不涉及税务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只是指出,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实施。

2.税收管理员协作缺

在实践中,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税源进行分类中,往往是单一的分类标准。在原有的税源分类模式下,每个税收管理员负责的纳税人范围,是某一地区的全部纳税人或某一特定领域的纳税人。这样,每个税务管理人都对自己管辖的纳税人负责,独立履行职责,一般不需要相互配合。

但是,从制度设置对税务管理人员履职的影响来看,这种税源管理模式有非常突出的弊端,体现在一个专管员同时承担更多的责任,而纳税人只需要接受监督和管理。在税收管理员管辖范围内拥有最大权力的同时,税收管理人员职责的同质化导致税务管理人员群体内部的分工和合作,而税收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又是税务行政人员管理的重点在税务行政人员群体内部没有实现权力的分解。

(三)纳税人缺救济机制

作为当前税收征管工作负责税源和税目管理的税务工作者,他们直接面对的是纳税人。其执法的后果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及其后续一系列税收环节的发展。因此,它们在整个税收征管局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纵观现有的税收征管体系,纳税人权益的保障远未实现。

1.制度规范行政救济缺乏

比如,《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在运行的各个环节都要充分考虑和规范。在该文件中,第四章只有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税务行政人员违法违纪的处理办法: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构成违纪行为的,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即使是专门针对税收管理员制度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在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行政救济?文件上没有具体规定。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没有从纳税人的角度进行规划布局。

2.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

制定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出发点是提供优质的纳税服务。通过税务执法人员的跟踪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构建和谐的税企关系,执法人员应遵循从“纳税人的需要出发,以纳税人的满意度为基础,最终服从纳税人”的原则。但是税务人员在和纳税人打交道的过程中,扮演的却是管理者的角色。执法人员视纳税人为被管理人,为方便自身管理而安排工作。此时,税收管理员从服务规范到管理规范,已经是纳税人积极配合税收管理员的过程。即使是由于税务行政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纳税人进行了过多的约谈和检查,也影响了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增加了纳税人的成本。

以前,纳税人往往需要多次到税务服务大厅和基层税务局找税务管理员核定征收金额。在特定情形下,纳税人缴罚款,需要至少一两个月的时间,这种只给予一至两个月固定期限的一般做法显然是不适当的,它违背了为纳税人服务的行政目的,实际上侵犯了纳税人的权益。这种制度设计的逻辑有一个根本的缺陷。现在,“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把“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具体措施落实到位,提出“最多跑一次”。再加上今年的疫情,“非接触式”业务的开展,更让纳税人体会到纳税的便捷。

三、完善制度的建议

税收管理员制度,从制度的设计到运行都应受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制约。然而,考虑到现行的征管制度被纳入到税法规范中,实施中与现行税法规范并不一致。笔者将从法律的角度研析我国现行税收征管制度与税收法律制度的关系,并从确立税收法定原则、建立健全规范制度、完善制约监督机制和纳税人的权益保障给出自己的建议。

(一)确税收法定原则

要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从我国现行税法的实施情况来看,税务行政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权力过大、缺少监管责任,权责失衡。整个税收征管体系的出发点偏离了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经不起规范的检验。因此,有必要明确税收法定原则对制度结构的指导作用,是完善我国税收征管制度的第一步。

1.基本内涵

税收法定原则中的“法”,是指民意代表机关严格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因此,法律的内涵应该受到限制,这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中都有体现。不同学者虽然对其内涵有不一样的理解,但可以归纳为税收要素的合法性、确定性和程序合法性三个方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未经法律明确不得改变,避免出现漏洞,法律规定的税收征收程序要求税务机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2.税法体系的体现

税收合法性原则的完整内涵目前很难写入宪法。从多角度解释这一内容,引入税收合法性原则也是一种可行的措施。国地税合并以来,税法正在逐步完善: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在优化服务上做“乘法”。最新的《立法法》规定,税种设置、税率确定、税收征管等基本税制只能依法制定。新修订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征收、停征、减、免、退、补,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行政法规执行。严禁任何机关及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变更或者以其他方式约定上述事项。新时期,新的《税收征管法》被提上了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税法会更加完善。

截至20209月底,现有18个税种中,除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税种均按国务院制定的相应暂行条例征收缴纳外,其余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船舶吨位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关税等11个税种,均已法的形式对外公布并实施。

我国立法机关授权立法有其优越性。当无法依靠时,它可以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迅速给出反馈。但在现实中,由于特定原因立法还不成熟,只能暂时以授权的形式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出现。国务院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导致了部门利益的制度化和公共税收的低合规性,进一步阻碍了税收合法性原则的推进和落实。

3背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管理员制度对整个税收征管系统的良性运行起着重要作用,其运行应严格遵循税法原则。各级税务制度的规范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由各级税务机关制定。但纵观全文,税务系统没有明确的方向。因此,从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面来看,该制度只停留在内部标准层。

