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绪论
通过世界各国以及地区担保行业的发展经验,中小企业正在国民经济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中小企业从上世纪六十、七十年代开始,逐渐在经济、科技、就业等方面发出自己的声音。我国的中小企业在改革开放后用了仅仅三十余年就发展到了一个较为发达的水平,在经济领域的充分竞争以及资源的合理再分配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而中小企业自身也变身成为了解一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晴雨表。所以世界各国及地区对中小企业的发展都十分关注,为中小企业的发展保驾护航。而我国也认识到中小企业在社会各个层面发挥的作用,中小企业的发展在2003年《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后也迈出了一步,登上了崭新的台阶,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力度也不断加强。
中小企业在经营中面临的最大困难无疑是资金短缺,中小企业融资难一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我国理论界在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进行了大量理论和实证研究,但是不得不承认的一点是银行贷款依然是我国中小企业外部融资的主要资金来源。因此我们要使中小企业的信贷规模逐步增大,将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进一步优化,以及很多其他方面的工作,来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但是中小企业相较大型企业基本上都存在企业规模小、管理不完善、财务不正规、缺乏抵押担保品等问题,由于商业银行需要对业务进行风险管理,于是造成了中小企业几乎无法获取银行贷款。由此中小企业便只能依赖与融资担保体系,以担保机构作保来提高自身信用水平、降低自身信用风险水平,以此来获取银行的青睐,得到更多的相关服务,从而使得中小企业能够与银行更容易的进行业务上的对接,融资成本也大大减少。
担保行业本身并不是完善的、完美的,也会出现问题。担保机构自身就存在着不完善的担保资金补偿机制,且许多担保机构存在担保能力较弱、主业务不明显、机构内部管理不强、在风险管理方面不够专业、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缺失等问题。更是有部分担保机构存在注资作假、抽逃自身资本、不履行代偿义务、挪用客户保证金、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用欺诈行为骗取银行贷款等严重情节或问题,导致担保行业的声誉受到损害,银行与投资者不敢相信担保机构,或者对于担保机构的项目抱有疑虑,最终导致双方合作破裂。担保机构在与其他机构进行合作的过程中也存在不完善的风险分转移机制,使得风险几乎由担保机构自身一力承担。担保机构需要监管,中小企业也需要监管,作为解决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而存在的担保机构,如果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不在一个有效的监管体系下,是没有办法发挥出自己应有的作用的。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借鉴国际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我省省情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业的自身建设、融资担保行业的环境改善和担保行业的监管加强进行细致梳理,在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寻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持续发展路径,提高融资担保行业对中小企业的服务质量。综上,本人希望在本文之中寻找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解决方式,以及对于融资担保行业能够持续发展的一些意见与建议。
二、中小企业界定标准
由于中小企业是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对象,我们首先需要明白什么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标准是什么,方能继续探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行业的理论及实践问题。目前对于中小企业并没有一个得到各方承认的标准,只是在制定一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时才会选定一个范围,以便政策实施。
相对而言,中小企业只是与大企业比较时才有的一个概念,中小企业的定义也因各个行业的不同不尽相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的标准也不断的更改、放宽,但无论是什么标准,一般而言都会有一个界定的原则存在。
(一)与政策目标紧密结合的原则
中小企业的界定与政策的目的有着很大的关联,比如政府制定的是某一行业的发展政策,为了加强政策对整个行业的扶持力度那么这个行业的中小企业无疑有着更为宽松的界定要求,而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则很难被界定为中小企业。
(二)行业差异性原则
界定企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在不同行业中的指标也不相同,有的行业只需要看从业人员的人数,有的则还需要与销售额等其他数据综合考量。
(三)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
定量是指通过一个或多个数量标准来确定一个企业的规模是否属于中小企业,定性是指通过一个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方式的特点来界定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三、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现状
(一)我省中小企业自身问题
