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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课堂教学中学生主体性的培养
来源: 发布时间 : 2023-09-26 点击量: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根本,是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依据。党的十八大会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正在不断地完善,各大高校的法律专业学生是我国法律建设的后备人才,全面提升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素质,是实现我国法律建设总目标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是素质教育理念下的必要要求。在素质教育下培养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素养,提高学生的自主探究和自主学习能力,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性。但是目前我国的法律课堂教学对主体性培养的关注不足,对主体性的内涵和意义认识不到位,导致学生主体性培养一直处于模糊状态。

一、法律课堂教学的现状

目前我国法律课堂教学在培养学生主体性上存在许多问题,既影响了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学习水平,也限制了我国高校法律教育水平的提升。

(一)部分教师在传统教育观念影响下仍采用以教师为主体的“填鸭式教学”模式

法律课堂上气氛不活跃,法律课堂成为教师的“一言堂”,基本是教师在讲台上讲,学生在座位上听,师生很少相互沟通交流,学生被动地接收来自教师的法律知识传输,没有思考和加工的环节,学过的知识很难有效的转化为学生的内在积累,再加上法律专业的知识相对比较繁杂和枯燥,学生很容易失去继续学习的兴趣,导致法律学习效率低,法律课堂教学质量不高。

(二)偏重于法律知识的传授,忽视了法律实践

不管是从认识与实践和关系来讲,还是从学生中能够法律知识的需要来讲,法律实践都是必要的,但是在实际法律教学过程中,教师迫于繁杂的教学内容,没有时间开展法律实践活动,或是学校介于法律实践需要花费的人力、物力、财力,刻意减少了法律实践活动的次数,影响了法律专业学生的学习成效。[1]

(三)师生关系疏远,课堂气氛严肃凝重

一些教师片面理解了“师道尊严”的含义,在教学过程中刻意保持自己作为教师的威严,在课堂上,很少和学生互动,偶尔会对学生进行提问,还是以考察学生知识掌握程度的语气和姿态进行。这导致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心理距离较大,学生不敢亲近教师,不敢和教师讨论有关法律知识学习的问题,不积极配合教师的法律课堂教学活动。这种师生关系不利于学生主体性的培养。

(四)法律教师的教育行为受到了限制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教学管理规范、按照学校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开展法律课堂,教师能够进行的变革和改动有限,可选择的余地比较小,限制了教师进行教学设计变革的主动性和创造力。教师没有教的自由,其主观能动性得不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在引导学生、培养学生主体性上就显得很无力,不能达到很好地教学成效。

二、学生主体性的内涵

)主体

“主体”一词应该算是哲学名词,它是马克思主义哲学上用以描述人的活动的主体与客体范畴的一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从事物实践的角度来界定“主体”,它不是所谓旧哲学家认为的精神和思维领域的实体,而是居于历史现实条件下的“现实的个人实体”。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通过劳动实践而与动物区分开,也因为社会实践将主体与客体区分开。主体是主动的动作发出者,客体是被动的承受动作的对象,主体和客体都是人的本质属性,人既是自然的产物,也是社会的产物,因此作为主体的人是自然的、实在的、社会的、感性的存在物,这这说明人的主体性要在社会实践中才能够能存在。[2]

(二)主体性

主体性建立在“主体”之上的,同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概念,它主要指人作为自然主体和社会主体在对客体进行活动、产生影响的过程中所展现出的自主性、自为性、选择性、创造性和能动性。人的主体性也必须在实践活动中才能展现,其基本特征是自觉性、能动性、创造性。

人的主体性的具有自觉性特征,具体表现为人的认知、思想和内在精神的一种主动状态,也可说表述为人在某种思想、理念、精神的影响下形成的、在社会在实践过程中显现的下意识状态。具有自觉性特征的人清楚自己的实际需求,并对如何满足自己的实际需求有清晰的认识,能够分析事物的本质,在满足需求的过程中趋利避害,控制事物的发展向积极的方向前进,从而取得成功。简而言之,自觉性也就是一种目标性,能避免人在事物发展过程中的主观随意性,使事物朝着人的既定目标发展,从而有效推动人的实践的进步。

人的主体性的能动性特征,就是主体意识和主体能力的应用过程,具体体现为人作为主体对外部世界进行探索时,自觉加工改造外部信息,把握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事物之间的本质联系。当主体与客体产生联系时,人能够在能动性特征影响下对人世事物的本质规律持以积极态度,主动认识是世界,改造世界,这就叫发挥了人的主观能动性。