在贯彻的过程中,首先存在着管理人员权力大、监管不力、权责不符、纳税人权益保护不力等现实问题。其次,税务机关制定的制度规范,没有立法过程的约束,这意味着税务机关既是竞争对手,又是裁判员,执行的过程中肯定存在问题,可以通过完善健全制度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因此,进一步推出权力和责任清单,成熟一批,推行一批。进而解决权利与责任不平衡、对纳税人保护不足的问题权益按照权责平衡的理念。形成运转顺畅、透明高效的权责清单运行体系。另外,每年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二)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体系

完善细化税收征管体系,应从税收合法性原则入手,完善健全税收管理员制度。

1明确制度的定位

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要充分认识到该制度对整个税收征管系统的重要性。重视税收管理员制度,就该处理好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关系,这是税务机关要解决的根本问题:限制和规范税务人员的职责,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让“放管服”在双方的深度上进一步发挥作用。

2.要有统一明确的法律规范

为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法律规范上要赋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合法性,赋予税收管理员履职合法性,解决现行制度缺乏高层次、统一法律规范的难点,要尽快用立法机关的方式加以约束。在实践中,我们可以将已经被各级税务系统证明有效可行的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升为法律。鉴于税收立法的专业性和成熟程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先行授权国务院提前拟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待时机成熟后再上升为法律。

(三)完善制约监督机制

实践中,执法人员在履职中存在着权力过大、自由裁量空间过大、监督不力等诸多问题。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从权力本身、监督和责任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解决税务行政人员权责失衡问题的对策。

1.明确权力范围

“法无授权不可为”。笔者认为,现行的管理员制度给予税收管理员向税收征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力,这是不恰当的。一是税收管理员目前与纳税人有直接联系,掌握纳税人的具体信息的程度远远大于征稽部门。业务部门可以提出处理建议,实现部门之间的独立性和良性合作的效果。二是税收管理员就一定的税收风险向其他部门提出建议,其他部门如果不积极履行职责,就会根据意见作出决定,没必要承担太多的责任;经核实税务局长处理意见不当,证明税务局长判断错误的,那么税务管理员的积极性就会受到打击,使得他们为了安全起见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信息视而不见,从而加大了税收风险发生的概率。

2.健全监督机制

内部的监督主要是税务机关的监督。结合问题“回头看”,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推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使新的税源管理职责模式突破了原有的属地管理原则,强调税源管理责任的多维分配。笔者建议,在多种方式税源管理任务的情况下,坚持放要彻底有序,管要坚决管好。精简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努力打造权力瘦身的“紧身衣”,扎扎实实为纳税人减负。

外部的监督主要是和税务行政人员纳税人参与对税务行政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这是纳税人的权利。加强信息公开,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促进制度规范的公开透明,实现权力运行的有序规范。这是税务机关未将税收管理员系统规范性文件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在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官网上,是直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制度。

3.细化责任机制

笔者认为,税收执法责任机制的构建应区别于一般公务员,设计责任机制应该归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建立责任机制上,一方面要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税收管理员制度要配套考核机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搭建网上评估平台,让更多纳税人参与税收管理人员的考核,使考核更有针对性。同时,鉴于税务管理人员职责繁杂,对税务人员的考核也应力求精简、高效,不能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不仅给纳税人减负,还要给税收管理员“真金白银”的减负。

(四)保障纳税人权益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法律制度的核心。要坚持优质的服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创新服务方式,让纳税人来办税便捷、贴心和舒心。继续实施新办纳税人“零门槛”办税,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可以办结多个涉税事项,大幅度缩减办理涉税时间。特别是今年新冠疫情期间,专门推出“非接触式”办税模式,更是为纳税人推出贴心的服务。大力推出网上办税、就近办税,“最多跑一次”,让纳税人少跑路,让数据多跑腿。推进电子税务局的使用范围,让纳税人更快更高效的办税。

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加强对税源的管理,切实提高我国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尽管纳税优化已是该系统的目标之一,但它更注重提高管理合规性。税收管理员要转变管理方式,做好事中事后的风险应对,整合日常事务性事项。笔者建议,要畅通多种参与渠道,根据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就如何实现权利救济作出具体规定。健全完善税源管理的衔接配套制度,以“放管服”改革为抓手,为纳税人营造公开透明的营商环境。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指导和帮助,要从工作上关心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平时加大对税收管理员的服务意识培训教育,使他们牢记执法为民的工作宗旨,继续增强税源管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中,结合实际业务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切实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要注意减轻税收管理人员的负担,减少需要基层单位报送的举报材料,信息系统中能查到的信息不能重复报送。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税收管理人员的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进行考核。税务行政人员要定期轮岗,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反腐败规定。

新时期,国税与地税合并后,税源管理的改革正在有序开展。基层税源管理人员的职责不断细化和规范,监督管理不断受到制约和加强。税收管理员制度由于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征纳双方只有不断实践,才能对整个制度有更准确地把握。在讨论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因讨论内容的不足和实践中的疏漏。笔者将继续关注本文的研析的问题,恳切希望能得到读者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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