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一直是困扰企业和政府以及众多市场参与主体的一个难题。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一直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中小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如何解决,不仅是对政府部门,更是对所有市场参与主体提出的更高的要求。中小企业是就业最大的容纳器,而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对市场经济主体更是具有重大意义。其融资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点是融资方式少。在企业设立之初,还能够获得股权融资,但企业进入高速发展的时期,融资便基本上是债权融资,直接融资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态度基本是不参与、不投入,尤其在青海,民营中小企业融资方式相较于内地城市更加稀少,基本无法获取债权融资,银行对中小企业除非有任务、有指标要求完成,否则也是不投放的。
第二点是缺乏融资渠道。中小企业除了以银行贷款获取融资外,就只能通过民间方式借贷,基金、信托等基本不会参与,有政府背景的基金投入,也是明股实债的股权投入,还要签订对赌协议,支付固定回报,在投入的过程中,未待企业产生效益,就已经在支付固定分红,让企业难以喘息,有可能会加速企业的衰退。虽然民间借贷具有手续少的优势,但如果中小企业自身现金流、造血功能等方面无法支付民间借贷高昂的利息,无疑会喝下这企业加速衰退的催化剂。
第三是是自身综合素质不高。中小企业履约能力或履约意愿低,抗风险能力差,信用观念十分谈薄。中小企业往往在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上没有章法,企业管理中任人唯亲、家族家长式管理,没有系统的管理制度、办法、细则,也没有中长期发展规划,过一年算一年,过度依赖政府的各种补贴资金。在企业日常财务管理中,不遵守财务规范,不履行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日常经营获得的收入直接进入老板的卡中,并不经过财务账目,反倒是支出多数愿意入账,但涉及价格发票时就因为不要发票价格便宜而不入账;有钱时都觉得什么都不是事,没钱时才发现财务账目拿不出手,财务报表无法真实的反映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更不要说获取融资的事情。
(二)我省金融机构存在的问题
在青海,中小企业融资的资金提供方主要是各类商业银行,基金、信托等资金提供方只占少数,各类银行针对政府所提出的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是非常愿意为政府分忧解难的,也要求各级基层银行的年度任务中要有扶持中小微企业的业务,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
第一点是因为企业和银行的信息不对称,企业反映银行不给贷款,银行反映没有企业来表示有融资需求,再是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多数银行是不投放贷款;
第二点是银行和企业对接上后,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信用问题、财务问题给企业自身带来了不合规范的、无法准入的境地;
第三点是企业财务问题和信用问题解决后,担保抵押物又成了问题,银行要求必须又担保抵押才能贷款,而中小企业在资产方面较为薄弱,且自身所拥有的机器设备、股权等无形资产很难作为抵押物获得银行认可。
(三)我省担保机构存在的问题
因为资金提供方和中小企业总是很难匹配到一起,要么财务报表不行、要么抵押物不行、要么银行不准入。担保机构作为中间方,通过中小企业向自身提供的反担保品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从而使得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不复存在,但是中小企业融资贵的问题却是一个超出了担保机构自身能力的问题:
第一点是中小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自身综合素质不高,履约能力或履约意愿低,抗风险能力差,信用观念十分谈薄;
第二点是按青海省融资担保管理办法规定,担保公司必须提足准备金,按此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费必须受到2.5%以上才能保本,若收费比例降低,企业没有后补来源,否则就会出现亏损,无法保障运转,无法继续开展业务,且影响融资担保公司年度被考核评级;
第三点是在担保公司进行业务的过程中,无法有效的获取被担保企业的信用情况,在被担保企业的征信系统未对担保公司开放的情况下,担保公司获取被担保企业的信用情况只能通过人民银行的征信报告了解,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公司获取信息的能力甚至不如银行等其它金融机构,非但无法起到解决因银行与中小企业间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的作用,还会给自身业务带来风险;
第四点是是担保业务形成后,贷款到期能否偿还带给融资担保公司的风险上难以预计的,存在中小企业自身经营的风险、中小企业实际控制人信用和人品方面的风险、行业产业大环境影响的风险、抵押物能否变现的风险以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风险;
第五点是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过程中,银行一直是处在一个强势者的地位,通常不愿意承担融资风险所带来的相应义务,只愿意获得融资过程中所带来的权力,而担保机构的存在,就有可能会让银行放松审核的要求而发放贷款,以及在后期的贷款管理中的监管、审查也疏于检查。
第六点是在现有政策体系下,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没有形成风险分担机制,这些风险都需要融资担保公司自己去承担,若出现一笔代偿无法收回后,将会使数年利润甚至本金遭受损失,若笔数多,将使融资担保公司无法在金融机构获得准入,本金的损失将使融资担保公司难以继续开展新的业务,影响持续经营。
第七点是代偿追偿手续复杂、时间长,追偿过程中,不起诉不符合制度规定,起诉来耗时难以预计,司法程序从案件受理、案件分配、案件审理、到做出裁决的过程中,还会出现一审、二审、再审,一个官司,半年时间是要耗去的,融资担保公司需经历人财物力的耗费;