创造性是主体性的最高表现形式,它是以充分认识、改造社会为前提的,并在掌握其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对事物发展的可能性进行判断,挑选其中最为合理的一种可能性进行实践,从而达到对现有社会实践的超越,这既是新事物战胜旧事物的过程,也是人的自我否定之否定的超越。[3]

(三)教学中的学生主体性

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教育界就在教学环境应该以何者为主体的问题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讨论,“学生主体论”、“教师主体论”和“学生教师双主体论”等是较为典型的观点。我国以前普遍应用的“应试教育”模式,其本质就是“教师主体论”,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以主体姿态向学生传授知识,教学安排、教学模式、教学方式、教学进度全依照教师个人的知识和经验进行判断,学生以客体身份出现,被动接受教师传授的现成的知识,能够进行的思考和判断有限,学生对教学过程的影响作用小,这种教学模式被形象的称之为“填鸭式教学”。近年来,“以人为本”的理念应用的教育领域,使培养学生的学科素质和综合素质成为当务之急,“素质教育”理念随之兴起,这种教育理念重视学生的自主思考探究学习的作用,因而是“学生主体论”代表,这种教学模式下的学生对学习有浓厚的学习兴趣,能够积极主动的参与教学活动,选择合理的学习方法,并能够在教学中发扬创新精神,提高实践能力。为了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

三、在法律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主体性的具体措施

(一)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理念

凡有改革,必要理念先行,在法律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主体性,就要对以学生为教学主体的教学理念有充分的认识。以学生为教学主体,是我党提出的以人为本思想在教育领域的具体实践,其目的就是要从学生的自身发展需要出发,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各高校和法律教师应该摒弃以教师、以教材为教学中心的教学观念,正确时认识以学生为教学主体的内涵和意义,对素质教育下学生的能力培养有清晰的认识,树立以学生为教学主体的教学理念,并以此来作为法律专业课程安排、教学设计、课堂运行的指导方针,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以学生学科素质和综合素质的培养需要作为制定教学计划的依据,从思想理念层面确立学生主体性地位,为在法律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主体性提供保障。

(二)教师要充分发主观能动性

法律教师是法律课堂教学的引导者,学生与法律知识之间的联系需要由法律教师去建立,学生认识法律、学习法律知识的范围大小和层次深浅都需要教师来把握,因此各高校的法律教师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调解来自教育体制、教育内容、教学任务和其他文化思想的束缚和压力,积极研究新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研究培养学生主体性需要做出的改变,积极尝试新的教学方式来培养学生的主体性。同时教师需要转变自己的工作重点,古语云,“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但是现代高校的职称评价体系要求教师每年必须发表多少篇学术论文,完成为多少科学研究任务,这就使一些法律教师为了升职而重科研轻教学,使法律专业的学生学习受到影响,在以学生为教学主体的教育理念下,法律教师应该将工作重点转移到教学上来。这一过程是繁琐而痛苦的,需要教师慢慢摸索,积极吸收他人的有效经验,以传道授业解惑的教师职业精神激励自己,在探索过程中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4]

(三)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学生主体性的培养需要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学习,那么就需要学生对法律专业学习产生浓厚的兴趣,毕竟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人只有对于自己感兴趣的事情,才会愿意主动付出额外的时间和精力,因此提高学生对法律专业学习的兴趣就成为法律教师进行法律知识教学的首要任务。学生的学习兴趣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课堂教学形式的兴趣,二是对法律专业教学内容的兴趣,二者相互影响,但是侧重点不同。

为培养学生对课堂教学形式的兴趣,教师应该丰富课堂形式,使课堂能经常带给学生以新鲜感,这样可以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愿意积极参与课堂教学活动。比如在法律课堂上引入多媒体教学,利用发达的互联网提前为学生收集与法律课堂教学内容有关的新奇案例,或者是在区分某些相近易混淆的知识概念的时候,利用PPT将二者的差异进行对比,辅以浅显易懂的对比图,使学生对两个概念的异同产生清晰的认识。

培养学生对法律教学内容的兴趣,就要让学生了解到所学内容的实际功用,其中最有效的莫过于案例教学法了,在法律课堂教学开始时,教师先为学生展示一个完整的案例,讲清案件的前因后果,让学生自己分析案件中的逻辑关系矛盾,让学生产生类似于“这种情况下法律是如何界定各方责任的呢?”的疑问,此时学生对问题的答案,也就是当堂课会讲到的教学内容就有了强烈的求知欲,对法律课堂教学内容的兴趣由此产生。此外,教师还可以通过展示法律专业领域内的知名律师风采,使学生感受到法律专业的美好前途,为自己的法律专业学习寻找一个“偶像”或目标,从而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5]

(四)为学生的主体性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

法律专业学生的主体性培养,需要一定的环境,包括轻松和谐的课堂环境、平等友好的师生关系、完善的教学设施、充足的教学时间等。由于培养学生的主体性主要是在法律课堂中进行的,而课堂中的参与主体是教师和学生,因此良好的课堂环境和良好的师生关系之间存在共通之处,在宽松、合理、协调、民主的教学环境中,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容易被激发,其主体性才更容易展现出来。要从以下三方面良好的教学环境。

首先要建立师生平等的观念,不把学生当做后生晚辈,除了在课堂教学中牢记“师者,传道受业解惑也”,其余大多数时候都应该把学生当朋友,平等对待,使学生感受到教师的尊重。其次要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一是课前沟通,可以与学生讨论法律专业学习上的问题,也可以就生活、娱乐、运动、艺术的方面进行闲聊,这样可以拉进师生之间的距离,使学生不再对教师敬而远之,在参加课堂活动、回答课堂提问的时候也能够比较积极的表现。[6]二是法律课堂上的沟通,教师应该增加课堂互动,改变以往“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以比较轻松幽默的语气带领学生对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多听学生对于法律的理解,并以提问的形式提示学生思考的方向,在师生问答互动交流中完成教学,这其实是教师带动学生思考问题的过程。三是课后的沟通,师生之间应该建立线上线下的沟通渠道,既能方便师生在课后讨论法律专业知识,分享法律知识资料,还有利于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为教师了解学生,把握学生心理提供条件。最后教师要控制自己的情绪,不把生活中的情绪导入课堂,在课堂上保持友好的情绪,不在课堂上过分严肃,适当在课堂上添加一些趣味元素,尤其是在知识点比较繁杂枯燥的法律课堂上,放松教学氛围,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完成法律知识教学。[7]

此外,为高校法律课堂教学划拨足够的经费,保证学生的各项课程活动都能顺利展开,教学所需要的教学设备都能配备完善,同时为法律教学安排足够的课程时间,给教师留足开展各式教学活动的时间,给学生留足思考、讨论合作学习的时间,也是为学生的主体性建设营造良好的硬性环境的必要举措。

(五)重视个性化教育

培养学生的主体性,是从学生发展的需要出发进行的教育改革,因而具有个体性,每个学生的学习能力、学习兴趣、学习心理都不同,其主体性的展现方式也可能有差别,因此教师应该在充分了解学生,承认学生之间的差异性,在法律课堂教学中为不同层次的学生布置不同的教学任务,认真观察学生的优点和长处,寻找最适合学生的发展路径,如有的学生的民法学习明显优于刑法,说明该生的自身资质和法律素养都偏向于民法,教师就要鼓励该生在民法上深入研究,扬长避短。学生在自己擅长的领域内最容易产生主体性,其学习的积极主动性要远远高于其他方面。因此法律教师重视个性化教育,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的主体性培养。

(六)增加法律实践机会

皮亚杰曾说“认识一个对象就是对它采取行动,改变它,以便当那种转变的机制和转变活动本身联系起来发生作用时来掌握这种转变的机制。”言下之意就是要在实践中认识事物。要在法律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主体性,就要为学生提供实践法律学习主体性的机会和平台。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利用开展模拟法庭进行具体实践,教师可以选取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并提供给学生诸多细节线索,然后把学生分为“被告人律师”和“原告律师”两方,双方分别为被告和原告提供法律支持。学生在为案件寻找法律依据的时候,就会自觉地复习和思考学过的法律知识,并在其中加入自己的思考和理解。当学生准备充分之后,教师就正式启动模拟法庭,由教师和几位学生对法庭上的种种流程进行演示,在双方“律师”分别阐述对自己的辩护人有利的法律条款,并且要驳倒对方的依据,直到一方彻底获胜为止。在这种模拟法庭活动中,学生围绕着案件进行了法律实践,在积极思考、实践中,学生的主体性得到体现,并且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清晰的认识。[8]

在法律课堂教学中培养学生的主体性,关键就在于让学生对教学活动产生兴趣,积极主动地参与进来,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自主学习和思考。为实现这一目标,应该从多角度入手,树立以学生为教学主体的教学理念,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为学生的主体性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重视个性化教育,增加法律实践的机会,以此来培养学生的主体性。这个过程需要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共同努力,才能达到良好的培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