第八点是抵押物处置难、变现难,抵押物处置经过司法程序,司法程序让人筋疲力尽,赢了官司,执行也难,不经过司法程序,又没有处置依据,再是处置价格的高低,也是个敏感因素,尤其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相当于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更是繁琐、耗时长。
四、我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融资方式与融资渠道
首先是从政府层面予以支持,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支持解决落到实处,尤其是在行业产业大环境正处于爬坡过坎的关键时刻的时候,各类金融机构能够做到不抽贷、不断贷,将无还本续贷落实到位;
其次各金融监管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方面贷款的检查着重于是否支持、措施是否到位,无还本续贷是否做得到,贷款资金的受托支付不符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常理,任何贷款资金也不可能一次性全部支付给合作方;
最后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综合素质、履约意愿、抗风险能力等方面,依托政府信用法律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建设,以大数据技术来建立中小企业信息库和中小企业负责人信用档案等方面的数据库,提高失信违法成本,敦促中小企业守信守法。
(二)改善金融机构
现在银行基本上不愿意承担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所带来的风险,而且银行在中小企业担保过程中还一直处于一个强势的地位,所以我们需要将银行、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放到一个同等的地位上进行对话,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明确银行和担保机构在融资担保过程中双方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尽量做到共同承担中小企业融资所带来的贷款风险。
(三)优化担保机构
第一点是由政府出面,专门拿出一部分资金来对需要融资担保的中小企业提供支持,这样既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难度,又可以保障担保机构合法稳定持续经营;
第二点是在已有担保的基础上实行再担保。通过两次的担保使担保公司与再担保公司能够共同承担担保风险,一旦担保公司出现无法偿还担保债务的情况,还可以由再担保公司出面进行偿还,这样使得融资担保的风险进一步降低,能够让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更愿意将资金拿出来参与到中小企业融资的过程中来,进一步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
第三点是保险公司的加入。被担保企业可以通过为反担保品购买保险的方式来降低担保公司的风险,一旦出现融资偿还问题无法解决的情况时,可以通过购买的反担保品保险来消除部分债务,而保险公司也有了加入到融资担保领域的机会,让整个融资担保的体系更加的完善;
第四点是发生代偿后,抵押物处置通过与有金融牌照的资产管理公司打包出售的方式,盘活抵押物,收回资金;
第五点是信用信息数据。通过大数据技术,建立一个专门的针对中小企业及中小企业相关责任人的信用信息库,减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相关投资人、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融资效率,较低融资成本。
五、总结
结合上述章节的内容,我们再次对这些问题进行整理归纳,对此提出一些相应的建议。
(一)建立符合行业规律与国情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
青海省的融资担保体系应该以政策性担保机构与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主,政府应以自身信息资源方面的优势,通过大力扶持政策性担保机构,让其起到一个引导示范的作用,通过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引导,将整个社会的闲散资金导入到资金存在缺口的地方去。
(二)推动担保行业集中化、差异化
担保行业自发地向集中化方向发展的速度很难满足目前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担保融资需求,这需要由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鼓励支持担保机构之间的合并,并提高担保行业准入门槛,提高担保行业的服务质量。
政府应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历年数据清晰准确的建立数量质量都符合专业的担保机构,由行业主管部门主导,利用更加专业的担保机构在风险评估、银行合作上的优势,扩大担保贷款的规模,更好的为中小企业服务。
(三)改善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关系
首先银行需要依据担保机构的放大倍数来明确担保贷款的规模,以扩大因担保贷款而收益的中小企业数量,避免过高的担保倍数造成的低担保申请标准。
其次,政府应出台政策明确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的分担比例,使银行发挥出审核监督的作用,减少担保机构的压力,使担保机构更快的形成规模。
(四)加强监管体系建设
政府应出台融资担保行业对应的法律法规,依法监管担保行业,成立对应监管机构,确定监管部门的职能定位,并将其纳入到整个金融监管体系当中,进一步保证担保行业健康的稳步发展。
(五)继续加强信息环境建设
我省应在信息透明化的方向继续前行,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建立来源可靠的信息渠道,消除银行、担保机构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自身约束效力,节省监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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